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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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242号2009-12-30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统一政策,确保2010年契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契税税率执行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全市契税法定税率统一为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具体税率标准见《重庆市契税税率表》(附后)。

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契税税率标准,不得擅自调整适用税率。

三、在全市统一组织的房交会期间,契税税率按照重庆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契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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