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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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

第四章行政主体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的组织。

❖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权利的组织。

❖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

❖判断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紧要看其是否享有行政权,还要看其是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否则,即使是行使着一定行政权,也只能是一定主体的代表及其意志的具体表达者,只能是行为主体而非行政主体。

❖举例: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公安局的治安科、学校的招生处)都属于这样的组织。基于行政机关内部权利的再分配而享有一定的权利。可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4.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重要体现:独立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主体以及行政赔偿义务的主体(行政机关的一些内部机构及受委托组织则不行)

❖上述四个方面的含义及特征,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的种类

❖在我国,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又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用企业、专业公司、教学科研单位、技术单位等)、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其他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性自制组织)等。

行政主体的资格

❖行政主体的资格是指作为行政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作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法定条件:(前面介绍的)

❖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因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职权性行政主体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国家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组织。因此,行政机关成立的条件就是行政主体资格取得条件:

❖1.依法成立:

❖2.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办公处所被有权机关批准。

❖3.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和职责已由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所作了明确规定。

❖4.行政机关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照编制配置了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

❖5.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

❖6.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

❖授权性行政主体取得资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有行政法规范明文规定的授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展品卫生法(试行)》“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2.经有权机关明确作出授权的决定

❖如有关机关的授权书面决定,有权机关的公报或有关新闻媒介的公告。

❖3.授权决定应予公告

第二节行政机关

❖一.涵义

❖行政机关是指由国家依宪法或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根据管辖的区域划分,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二)根据业务的性质(权限的范围),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前者的权限是是全方位的,管理全国或一定区域内全面性或综合性行政事务的机关。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后者的权限是局部性的,管理某一部门或特殊领域的行政机关。如:国务院的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的厅、局等。

❖(三)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根据管理的客体和内容,前者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综合性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如工商、税务、统计、环保、财政、人事、计划等;后者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专门性、部门性、行业性的,如电子、机械、石油、煤炭等行政管理机关。

❖过去:专业性行政机关设置过多,对经济管理干预过多过细。今后:逐步加强职能性行政机关,减少专业性行政。

❖(四)根据行政机关设置的时间长短划分为常设行政机关和临时行政机关(如各种协调性委员会、联合执法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

(一)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行政立法权

❖即指法定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的规章的权力。单靠立法机关远远满足不了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对法律的需要,于是,法津便赋予行政机关以准立法权,它必须根据法津行使,其内容不行与法津相抵触,否则无效。

行政命令权

❖即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形式:通告、通令、布告、规定、通知、决定等。

行政处理权

❖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对涉及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行政处理的范围很广,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

行政检查权

❖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行政裁决权

❖即指行政权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力,也称行政司法权或准司法权。裁决争议、处理纠纷本是法津的固有权力,但由于行政管理涉及的问题越来越专门化,普通法津在处理这方面争议与纠纷越来越困难与不适应,行政机关在这方面具有专门知识、专门经验和专门技能的优势(商标、专刊医疗事故等)同时,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行为要受到司法审查和监督。

行政强制权

❖即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依法对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的权力。行政强制权因涉及行政相对人的人生和财产权利,法津在授权的同时必须加以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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