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民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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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民营化
第十组金鑫黄文哲朱云飞
一、社会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定义
本世纪后期,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公共事业领域的科技进步,为了解决社会公众对公用物品的需求的不断增长与公用物品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我国开始了对公共事业领域的改革。为此,共有四种应对方案,分别是:民营化,产业化,市场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相较于他们的定义,他们所表示含义各不相同,但四者常常联系在一起,且市场化和产业化往往通过引入民间资本才能真正实现。因此,公共事业民营化比较切合实际。
而对于民营化的解释国内外至今仍未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叫法。
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认为,公企业的民营化是指废除该公企业的设置法,同时出售政府所有的公企业的资本,将其转化为私营企业,并解除以公企业法规定的规制。
西蒙·哈奇姆等人认为,任何行为,只要塔将一种服务放置于一个竞争的环境下,便是民营化行为。这里最重要的因素是:引入市场机制从而消除垄断的价格体系,使价格更贴近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价格。放松经济规制,迫使供应商在同行业之间竞争,允许其他供应商进入此行业也是民营化的一种形式。市政垃圾处理中心通过投标最后赢得了这场竞争也是民营化。
美国著名的民营化大师E·S·萨瓦斯认为,民营化是对资本主义国家日渐严重的“大政府现象”和“大政府问题”的纠偏行为。从广义上讲,是指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从狭义上讲,民营化是一种政策,即引进市场激励以取代经济主体的随意的
政治干预,进而改进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
可见,国外对民营化的定义是不统一的,而国内各界学者对此的看法也是各说纷纭。
王俊豪认为,民营化不等于私有化。(自然垄断产业的)民营化,是一个在自然垄断产业逐渐增加民营经济的比重,扩大民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相应减少国有经济的比重,缩小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的过程。“民营”是一个与“政府直接经营”相对应的概念,在生产资料民有的情况下,必然实行“民有民营”。但是,在生产资料国有的条件下,也可以实行“国有民营”。“民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民营”不等于“私有”,民营化也就不等于“私有化”。
李少民、栗树、张维迎从剩余索取权的让渡来界定民营化。他们认为,当地区间竞争充分激烈时,每一个地区为了保存生存所需要的市场份额,就必须降低生产成本。为了促使经理有积极性降低成本,地方政府就不得不将全部或部分剩余份额让渡给经理,从而拉开了民营化的大幕。
对于公共服务,有学者这样描述“公共服务是政府提供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公共物品,是公共物品的具体表现形式。”传统的理论认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可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应由政府来提供。准公共物品是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不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私营部门和其他社会主体均可参与公共物品的提供"。
由此可见,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民营化的理解都会有所偏失,但又各有其理。本人认为公共服务民营化是指更多地依靠民间机构,更少地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在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和财产拥有方面减少政府的作用,重新调整政府在公共事业领域内的位置,布局政府与民间资本之间的关系,增进社会其他机构作用的行动。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大众对国家公共服务和产品的需求。
二、民营化的特征
民营化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领域,其基本原理就是政府同私人企业以及独立组织订立契约合同来提供服务,把公共资产卖给私人部门,将公共设施民营化,特许设立政府企业,聘用顾问人员,分配政府赠券,出售特许权,给予补贴,以及其他一些选择。
三、民营化的原因、优点与目标
(一)民营化的原因
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原因很多,有预算方面的考虑,管理方面的差异,公共企业的责任问题,政府角色的“正确定位”等。
当然,上述种种弊病在民营部门也同样存在,但正如萨瓦斯所指出的,“民营部门经营不善要么被兼并,要么破产,而政府部门经营不善不仅不会被兼并,而且可能获得更多的预算――期望借此提高其绩效,尽管这种做法往往是徒劳的。”
(二)民营化的优点
1. 拓宽了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管道,减轻了政府财政补贴的负担
长期以来,中国公共事业由政府买单,投资主体单一,缺乏多样化的资金来源渠道,造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但仍然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的需要,资金缺口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而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逐渐淡出,基础设施领域缺乏必要的投资资金,不仅使许多新建的基础设施不能如期完成,也使得已有城市公共服务难以为继。公共服务民营化有利于吸收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拓宽发展公共服务资金的来源和渠道,有利于政府发挥资金的杠杆效益,花小钱办大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城市公用事业实行民营化改革后,出现了对公用事业的多元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包括国内、国外、国有、
民营、个体、合资等,一方面,解决了过去在公用事业领域投资不足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了投资需求,大大降低政府投资的风险; 另一方面,也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各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减少甚至取消了政府的财政补贴,增加了政府的税收和利润。
2. 提高了资金在公共服务过程中的运作效率
实行民营化改革后,一些公用事业部门的生产率获得了明显的提高。虽然生产率的增长取决于多种因素,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20 世纪80 年代对国有企业进行的重大改革,一些国有企业通过与国外公司合资或合作经营,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加速了改革进程,引进了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改进经营机制,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益。据对青岛、济南、杭州等市的调研,这些城市排水、道路保洁、绿化等方面服务实行竞争招标后,在服务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节省资金达到20%-50%。
3.提升了公共服务的质量:
我国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中,政府是公共服务的单一提供者,政府通过国家的强制性力量来汲取和整合资源,包揽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负责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公共服务质量低下,效率不高。“铁老大、水老虎、电信爷”,公共设施“滴、漏、冒、跑”,“脸难看,门难进”等成为中国公共服务领域的真实写照。在公共服务领域引进民营资本与政府部门“同场竞技”,有利于打破政府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改进政府懒散,不作为的现象,从而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建立了竞争机制,进一步推动社会市场的发展:
竞争是民营化成功的关键,“任何民营化努力的首要目标是(或者说应该是)将竞争和市场力量引入到公共服务、国企运营和公共资产利用过程中。”公共事业民营化旨在通过民营化、市场化的方式提高公用事业的服务效率。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对公共服务和产品的需求日益多样化,这对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