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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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

摘要:主要探讨了欧洲中世纪社会商人、商人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宗教、政治、文化整体状况,以及商人法得以发展完善的条件和取得的成就。

关于商法的起源,多数学者认为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是近现代商法的渊源。欧洲中世纪时期,商人法与封建王室法、教会法、采邑法以及作为习惯法残存的古罗马法等共同构成中世纪欧洲一个特定区域的实在法体系。形式意义上商法产生并独立存在,这种现象在中世纪以前的古代法中是没有的,而中世纪后的欧洲各国近代商事法或商法典是对中世纪商人法的继受或沿用。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如下方面:1.商人何以从最卑微的阶层不断提高自己的地位,最终夺取各国权力;2.商人法以罗马法为根基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创新,其所取得的成就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莫大贡献。

一、中世纪初期社会整体状况及商人地位

公元五世纪,罗马帝国已变成了一个空壳,它昔日一度强大的中央集权已烟消云散。导致罗马帝国崩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罗马帝国后期,大地主垄断土地的弊病已遍及整个帝国,有势力的地主贵族阶级已经占有几乎全部帝国的土地,自由农民和自由手艺人差不多已经绝迹,他们已沦为世袭大领主的农奴。大领地的领主拥有不断增加着的财富,也就表现出日益脱离政府的独立性,久而久之,领主的势力滋长到足以对抗政府或控制政府,中央政权的日益衰败,已不得不把许多公共行政管理权委托给大领主,如按狄奥多西法典规定法官不得进入私人土地上开庭审判,如果有犯人应受逮捕,执行逮捕者,不是国家官吏而是领主的管家。这样乡村和城市的下层阶级,为了避免盗劫,蛮族掠夺,为了逃避苛捐杂税的勒索,越来越多的向大领主那里集中以求庇护,庇护形成了封建依附关系,依附关系的成立一般要举行臣服礼和宣誓效忠仪式,这类仪式按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的描述为依附者要:“双手并掌,合而置于另一个人两手之间———这是归顺臣服的一种简明表示,其意义有时还需用一种下跪的姿势来加以更进一步的强调。与此同时,奉献出双手的人喃喃而语———即一种非常简短的宣告———承认自己是对面那个人的仆人。于是,主仆二人彼此以唇相接亲吻。以示和睦和友好”。这种封建依附关系开始时仅限于附庸者本人一生,后来遍及于附庸者的男性后嗣。这种大小领主以其附庸者所形成的金字塔似的阶层关系,构筑了封建制度,”封建制度是由个别私人在或大或小的领土范围内,在或高或

低的程度上,代表或占有,夺取或行使公共权利的制度。它是由地主贵族,俗人或僧侣,男爵或主教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对那些所有的居民办理行政、执行司法、征收赋税的制度,在这样的一个政体里,政府的实质是分裂的,王座只保留了一空洞的宗主地位,这是一个名义上的权利,而国王被缩成一个阴影而已。封建制度是一个政府的形式,一种社会的结构,一种以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几乎没有人生活在封建制度之外,不臣服效忠于某一封建领主的人极少,只有朝圣者、游僧、行贩以及其他被社会遗弃的人。

罗马帝国后期基督教的创立与传播,对于整个社会产生莫大影响,帝国后期社会的混乱和动荡在人的内心深处产生了悲观,基督教是古希腊罗马悲观主义哲学的一个新的反映,其教旨是藐视人性和对理性的不信任,以及寻求世俗快乐是徒劳的,人应禁欲、苦行和独身,忍受痛苦,使来世可以享福。基督时代的最初两世纪中,所有皈依信仰者,差不多全来自卑微的平民、奴隶、自由人、手艺者和商人。早期基督教的工作,都是慈善性的,博爱和仁慈的福音反映在对贫弱者的施舍方面:如救济孤儿、寡妇、残疾者的苦难、赈济灾荒等。公元313年,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诏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并入教后,基督教才开始在罗马社会的上层中间急剧的发展着,使得它不复是一个有穷人和中等阶层的人所组成的一个宗教社会,而变成一个阶层式和官僚式组织的团体,崇尚奢靡、争权夺利的团体了。教会本身不是被当作一种政治单位,而是主要被当作一种精神共同体;教会作为封建主加入了封建制度,教会在意识形态和组织机构上都反映和服务于封建社会,它要求社会的无数信徒对它忠诚,为他们提供意识形态的根本依据,僧侣们在宣扬着穷困的理想化,向农奴和社会底层灌输着驯服的德行,为了使那些心存不满的仆役和奴隶安心处于屈服的状态里,以此获得天堂上的幸福和极乐生活。教会中由教皇到信徒逐渐形成金字塔式组织,而居于底层者是广大穷苦信徒,正如耕种者居于封建阶层底层一样。

