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在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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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在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体现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

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一般要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问题上也必须遵从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

根据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两大原则,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①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②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③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目前我国采取的所得税管辖权的实施是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本篇报告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浅析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在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体现。

一、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自然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作出了规定,分别体现了我国行使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其中,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确立属地和属人双重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一方面对居民纳税人行使完全的税收管辖权,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对非居民纳税人,则仅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其中的居民纳税人,系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中的非居民纳税人,则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可见,我国判断居民与非居民法律地位的要素只限于住所和居住期限两项。

从时间判定标准上来看,我国规定的一年标准太宽松。多数国家的183天标准可以确定为居民的个人在我国却作为非居民,流失了一部分的可征个人所得税。

从居民身份的变更上,也就是居民与非居民身份的转换上,我国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全面纳税义务体现了税收管辖权中的属人原则(居民管辖权)。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有限纳税义务体现了税收管辖权中的属地原则(地域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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