刘松山:人权入宪的背景、方案与文本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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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山:人权入宪的背景、方案与文本解读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作者:刘松山

摘要: 2004年人权条款入宪,有复杂的国际国内背景,总体上看,是当时社会各方面的共同诉求。但是,对于人权条款在宪法中用什么样的语言表述,特别是放在什么位置表述,曾经产生过不同的设计方案。人权条款最终被置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而未能在序言和总纲中规定,是一个引人思考的问题。对于宪法中的人权条款,不宜做过于兴奋和拔高的解读,中国人权的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过程,对宪法的规定所持的态度应当是理性和务实的。

关键词: 人权背景设计方案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文本解读

2004年修改宪法,笔者参加了中共中央修改宪法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对修宪活动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了解。今年正值人权入宪十周年,为纪念这一立宪活动中的大事,笔者愿借此文,简要回顾人权入宪的背景以及条款设计的方案,并加进一些个人的解读观点,以期对进一步丰富宪法人权条款的理论研究,促进人权实践,有所裨益。

一、人权入宪的背景

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人权在中国的政治与学术话语体系中是一个比较敏感和带有负面意义的语词,常常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而加以批判,甚至一度成为学术的禁区。但时代是发展的。经过改革开放一、二十年的洗礼,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也逐渐被中国社会所接受,并最终写入了宪法。笔者认为,人权入宪法大致有以下几个背景:

1、学术的讨论与推动。改革开放首先来自于思想的解放,人权就是思想解放的产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理论界陆续有学者发表文章,讨论人权,提倡人权。经过讨论,人们发现,人权不仅具有阶级性,还具有普遍性,人权不再属于资产阶级的专利,社会主义国家也应当有人权,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和政权应尽的职责。人权领域思想的启蒙与解放使得尊重和保障人权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2、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方针,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写进了保障人权的内容。中国宪法修改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一旦有了新的重要表述,这个表述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修改宪法的重要依据和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一个崭新的论断,即共产党执政就是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1]十六大报告再次提出,要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应当说,党的代表大会的这一表述成为人权入宪的最重要的根据,也可以说,没有党的代表大会的这一表述,人权就很难写进宪法。在修改宪法讨论的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人权入宪的直接理由,就是党的两次代表大会都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3、保障人权与依法治国有着重要联系。党的十五大报告是在提出依法治国方略的同时,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依法治国,就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即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而几十年来,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各个领域,对人权的尊重和保

障都取得重要进展。所以,将人权条款写进宪法,本身也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来记载和巩固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果。

4、回应西方国家压力、应对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的需要。客观地说,长期以来,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无端指摘中国的人权状况,并以人权问题为借口,对中国施加各种压力。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就能有力地回应这种指摘和压力,也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就像中国社会科学法院2003年7月3日报送中央修改宪法小组的修宪建议中所说的,“有利于驳斥和回应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攻击”。[3]对这个问题,2003年12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在审议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修改建议时,王梅祥委员就说,将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对于提高我们在国际上的地位,发挥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有很积极的意义。因为在平时国际交往中,特别是经济、政治、科学和文化交流中,常常感觉到西方国家,西方的政治家、科学家谈到我们的根本大法的时候,好像总认为我们不保护人民的利益,不保护基本的人权,虽然我们做了很多的解释,但是人家常常拿出宪法条文来讲,非常不利于我国的形象,不利于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作用。”[4]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加强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2003年以前,我国已经批准加入了20多个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这两个十分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我国政府在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中也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所以,将人权条款写进宪法是十分必要的。

5、人权入宪是社会诸多方面的主流诉求。2004年修改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中共中央不是预先设定一个具体修改内容的方案,再征求各方面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建议,而是先向社会各方面广泛征求意见,再在这一基础上提出修改宪法的具体建议,这就为各方面提出人权入宪的建议提供了宽广空间。

2003年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部署宪法修改工作,确定宪法修改总的原则。随后,中共中央向各地方和中央各部门发出了征求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意见的通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中央征求意见的通知发出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修改宪法进行了热烈讨论。其中,辽宁、吉林、江西、甘肃、安徽、河北、青海、海南、江苏、陕西等10个省都建议,在宪法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5]在书面向各地征求意见的同时, 2003年5月26日、6月2日,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分别在上海、成都召开了除华北5省(区、市)以外的2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修改宪法座谈会,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了座谈会。讨论中,不少人也都建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除了地方的意见外,中央一些部门也主张在宪法中写进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比如,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建议,在宪法总纲的第二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并依法保障人权”。中央外宣办提出这个建议,足以说明人权入宪,对于回应西方压力、加强对外人权交流与合作、树立中国国际形象的重要性。6月13日,宪法修改小组召开有关部门修改宪法座谈会时,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魏礼群也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尊重

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提出这个建议,说明了人权入宪之于国内的必要性。[6]

与此同时,理论界则是主张人权入宪的另一支重要力量。比如,在6月6日吴邦国主持召开的法律专家和经济学家座谈会上,法学界的李步云、王家福、夏勇、陈光中、应松年等教授都提出了这样的建议。

可见,人权入宪是当时从中央到地方、从实务到理论界各方面的共同意愿。对于人权入宪的这些背景,王兆国副委员长在2003年12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和2004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说明中,主要概括了两点: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7]应当说,这个概括是很到位的。

二、人权入宪的方案设计

在人权入宪成为各方面共识的同时,遇到了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在宪法中表述人权条款。这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用什么样的语言表述人权条款;二是,在宪法的什么位置表述人权条款。对这两个问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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