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海洋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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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签署与批准国
签署并批准:152国。
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 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
未签署:18国。包括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 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尔多瓦、土库曼斯坦、 土耳其等。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概述
国家主权水域
1967年马耳他代表在联合国大会提出有关海 床洋底的提案
国际联盟的海洋法编纂会议 1930年,海牙,47个国家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行使主 权 有分歧,未通过公约,只有草案
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一次,1958年,日内瓦,86个国家,中国未参加
主要讨论领海与毗连区、公海一般制度、公海捕鱼及 保护生物资源、大陆架、内陆国进入海洋五个方面的 问题,四个公约
三、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海洋法的产生和发展以人类社会开发利用海洋 的实践为物质基础 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法是近代资 本主义的产物,因此,严格意义上海洋法的形 成与发展也是近代以后出现的。
公海和领海理论的形成 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国际联盟的海洋法编纂 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概述
国家主权水域
国家管辖海域
国际水域
群岛水域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一、什么是海洋法? 海洋法是在人类社会开发、利用海洋 资源的历史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 来的。 调整国家之间有关海洋利用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一 个分支——海洋法。
直线基线的适用地形:海岸线曲折, 海岸附近岛屿众多而地形复杂的海岸。
直线基线示意图
混合基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四条规定: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 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我国采用直线基线确定海岸基线
第二节 国家主权水域
一、基线(领海基线) 二、内水 三、领海
二、内水
定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条规定:“领海基
线向陆一面的水域为内水,是国家领水的一部 分”
内水主要包括:湖泊、河流、河口、内海、港 口、海湾等。
内水的主权
无害通过权 制定 法律规章
未经许可 不得进入
具有 属地管辖权
主权国
进入了 必须守规矩
军用船舶 进入要申请
海湾
–海洋深入内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 –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直线作为直 径的半圆形的面积的水曲 –天然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 情况下,可在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 内水域为内水 –入口两端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直线基线 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 水域
第二次,1960年,日内瓦,88个国家,中国未参加
讨论领海宽度和渔区界限问题,没有任何成果
第三次,1973年,美国纽约,167个国家,中国参加
就国际海底区域基本达成协议 经过九年的会议讨论,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
一条共同的起算线 基线是海洋法理论和沿海国家海域区划实践中的 一个重要概念
根据国家实践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确定基线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正常基线法(低潮线)
直线基线法
混合基线法
正常基线法(低潮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条规定: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 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 岸低潮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法编纂历史上耗时最长、 签字国和条文最多的一部公约,也是迄今为止最完备 最系统的一部海洋法典 公约极大的突破了传统海洋法体系中海洋强国控制海 洋的局面,确立了十二海里领海、二百海里专属经济 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等重要原则和制度,标志 着新的海洋秩序开始建立,公约是现代海洋法形成的 标志和里程碑。 我国人大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1996年6月7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向联合国 秘书处递交批准书,同年7月7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
二、海洋法的主要内容:
确定世界海洋不同海域的法律划分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世界海Biblioteka Baidu划分为内水、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 底区域、群岛水域等不同海域。
规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规章制度,从而各国在不同 海域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其它方面:主要指海洋争端的解决,各国在海洋利 用方面应该进行的合作如海洋环境的保护等等
作为正常基线的低潮线——指海水在退潮时退到 离岸最远处时形成的曲线
正常基线的适用地形:海岸线比较平直,沿岸无 众多岛屿,陆海界限明显的国家。
正常基线示意图
直线基线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 接海岸有一系列的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 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 线法”。
公海和领海理论的形成 1609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海洋自由 论》——为公海自由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 的理论基础
1702年,荷兰学者宾刻舒克发表《海洋领有 论》,提出了著名的“大炮射程说” 1919《巴黎航空公约》肯定领水主权
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二战后美国总统杜鲁门《大陆架公告》 1947年智利总统主张200海里海洋权,亚非拉 广大发展中国家广泛支持,最终形成专属经 济区制度。
国家管辖海域
国际水域
群岛水域
第二节 国家主权水域
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的规定,内水 (内海水)和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 领土主权,是该国家的主权水域。
1、基线(领海基线) 2、内水 3、领海
一、基线(领海基线)
在现代海洋法中,基线“一线多用”,
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的
历史性海湾
沿岸属于同一个国家,其湾口宽度远远超 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被认为是沿岸国内 水的海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