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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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实际上在秦时仍然存在, 只不过没有占据统治地位。汉建元六年,以窦太后 去世为转折点,黄老学说逐渐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 之的是董仲舒创建的以<公羊春秋>为主干,兼采阴 阳、法、道、名诸家学说而成的新儒学。新儒家 国家观与法律观的核心是“天人合一”。“三纲 五常”、“德主刑辅”是其法制理论的基本原则。
3《傍章律》:是规定君臣朝请及宫廷所用的各种礼仪,共 十八篇
4《越宫律》与《朝律》:汉武帝时期的两次立法活动的成 果。越宫律是廷尉张汤主持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立法。 另一个是赵禹制定的《朝律》有关朝见皇帝的礼仪。 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奠定了汉律的大体规模,形成了 汉律的基本框架,被以后汉朝历代皇帝所遵循。 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东汉对西汉的法律继承占据主要方面,刘秀称帝后,废除 了王莽之苛法,恢复了西汉的九章律。改变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释放奴隶,二是减轻刑罚。 三汉代主要法律形式:
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成果:
1约法三章:刘邦进入咸阳,为笼络人心, 宣布废除秦的苛法严刑,与民约法三章“杀人 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萧何在秦律基础上增加了《户 律》有关户籍、婚姻、赋税方面的法律规定。 《兴律》是有关征发徭役、城防守备方面的法 律。《厩律》是关于畜牧马牛和驿传方面的法 律制度。故称九章律,构成两汉法律的核心, 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 1内容:汉文帝适应形势 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 下诏废肉刑,进行刑制改 革。之后丞相张苍、御史 大夫冯敬提出了具体的改 革方案:把黥刑改为髡钳 城旦,把劓刑改为笞三百, 把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把 斩右趾改为弃市,废除了 肉刑。但存在新的问题: 一是将斩右趾改为弃市, 实际上扩大了死刑的适用 范围。二是笞刑容易将受 刑者打死。为此,汉景帝 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 次将五百减为三百,
这里,董仲舒强调“本其事”,即根据客观的犯罪事 实,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他过分强调行为者的动机, 认为“志邪者不待成”.“《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按照这种 解释,“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在判断一 种行为的时候,它看重的是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行 为的效果。凡是符合《春秋》之义者就是“志善”, 即使犯法,也不定罪;反之,如果违反《春秋》的精 神就是志“恶”,即使犯罪未成,也要定罪。这样, 狱吏就可以随心所欲地以动机的“善”或“恶”作为 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将三百减为二 百,二百减为一百。同时对刑具也做了 具体的规定:竹板长五尺,宽一寸,末 梢薄半寸,并削平竹节,笞打的部位是 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允许换人。减少了 笞刑对身体的伤害。 2意义: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使刑 罚从野蛮走向了相对文明,在一定程度 上保护了劳动力,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 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 基础。
1律 2令 3决事比: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案例 4法律注释
5《春秋》
第三节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与发展 汉初基本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汉承秦制”,九章律中的罪名、刑名基本 上沿用了秦律。后来废除了一些苛刻的条款,使汉律朝宽 缓的方向发展。 1汉代的刑罚种类: (1)死刑:出现了新的刑名“殊死”即斩首 (2)肉刑 (3)徒刑:出现了“顾山”名。 (4)罚金刑: (5)徙边刑:出现于东汉时期,是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 疆服役的刑罚制度。 2罪名:书上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 公元前202年,刘 邦打败项羽登基 称帝,定都长安,史 称西汉.王莽篡权, 建立新朝,不久即 被推翻.公元25年, 刘秀称帝定都洛 阳,史称东汉
第一节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法律思想:受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 想的影响,主张“德刑相济”、简省刑罚与明法 慎刑。 二、西汉中期法律思想的儒家化:
3“君权神授”,法自君出:他解释“王”字的写法 是:“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 而连其中者,通具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 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
4“三纲五常”论 5、“阳德阴刑”、德主刑辅: 6、《春秋》决狱、“原心论罪”:董仲舒说: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 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 其本殊也。”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 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 罚,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如果 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制度改革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制度改革:
汉文帝初期,朝廷的刑罚还是相当严厉的,除死刑之外还 有肉刑,不是刺面削鼻,就是剜膝砍脚。有一次,齐国的太仓 令淳于公犯了罪,按法当判肉刑。汉文帝下诏把他逮捕到长安 治罪。淳于公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他见五个女儿柔弱, 不由叹了口气说:“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到了危机时刻就没有 用了。”淳于公的一个小女儿听了,下决心拼死也要将父亲救 出。她跟在逮捕父亲的官差后面,一直到了首都长安。到长安 以后,缇萦给汉文帝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我的父亲是齐国的 一个小官吏,齐国的百姓全都称赞他为官廉明。如今触犯了法 律,当被处以刑罚。我感到很难过,因为我父亲很想悔过自新, 但人死了就不能再活,被损毁了的肉体就不能再恢复,即使他 想悔过自新都不可能了。因此我愿意把自己没入官家当奴婢, 以赎父亲的刑罪,使父亲有个自新的机会。 汉文帝见到这封信后,觉得缇萦小小年纪竟这样懂事,便赦 免了淳于公,并且下令废除了肉刑。
三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董仲舒特别推崇 《春秋》把它看成治国理民的法典。董仲舒自己就 是按照《春秋》的“微言大义”行事的,凡是遇到 政治、法律等疑难问题,他都从《春秋》中找答案, 并按照《春秋》精神,从理论上加以论证。
2“天人感应”与天罚论: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 体体现,因此君主必须秉承“天意”来行事,天对 君主行为的好坏,都要有所表示,都要加以关注。 其方法是通过降下“祥瑞”或“灾异”,来提醒统 治者,要时刻注意自己所施行的政治,不要违反 “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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