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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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
关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问题,国内外学者都进行了不少的研究,也都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论述,但这些研究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存在进行深层次研究的空间。安乐死问题中渗透着人类理性和情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如何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结合经济利益、社会发展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的实际国情,运用法律手段来严格规制安乐死,使其真正符合人类理性和道德的要求,是我国立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国内研究现状:可缩减,说出主要观点即可。
安乐死问题在我国引起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以及公众的关注是近十几年的事。1986年6月夏素文安乐死事件就是引起我国安乐死讨论的起因之一。汉中事件被报道后,社会反响强烈,当时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要求执行以及具体执行安乐死的病人家属和医务人员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一种认为,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有关精神,执行安乐死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应该是无罪的。但最终,实施人还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6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宣告他们无罪。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安乐死并没形成一个明确的意见,我国现行法律虽未对安乐死作出认可,但也没有明文禁止。例如,我国卫生部关于对晚期癌症病人一再放宽使用麻醉药品限度的规定,其实就是我国法律或政策在一定范围内对安乐死的认可。1987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多位医学哲学界人士座谈讨论安乐死问题。1988年1月22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了这次讨论会的录音。同年4~8月,《健康报》开展了“我谈安乐死”的专题讨论。同时,学术界、新闻界的调查表明,安乐死为我国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1994年10月31日,陈蕃、孙士杰等人发出《关于建立“自愿安乐死协会”倡议书》,并拟出了《中国自愿安乐死协会章程(草案)》,受到人们的关注。1988年7月、1994年10月,第一次、第二次全国安乐死学术讨论会先后在上海举行,来自全国各地医学界、社会学界、法学界、医学伦理界的专家和学者,就安乐死的社会、伦理、医学、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在安乐死的立法问题上,有人认为距离尚远,有人主张先搞出一些区域性条例、逐步总结经验,推而广之。但大多数人认为,选择安乐死是患绝症病人的一种权利,让安乐死合法化是人类理智、科学地对待死亡的一种表现,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大进步。为减少绝症病人痛苦和减少社会资源的损失,应该对安乐死进行立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就安乐死的立法问题提出多次建议,受到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重视。1989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向7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提交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告》中说,有11位人大代表曾建议制定“安乐死法”。卫生部经反复研究后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死亡类型,它既是一个复杂的医学、法学问题,又是一个极为敏感的社会、伦理问题,因此制定安乐死法规目前条件尚不成熟,但要抓紧为安乐死立法做准备,大力开展死亡教育。1994年3月,在8届全国人大2次会议上,广东省代表团32位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法的议案。同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对‘乐死法’立法涉及法律、医学和伦理学等各方面的问题,目前世界上也没有取得一致认识,虽然有的国家制定了有关法律,但为数还很少,大多数国家对此持慎重态度。目前,可以促请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这一问题。1995年,8届全国人大3次会议收到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问题的议案,成为大会的热门话题之一。1996年,在8届全国人大4次会议上,上海市代表还提出了一份呼吁国家允许上海进行安乐死地方立法的议案。10届人大1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受中国另一位医学界重量级人物胡亚美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二、文献综述内容(在充分收集研究主题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提出问题,找到研究主题的切入点,附主要参考文献)
国外研究现状:
1905年,由弗朗西斯•培根首创,英语中才有enthanasia这个词用以指代“安乐死”,纵观各国安乐死立法的历程,最早出现的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30年后,英国于1936年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且于同年向英国国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该年美国也发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但由于有披着“合法杀人”外衣的嫌疑,遭到了民众的纷纷反对。1938年,希特勒借口实施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这使安乐死笼罩上恐怖的阴影,阻碍了安乐死的蓬勃发展。1939年至1976年美英等国均提出过安乐死法案,但均未获通过。直到1976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安全法),这是第一次使“生前遗嘱”这类书面文件具有法律的权威。是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会议宣称要尊重人的“尊严的死”的权利。1993年2月9日荷兰参议院通过了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这给一直处于低潮的安乐死运动注入了一支强心针,极大的推动了安乐死合法化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受此影响,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于1995年也通过了类似的法案,但于半年后被废止。2001年荷兰上下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成为了当今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运动在一国已彻底取得了胜利。最近,荷兰邻国比利时已开始制定有关允许实施“安乐死”的法律草案,西班牙也正在酝酿就此问题立法。可缩减,说出主要观点即可。
[3]李洋,刘鑫:《我国安乐死立法的障碍分析》,文献编号:ISSN:1001-8565,《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年,第01期,第58-59页.
[4]王国让:《安乐死的发展现状及立法探讨》,文献编号:ISSN:1004-4663,《wk.baidu.com国卫生事业管理》2004年,第01期,第40-41页.
