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潮汕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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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潮汕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通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2011]96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12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潮汕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通告

(汕府〔2011〕96号)

为加强潮汕机场安全环境的保护,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潮汕机场汕头市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等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

灯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前款所指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15公里、以跑道中心线两侧向外各延伸6公里的区域;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潮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主要位于潮阳区金灶镇、关埠镇。

在机场净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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