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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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研究现状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在塑造自我,优化人生的过程中,一方面追求生的优化,同时也提出了对死的优化,于是安乐死问题应运而生,人们开始对死亡进行公幵、认真、广泛、深入地讨论研究。我国对其的讨论始于上世纪80年代,近30年来,学界关于“安乐死”的讨论也是见仁见智,不胜枚举,并伴随“安乐死”热点事件的出现而激烈非常。通过细细检索这些纷纭的讨论,我们将中国学界对于“安乐死”的研究现状总结如下:

①从观点来看,超过八成的学者对安乐死合法化持肯定或积极态度,只有少数人表示了否定或者保留意见。

②从内容来看,学界对“安乐死”的研究基本由安乐死概念界定,安乐死合法性论证以及安乐死立法建构等三部分组成。其中安乐死的概念界定分歧最大,且主要集中于安乐死适用主体,如未成年人、昏迷不醒的植物人或者患有严重的先天性疾病或严重残疾的新生婴儿能否适用安乐死?其次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问题,如安乐死与听任死亡、缓和医疗、辅助自杀的区分〖( 1) 对濒死病人, 尽一切必要的医疗救治

后, 为免除濒死病人饱受痛苦煎熬, 而中断无益的或过分负担的医疗装备, 使病人顺乎自然地死亡( 注意: 在此状况中, 撤除医疗设备并未导致病患死亡) ;(2) 对临终病人采取减缓病痛的治疗方法, 如给予止痛药, 其目的在于减轻痛苦, 而非以缩短生命为意图, 只是治疗过程中不免伴随缩短生命的危险( 注意: 在此状

况中, 药物、治疗的给予, 其意图不是为结束病患生命)〗其它的争议如是否以精神痛苦为必要、死亡标准的界定等等,总之, “安乐死”是一个令人迷乱、模棱两可的术语, 而安乐死本身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且对于每种类型, 在伦理上的可责难性是截然不一样的。安乐死合法

性论证部分,学界主要从国内外趋势、伦理道德、法学理论三方面来论证,从国内外趋势而言,安乐死的立法实践已经在澳大利亚、荷兰、美国、日本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国内涉及安乐死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民众要求立法呼声很高。而从伦理道德来看,传统的儒家思想、宗教教义以及医德要求是否定安乐死的主要原因。法理方面,有的学者从安乐死的权利基础,如死亡权、人性尊严、生命权等角度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究,而有的学者试图从部门法角度进行论证,如安乐死的合宪性研究、安乐死的非罪化研究、安乐死作为民事权利是否可诉?等等。安乐死的立法建构方面,由于有世界范围内的较为丰富实践,除适用主体外学界分歧不是很大,特别是程序法上相对完善,成果显著,它基本由申请、审查、执行、备案等程序组成,其共同点是机构、人员的专门化和专业化以及风险监控的严格化,典型的如安乐死委员会、安乐死医师和顾问的设置、生前遗嘱和代理人的设立、独立第三方见证,冷静期的设置,“裁执分离”制度,无条件撤回制度、监控执行等等,然而由于安乐死主体界定仍存在较大争议,若申请主体得不到有效限制,则滥用的风险将非常大。

③从不足上看:1、总括:许多讨论只是在浅层次上重复言说,殊少理论创新,而且讨论虽然一直不断,可是针锋相对的争鸣几乎没有,从而不能将安乐死研究向更深更细微的层次推进。

2、关于安乐死的合法性论证,很少有人区分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形式合法性只关注所符合的法律的权威渊源,而与所符合的法律的实质内容不涉,是实证主义法学路线;实质合法性更为追究法律的

正当性与合理性,是自然法学路线)。其次,许多论证面临“二次正当性论证亏空”的问题(即“现代社会制度(诸如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正当性是由某种社会理论来论证的(一次正当性论证),但论证社会制度正当性的某种社会理论的正当性本身就需要论证(二次正当性论证)。我们发现在安乐死的正当性论证上, 各种正当性论据纷纷粉墨登场, 可是从来没有一种理论能够一以贯之地将安乐死论证到底。当生命素质论遭到生命神圣论的反驳时转而诉求个体自决论(心理学上,简单的说一个人可以有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而做出自己的选择的自由和权力), 而个体自决论又会遭遇到社会责任论的诘问, 没有一种理论能全部覆盖安乐死问题。一种理论不能独立地支持所要论证的命题, 这反映了“一次正当性论证”的无效。其次, 悖谬的是, 竟然可以从同一论据出发推出不同的结论。如人道主义是支持安乐死的最为有力的论据之一, 但也有论者同样从人道主义出发而反对安乐死。他们认为, 杀人就是不人道, 因为它将活生生的人弄死, 尽管他们有时也承认杀人与谋杀的区别, 但他们还是坚持安乐死是杀人而不是谋杀, 因为它是故意地结束一个没有罪过的无辜生命。又如尊严论也是支持安乐死的有力根据, 可是也有人认为, 生命最后时刻的状态并不能决定人的尊严, 庄严死亡应当在庄严的生活中体现出来。“诚实、体面的一生在结束时, 人们仍然会这么看待你。并非在人生最后的几星期或几天中, 人们才来合成对你的印象并永远记在心里, 他们要记住你的是此前的数十年的生涯! ”由此, 尊严论据也会推出两面的结论。一种理论内部包含自相矛盾的两个方面, 这

种自身的不协调也反映了“一次正当性论证”的缺失。

3、国情认识不足:安乐死与一个国家的国情息息相关,许多学者研究讨论了我国的民众观念、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但并不细致,而贫富差距、社会福利、医疗政策、法制环境等方面却很少进行讨论和细致的研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许多问卷调查报告,就客观性和可信度而言,存在较大的问题。这里有一段在网上和论文中被广泛传播的所谓安乐死调查的报告:“据调查, 我国目前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给200 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 赞成者占72.56% ; 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 支持率则高达79. 8%; 另据《健康报》报道, 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 91% 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 85% 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这段话中所说的调查报告, 就客观性和可信度而言, 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

1. 被调查者对安乐死本身不十分清楚。如前所述, 安乐死是个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词语, 当一个人被问到是否赞同安乐死时, 可会能因为这个术语的动听而做肯定答复, 但当问到是否赞同“听任死亡”、“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时, 可能就犹豫不决, 要做谨慎考虑了。

2. 有关的调查问卷在设计上存在缺陷。许多调查问卷只给被调查者提供赞不赞成安乐死两种选择, 如果同时还提供诸如临终关怀, 在医生和群体( 病友、社会团体等) 的支持、帮助下与病魔抗争等其他选择, 结果可能会不一样。

3. 被调查者的地域有很大局限性。被调查者主要局限于上海、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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