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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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办[2008]5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技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8.19
【实施日期】2008.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沪教委办〔2008〕57号)
各高校:
近年来,本市非学历教育培训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在构建本市终身教育服务平台,提升市民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对发挥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资源优势,服务社会,提高本市终身教育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近期,本市发生普通高校和以高校名义举办的各类违规办学情况有所增多,并多次
引发群体性不稳定事件。如:本市某公司以本市某著名高校所属学院的名义,违规招生办班,因无法兑现承诺,引起学生不满并集聚。本市某全日制高职院校与校外机构违规合作举办二级学院,并因办学场地租赁和土地买卖纠纷,引发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的事件。本市某高校所属学院的个别管理人员与社会中介合伙,以学院名义招生并非法印制“录取通知”,欺骗误导广大考生和家长,导致部分学生和家长到校集聚。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严重侵犯了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高校的形象,危害了社会稳定。对此,各高校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党政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并依照党纪国法严肃查处涉及人员,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应负的领导责任,坚决制止本市高校及以高校名义的违规办学现象发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申教育部和本市关于高校不得违规办学的规定
(一)关于不得以合作办学的名义违规办学的规定
1.严禁高校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以及与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或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出让办学许可和办学资质。
2.高校所属机构(二级学院、系、处,及校内其他部门,下同)或个人,均不得以高校及所属机构名义,面向社会举办(或与其他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
3.未经市教委核准备案高校及所属机构(部门)不得以合作办学名义擅自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校区、教学点、网络高等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开展各类办学活动。
4.经市教委批准设立的“各试点高校的网络高等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点)。
(二)关于普通高校不得举办全日制班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和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规定
1.禁止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下同)举办招收成人高等教育脱产班和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禁止普通高校举办以招收外地生源为主要对象的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并且不得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上述教育形式。
2.严禁普通高校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业余形式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
3.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各试点高校,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招收或变相招收各层次、各类型的全日制形式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三)关于不得违规招生的规定
1.高校要坚持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和下放教学权和办学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个人(包括高校在校师生)或委托中介机构(包括雇用社会人员)代理招生。
2.严禁在成人高考录取之前,违规招收所谓“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等招揽生源,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
(四)关于不得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违规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
1.必须以高等学校的名义发布高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以高校所属机构的名义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2.高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严禁发布与市教委审核备案的内容不相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
3.高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必须明确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