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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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渔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障渔船经营的合法权益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业船舶。

2、渔船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原

则,各村负责本辖区的渔船生产管理工作,接受市渔政局监管。

3、相关村要与渔船船主签订渔船安全管理责任书。

4、渔船船主应认真履行渔船安全责任书约定的责任,对所属的渔

船财产和船员安全负全部责任。

5、更新改造渔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申请人向船

检机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渔船经营人应建立水上生产安全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实施

安全检查,及时清除安全隐患,确保渔船和人员的安全。

7、渔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下水作业;

(1)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手续,并应当随船携带。

(2)必须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并保持良好的适应状态。

8、渔船不得向水域排放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9、渔船不得从事非法载客、载货等违法活动。

10、禁止渔船超越核定航区和超抗风等级航行,在暴雨、强风等灾

害性天气情况下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采取避风措施。

11、遇有大风、大雾、雨雪等恶劣气候及行洪、调水调沙等不宜作

业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渔船靠岸。

12、渔船遇险或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及时向渔政报

告,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自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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