[5]梁根林:《争取人道死亡的权利——世界范围内的安乐死运动》,文献编号:ISSN:1004-8561
主要研究内容:
安乐死的发展现状,安乐死与伦理道德问题,安乐死与刑法,安乐死与民法等。
附参考文献:
[1]冯秀云,公培华:《安乐死对象的界定》,文献编号:ISSN:1002-0772,《医学与哲学》1998年,第04期,第9-11页.
[2]梁根林:《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出罪机制》,文献编号:ISSN:1000-0208,《政法论坛》2003年,第04期,第131-142页.
意义:
安乐死自古以来就是人们不断争论的话题,直到近代西方国家安乐死运动的兴起,对安乐死及其立法问题才越来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和理论界不断探讨的焦点。至今为止,对安乐死问题是否合法及其程序等问题做出明确法律规定的也仅有荷兰、澳大利亚、美国的部分州等少数的国家和地区。
当前由我国安乐死立法不全引起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这引起学者对我国安乐死立法合理化的思考。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法中的正当行为理论的研究,试图用正当行为的理论来解释安乐死不构成犯罪,从而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奠定理论基础。但是,如何使安乐死合法化,就需要解决合法化的途径问题。只有通过立法,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安乐死的非罪性,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合法安乐死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非法安乐死的认定及处罚等内容,才能使安乐死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研究方案(主要研究内容、目标,研究方法、进度)
研究内容:
从安乐死的伦理角度,讨论“安乐死”的本质、目的和意义。再结合实际调查与我国立法现状、我国安乐死立法的障碍分析,并从刑法、民法的角度出发,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进行理性思考。
目标:
通过对诸多学者的文献的研究,努力完成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
研究方法:
(1)文献检索法。通过中国知网等数据库收集有关研究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论文、期刊或专著。
1、2013年12月20日前,完成论文初稿并提交指导教师;
2、2014年1月20日前,完成论文修改稿并提交指导教师;
3、2014年2月20日前,完成论文的第三稿,经指导教师审阅后定稿;
4、2014年3月1日前,提交论文答辩稿,准备论文答辩;
5、2014年3月16日,参加论文答辩
五、导师对文献综述的评语
一、选题依据(拟开展研究项目的研究目的、意义)
目的:
安乐死是医学、哲学等领域广泛关注的问题,安乐死问题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但目前我国对安乐死立法的对象、条件、立法理论基础等研究还不够充分,安乐死在我国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本文目的在于对安乐死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以对我国安乐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
修改后可以定稿。
签字:
200年月日
六、专业意见
专业主任签字:
200年月日
七、学院意见
院(部)(章):负责人签字:
200年月日
[8]胡平:《安乐死刑法意义的思考》,文献编号:ISSN:1008-4525,《法治论丛》2002年,第05期:,第85-88页.
[9]祝世讷,冯秀云,梁中天:《关于<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建议稿)>的若干说明》文献编号:ISSN:1002-0772,《医学与哲学》1999年,第10期,第24-26页.
安乐死的行为,是由于绝症患者面临死亡在极度痛苦中挣扎而要求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为患者解除痛苦,也是对患者要求死亡的尊重。我国现行的法律虽未对安乐死做出认可,但也没明文禁止。为了替寻求安详尊严的离世者打开大门,给实施者以法律保障,又不使个别心术不正的人钻空子,就需以法律为依据,这样做不仅可以消除实施安乐死的消极因素,而且符合客观发展规律,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2)比较研究法。对收集国内外有关研究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论文、期刊或专著进行研究、分析和比较,总结出我国对待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理论依据。
(3)调查分析法。通过实际调查,了解群众对安乐死的了解度以及其对安乐死中争议问题的观点态度,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从而进行更好的研究。
四、进程计划(各研究环节的时间安排、实施进度、完成程度)
安乐死的理论困境与合法化路径安乐死会备受争议,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如安乐死有诱使医师假借实施安乐死为名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实施安乐死有悖于公众所认可的医师的职责与职业道德,因此而受到了伦理道德的非难,以及医学界缺乏实施安乐死的有效的规范标准等等,但这些原因都是在实施安乐死的实践中容易出现的流弊,或者是技术方面的原因。随着科技的发展、观念的进步以及制度的完善,上述的这些问题均能得以解决。因此,这些原因不是安乐死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只有从法律角度来诠释安乐死,才能真正找到安乐死的理论困境,从而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开辟路径。
《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03期,第16-28页.
[6]赵雪莲,毛群安:《中国安乐死实施的不可行性分析》,文献编号:ISSN:1001-8565,《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年,第03期,第16-19+66页.
[7]李惠:《安乐死合法化的生命理论探析》,文献编号:ISSN:1008-4525,《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03期,第55-62页.