蛮族的入侵也是导致罗马帝国崩溃的主要原因,蛮族通过大规模的移民或入侵全面进入罗马帝国,其结果是罗马人蛮族化,而蛮族人文明化,即蛮族人在罗马帝国中一般保持着自己的社会传统,并且很多地方以征服者的身份把自己的制度特征的烙印盖在那些原来有着另一种制度特征的土地上。他们和教会一起,制定了新制度的式样,并从罗马制度的残余以及从他们自己的更有活力的制度中形成了一种新文明,这两种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融合起来,形成了一种既不是罗马式的,也不完全是日尔曼式的政府和社会。当然在所谓的黑暗时代,基督教代表着一种比较先进的文明,教会以其宗教教义对社会实施全面教化,特别是对蛮族的教化,基督教以它超越宗教、部落和地域的社会共同体的概念吸引日尔曼民族。在政治上,基督教致力于把统治者从一个部落首领改变成一个国王。

使得日尔曼各部族逐渐趋于统一,出现了跨地域和跨部落建立的王权,这使得包含有各个民族的广大地域联为一体。基督教在日尔曼民俗法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了王权的作用。基督教有关所有人在上帝面前根本平等的教义深刻的影响着蛮族社会。

公元5至10世纪的500年史称黑暗时代,在政治领域,这一时期欧洲各民族的政治组织中,展现了一种基本相同的模式,最小的地方政治实体一般被称之为“村庄”,这些村庄被归入“百户区”之中,而百户区被归入“郡”之中。王国不是被当作地域单位,而是被当作处于某个国王(皇帝)统治之下的、信基督教的人们的共同体,在这里,国王(皇帝)被看做是基督的代理人以及教会、贵族、氏族和军队的最高首脑。在经济领域,与罗马帝国不同,6世纪和10世纪间的西方经济不是建立在几千个城市的基础上,而或许是建立在几十万个村庄和庄园的基础上。在各地方之间、领主单位之间、部落单位之间以及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着极其广泛的差异。一个地方的习惯可能在实质上不同于50里以外的另一个地方的习惯。庄园内有农田、牧场、磨坊、种养殖园等,基本上是不依赖于外界自给自足的实体,贸易已衰退到只有稀少的奢侈品交易,主要是领主阶级所需要的丝绸、香料以及其他轻便商品,商人是社会的弃儿,“他们被称为泥腿子,因为他们带着货物徒步或骑马四处奔波,从这个镇到那个镇,从这个集市到那个集市,从这个市场到那个市场,一路售卖货物。在封建领主的大厅里,商人乃是嘲笑、侮弄、甚至憎恨的对象。那时候的许多流行抒情歌曲,既歌唱骑士的骁勇善战和偷情通奸,也歌唱他们如何掳掠商人。利润,即

商人买进卖出的差价,在那时的社会被认为是不名誉的,那个社会赞誉的是高贵的杀伐之功,敬重的是———用当时一份特许状上的话来说———全仗辛苦和勤劳过活之人。获得利润被视为高利贷的一种形式,人们因此认为,商人的灵魂是进地狱的。”在法律领域,随着西罗马帝国在5世纪的最终解体,宏大的罗马法在许多地方消失殆尽,当然在有些地方,尤其是北意大利的一些民族中,西班牙和法国南部,有关罗马法的记忆以及罗马法的术语和规则残存下来,这是一种简单化、通俗化和错误百出的罗马法,现代学者称之为粗俗罗马法,以区别于早先的古典时期较为深奥的罗马法。蛮族入侵罗马后,在其侵占的土地上实施其血亲部族的民俗法,民俗法以血亲复仇为基础,相伴随的是神明裁判、宣誓证明,北欧和西欧各民族的民俗法显得相当原始,民俗法虽然维持着相对简单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关系,“但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习惯、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并无差别。没有人试图将当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组成一个特定的结构。法律极少是成文的,没有专门的司法制度,没有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也没有专门的法学著作。法律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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