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也称为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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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赤壁之战案例分析——利用利益平衡原理分析如何做到双方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也称为利益均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利益平衡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法律、规则和制度都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在法律层面上,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 。由于知识产权法是立足于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基础之上的利益分享制度,利益平衡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利益平衡的观念及原则与抽象的法律价值或利益概念直接相关。例如,财产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财产权纠纷将产生冲突性利益的法律价值判断问题。解决冲突性法律利益问题时,需要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如利益实现的顺序、利益的位阶、与利益相关的其他因素等。利益衡量的结果往往是利益平衡,而在利益衡量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则是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观,这也就是利益平衡的观念和原则。

利益平衡也是一个提供正当性方法论的原则。在一定的范围内,正当理由的依据包含在利益平衡的结果中,不过,并非凡是分析事物的正当性都需要考虑利益平衡。利益平衡虽然是解决冲突性利益的有效方法,但不是所有的正当理由都基于法律对利益冲突的解决。例如,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拥有人放弃对损害其利益行为的追诉时,法律就没有保护这种利益的理由。

在知识产权法中,围绕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利用而形成了多个有着各自不同利益的利益主体。例如,在专利法中,所涉及的利益可以分为国家的利益、专利权人的利益、发明者的利益、专利用户的利益等,专利用户的利益又可分为出于商业目的竞争性利用的竞争者利益与出于非商业目的为了获取知识和信息而利用专利的普通用户利益等。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利益包括国家利益、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作品传播者的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等,或者分为作者的利益、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 ,或者作者的利益、出版者、销售者和作品的其他使用者的利益、最终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利益等。在商标法中,存在着商标权人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竞争性厂商的利益、一般公众的利益等。

知识产权法需要在这些利益之间进行协调,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进行协调,其中主要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品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因为,在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与需要利用知识产品的社会公众(使用人) 构成了知识产权法调整的一对基本矛盾的主体,“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主要目标当然是合理确定知识信息的首创者或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信息的私人占有与公众的信息利用权之间的协调,即平衡个人私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

知识产品的公共性与共享性特征、知识产权的实现方式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等诸多因素决定了知识产品需要进入市场流转,被社会公众广泛使用。这种使用既是知识产品发生社会效用的保障,也是知识产权人将其知识产权由潜在权利变为现实权利(利益) 的重要途径。因为在很多情况下,知识产权人受自身条件的限制不能行使或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他人对知识产品的使用和传播,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才得以实现。即使由权利人自己行使知识产权,相应的产品也只有通过市场为大众所接受,才能使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最终实现。正因如此,知识产权法需要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平衡和协调,既照顾到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激励他们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又兼顾使用者的利益,实现知识产权法促进科技文化进步的社会目的。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无处不在,以协调各方面利益冲突” 。

对于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的内容,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加以认识。有的学者从利益主体的范围和利益冲突的角度,分为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的利益平衡等内容。从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上的适用结果看,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以利益主体类型而论,可以表现为基于国家利益或者说社会总体利益的平衡、基于公共利益的平衡、基于他人利益的平衡、基于知识再创造利益的平衡等。在知识产权法中引入并切实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可以为解决和协调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冲突性利益提供原则和标准,公正、权威地分配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并对围绕知识产品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利益选择、利益估价和利益衡量,保障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各得其所,在总体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效用。

联系赤壁之战壁画被拆之诉这个案例,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四位画家享有壁画的著作权;晴川饭店享有壁幽的原件所有权;饭店方损毁壁画原件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并据此裁定:驳回原告一的诉讼请求一法院之所以作出以卜认定,其主要理由有两条: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和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两种不同权和上就本案而言,原告完成创作后,将作品原件交付给委托人、该作品的原件所有权与著作权产生分离,被告拥有该作品的原件所有权,其拆毁美术作品原件的行为是对自己的有形财产的处分,并未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权利范围,也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之列;第二,作为特定表现形式的壁画,其著作权实施的范围受到自身形式的限制,当其原件所有权转移后,某此要利用作品原件才能行使的部分著作权实际穷竭以本案而言,被告拥有原件所有权,可以把壁画收藏起来,不让人观看,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无法利用原件实施其著作权,原告主张的需要利用原件才能行使的著作权部分,在作品原件转移后,实际上已经穷竭。因此,作品的损毁不是上述权利丧失的原因。机于上述理由,法院作出了不支持原告的判决。

但是,我们从利益平衡的原理来看此案,就会发现此案的判决有失公正。

第一,作品著作权人与作品原件所有人双方的利益难以达到平衡。

首先我们来看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可以转移,人身权不可转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人身权有四项: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案中,《赤壁之战》固定于晴川饭店的墙体,虽然不是画家们发表该作品的唯一形式,但却是最原始,最基本的形式,作品以该种特定形式发表,双反都通过签订合同给予了认可,饭店方面无权就此单方面作出改变。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改变作者的署名方式,否则就是侵权。俗话说,皮之不存,毛之焉附。既然作品都被损毁了,那作者在该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就被剥夺了,又何来署名权而言?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该项规定目的在于保护作者的人身权,避免他人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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