关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问题,国内外学者都进行了不少的研究,也都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论述,但这些研究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存在进行深层次研究的空间。安乐死问题中渗透着人类理性和情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如何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结合经济利益、社会发展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的实际国情,运用法律手段来严格规制安乐死,使其真正符合人类理性和道德的要求,是我国立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国内研究现状:可缩减,说出主要观点即可。
安乐死问题在我国引起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以及公众的关注是近十几年的事。1986年6月夏素文安乐死事件就是引起我国安乐死讨论的起因之一。汉中事件被报道后,社会反响强烈,当时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要求执行以及具体执行安乐死的病人家属和医务人员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一种认为,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有关精神,执行安乐死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应该是无罪的。但最终,实施人还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6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宣告他们无罪。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安乐死并没形成一个明确的意见,我国现行法律虽未对安乐死作出认可,但也没有明文禁止。例如,我国卫生部关于对晚期癌症病人一再放宽使用麻醉药品限度的规定,其实就是我国法律或政策在一定范围内对安乐死的认可。1987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多位医学哲学界人士座谈讨论安乐死问题。1988年1月22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了这次讨论会的录音。同年4~8月,《健康报》开展了“我谈安乐死”的专题讨论。同时,学术界、新闻界的调查表明,安乐死为我国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1994年10月31日,陈蕃、孙士杰等人发出《关于建立“自愿安乐死协会”倡议书》,并拟出了《中国自愿安乐死协会章程(草案)》,受到人们的关注。1988年7月、1994年10月,第一次、第二次全国安乐死学术讨论会先后在上海举行,来自全国各地医学界、社会学界、法学界、医学伦理界的专家和学者,就安乐死的社会、伦理、医学、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在安乐死的立法问题上,有人认为距离尚远,有人主张先搞出一些区域性条例、逐步总结经验,推而广之。但大多数人认为,选择安乐死是患绝症病人的一种权利,让安乐死合法化是人类理智、科学地对待死亡的一种表现,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大进步。为减少绝症病人痛苦和减少社会资源的损失,应该对安乐死进行立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就安乐死的立法问题提出多次建议,受到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重视。1989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向7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提交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告》中说,有11位人大代表曾建议制定“安乐死法”。卫生部经反复研究后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死亡类型,它既是一个复杂的医学、法学问题,又是一个极为敏感的社会、伦理问题,因此制定安乐死法规目前条件尚不成熟,但要抓紧为安乐死立法做准备,大力开展死亡教育。1994年3月,在8届全国人大2次会议上,广东省代表团32位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法的议案。同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对‘乐死法’立法涉及法律、医学和伦理学等各方面的问题,目前世界上也没有取得一致认识,虽然有的国家制定了有关法律,但为数还很少,大多数国家对此持慎重态度。目前,可以促请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这一问题。1995年,8届全国人大3次会议收到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问题的议案,成为大会的热门话题之一。1996年,在8届全国人大4次会议上,上海市代表还提出了一份呼吁国家允许上海进行安乐死地方立法的议案。10届人大1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受中国另一位医学界重量级人物胡亚美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二、文献综述内容(在充分收集研究主题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提出问题,找到研究主题的切入点,附主要参考文献)
国外研究现状:
1905年,由弗朗西斯•培根首创,英语中才有enthanasia这个词用以指代“安乐死”,纵观各国安乐死立法的历程,最早出现的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30年后,英国于1936年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且于同年向英国国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该年美国也发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但由于有披着“合法杀人”外衣的嫌疑,遭到了民众的纷纷反对。1938年,希特勒借口实施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这使安乐死笼罩上恐怖的阴影,阻碍了安乐死的蓬勃发展。1939年至1976年美英等国均提出过安乐死法案,但均未获通过。直到1976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安全法),这是第一次使“生前遗嘱”这类书面文件具有法律的权威。是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会议宣称要尊重人的“尊严的死”的权利。1993年2月9日荷兰参议院通过了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这给一直处于低潮的安乐死运动注入了一支强心针,极大的推动了安乐死合法化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受此影响,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于1995年也通过了类似的法案,但于半年后被废止。2001年荷兰上下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成为了当今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运动在一国已彻底取得了胜利。最近,荷兰邻国比利时已开始制定有关允许实施“安乐死”的法律草案,西班牙也正在酝酿就此问题立法。可缩减,说出主要观点即可。
[3]李洋,刘鑫:《我国安乐死立法的障碍分析》,文献编号:ISSN:1001-8565,《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年,第01期,第58-59页.
[4]王国让:《安乐死的发展现状及立法探讨》,文献编号:ISSN:1004-4663,《wk.baidu.com国卫生事业管理》2004年,第01期,第40-41页.
