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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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安
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0]126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1
【实施日期】2010.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安全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126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安全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安全工作通知的通知》(晋政发〔2010〕21号)精神,现就我市过渡期煤矿关闭及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60座过渡期矿井分期分批实施关闭。
除设计改作他用的井筒外,其余矿井必须按照省政府21号文件“六项内容”严格实施到位,即:拆除主副井提升动力设备,遣退从业人员,公安部门停供并清缴火工品,供电部门切断电源,监管单位派专人24小时
盯守,严禁非法擅自组织生产。
(一)对崔庄兴安等15座已实现机采或综采的过渡期矿井限期拆除打捞设备。
其中:机采矿井拆除打捞设备从2010年 9月21日开始,在2010年 9月30日前完成;综采矿井拆除打捞设备从2010年9月21日开始,在2010年 11月10日前完成。
(二)对中北等20座需利用井筒作为进、回风井、气井的过渡期矿井,由主体企业编制设计方案,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在设计方案批复之前,必须派专人监管,严禁违法违规生产。
(三)对未实现机采的28座过渡期矿井,严格按照省政府21号文件“六项内容”做好工作,在9月23日之前落实到位。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做好过渡期矿井安全管理工作。
(一)对已经关闭的矿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巡查力度,以防死灰复燃,并尽快移交国土资源部门。
(二)在关闭矿井拆除打捞设备过程中,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报所在县(市、区)政府备案,由主体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坚决杜绝边拆除设备边生产甚至借拆除设备之名进行生产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三)对关闭矿井井筒用作进、回风井、气井的,要充分进行论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