[5]梁根林:《争取人道死亡的权利——世界范围内的安乐死运动》,文献编号:ISSN:1004-8561
主要研究内容:
安乐死的发展现状,安乐死与伦理道德问题,安乐死与刑法,安乐死与民法等。
附参考文献:
[1]冯秀云,公培华:《安乐死对象的界定》,文献编号:ISSN:1002-0772,《医学与哲学》1998年,第04期,第9-11页.
[2]梁根林:《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出罪机制》,文献编号:ISSN:1000-0208,《政法论坛》2003年,第04期,第131-142页.
意义:
安乐死自古以来就是人们不断争论的话题,直到近代西方国家安乐死运动的兴起,对安乐死及其立法问题才越来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和理论界不断探讨的焦点。至今为止,对安乐死问题是否合法及其程序等问题做出明确法律规定的也仅有荷兰、澳大利亚、美国的部分州等少数的国家和地区。
当前由我国安乐死立法不全引起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这引起学者对我国安乐死立法合理化的思考。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法中的正当行为理论的研究,试图用正当行为的理论来解释安乐死不构成犯罪,从而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奠定理论基础。但是,如何使安乐死合法化,就需要解决合法化的途径问题。只有通过立法,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安乐死的非罪性,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合法安乐死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非法安乐死的认定及处罚等内容,才能使安乐死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研究方案(主要研究内容、目标,研究方法、进度)
研究内容:
从安乐死的伦理角度,讨论“安乐死”的本质、目的和意义。再结合实际调查与我国立法现状、我国安乐死立法的障碍分析,并从刑法、民法的角度出发,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进行理性思考。
目标:
通过对诸多学者的文献的研究,努力完成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
研究方法:
(1)文献检索法。通过中国知网等数据库收集有关研究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论文、期刊或专著。
1、2013年12月20日前,完成论文初稿并提交指导教师;
2、2014年1月20日前,完成论文修改稿并提交指导教师;
3、2014年2月20日前,完成论文的第三稿,经指导教师审阅后定稿;
4、2014年3月1日前,提交论文答辩稿,准备论文答辩;
5、2014年3月16日,参加论文答辩
五、导师对文献综述的评语
一、选题依据(拟开展研究项目的研究目的、意义)
目的:
安乐死是医学、哲学等领域广泛关注的问题,安乐死问题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但目前我国对安乐死立法的对象、条件、立法理论基础等研究还不够充分,安乐死在我国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本文目的在于对安乐死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以对我国安乐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
修改后可以定稿。
签字:
200年月日
六、专业意见
专业主任签字:
200年月日
七、学院意见
院(部)(章):负责人签字:
200年月日
[8]胡平:《安乐死刑法意义的思考》,文献编号:ISSN:1008-4525,《法治论丛》2002年,第05期:,第85-88页.
[9]祝世讷,冯秀云,梁中天:《关于<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建议稿)>的若干说明》文献编号:ISSN:1002-0772,《医学与哲学》1999年,第10期,第24-26页.
安乐死的行为,是由于绝症患者面临死亡在极度痛苦中挣扎而要求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为患者解除痛苦,也是对患者要求死亡的尊重。我国现行的法律虽未对安乐死做出认可,但也没明文禁止。为了替寻求安详尊严的离世者打开大门,给实施者以法律保障,又不使个别心术不正的人钻空子,就需以法律为依据,这样做不仅可以消除实施安乐死的消极因素,而且符合客观发展规律,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2)比较研究法。对收集国内外有关研究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论文、期刊或专著进行研究、分析和比较,总结出我国对待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理论依据。
(3)调查分析法。通过实际调查,了解群众对安乐死的了解度以及其对安乐死中争议问题的观点态度,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从而进行更好的研究。
四、进程计划(各研究环节的时间安排、实施进度、完成程度)
安乐死的理论困境与合法化路径安乐死会备受争议,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如安乐死有诱使医师假借实施安乐死为名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实施安乐死有悖于公众所认可的医师的职责与职业道德,因此而受到了伦理道德的非难,以及医学界缺乏实施安乐死的有效的规范标准等等,但这些原因都是在实施安乐死的实践中容易出现的流弊,或者是技术方面的原因。随着科技的发展、观念的进步以及制度的完善,上述的这些问题均能得以解决。因此,这些原因不是安乐死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只有从法律角度来诠释安乐死,才能真正找到安乐死的理论困境,从而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开辟路径。
《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03期,第16-28页.
[6]赵雪莲,毛群安:《中国安乐死实施的不可行性分析》,文献编号:ISSN:1001-8565,《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年,第03期,第16-19+66页.
[7]李惠:《安乐死合法化的生命理论探析》,文献编号:ISSN:1008-4525,《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03期,第55-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