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及告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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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主权、隐私权 知情同意 患者代理权
病患同意权
Informed Consent …说明后同意
Informed …患者接受医疗信息之「说明」 Consent … 同意或承诺 基于「患者自主权」、「人性尊严」
Informed consent = informed + consent ?
医师告知的内容、范围、形式? 患者同意的确实性?真实性?
医师法§ 14:交付药剂之告知义务
医师对于诊治之病患者交付药剂时,应于容器 或包装上载明患者姓名、性别、药名、剂量、 数量、用法、执业医疗机构名称与地点及交付 年、月、日 。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63:手术或麻醉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应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 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危险,并经其同意,签具 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始得为之。但情况紧 急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意书之签具,患者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 签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 人签具。
第一项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格式,由中央主 管机关决定。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机构实施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侵入性检查或 治疗,应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 关系人说明,并经其同意,签具同意书后,始得 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
确立「告知同意」原则
美国的发展
1957 Salgo案、1960 Natanson案:
在患者同意之前,医师有说明义务 未征求患者同意: assault and battery 患者同意,但医师未尽说明义务:negligence
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成立的三个要素:
告知:医师以患者可以理解的方式,提供充分医疗信息
2. 否:是否罹患AIDS,为患者的权利,只有患者 有权利决定是否让其配偶得知。
知情同意
医学伦理四原则的顺位
• Non-maleficence (do no harm)(不伤害) • Respect for autonomy (尊重自主) • Beneficence (行善) • Justice (公平正义)
当权利人同意或承诺他人代为处分其权利,自为 法律所允许。
得被害人同意之侵害行为,应可阻却违法
生命、身体法益,是否也适用同样法理?
医师的告知义务
医师法§ 12-1:医师的告知义务
医师诊治患者时,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其病情、 治疗方针、处置、用药 、预后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 应。
医师的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的内容
医师与医疗机构应尽的告知义务内容:
诊断:病情 治疗:治疗方针、处置、用药 预后:预后情形、可能之不良反应 替代选择:其它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其优劣 不治疗的风险:患者拒绝治疗时,医师应该对于
不治疗的风险加以说明
告知义务的范围
是否与医疗决定相关者,才有必要告知?
医师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来自于「知情同意」 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帮助患者有充分的医疗信息
Scott v. Bradford, 606 P.2d 554 (1979)
前项同意书之签具,患者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 签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 人签具。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65:病理检查结果之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对采取之组织检体或手术切取之器官, 应送请病理检查,并将结果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 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
医疗机构对于前项之组织检体或手术切取之器官, 应就临床及病理诊断之结果,作成分析、检讨及 评估。
有效同意
有效同意的前提:
明确性:
患者所为的同意必须明确 不明确的同意,无效。
真挚性:
如果患者的同意出于虚伪,而医师也知道其同意 为虚伪,该同意无效
自愿性:
患者不受身体约束、心理威胁、及信息操控,而 自发性的做成意思决定
书面同意
同意的形式:
同意为「意思表示」 原则上:意思表示不拘形式,口头或书面皆可
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知情同意与告知义务
医务处
病人权利 vs. 医师义务
病人权利 医师义务 医师的法定义务:
医师的注意义务 医师的说明义务 医师的守密义务 其他义务:
亲自诊察义务、法定急救义务、病历制作义务、 传染病通报义务、诊断书开立义务、等
医疗伤害
故意、过失
医疗伤害 无故意或过失
刑事、民事责任 可预期
来做医疗决定
医师的告知,应为主动告知?被动告知?
患者是否应该主动针对其进行医疗决定所需要的 医疗信息而主动提出询问,医师才有说明义务?
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医师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如何判断医师的告知是否充分? 判断基础:
「知情同意」 让患者获得充分而正确的医疗信息,从而对 自身的医疗行为做决定
告知义务的范围
不可预期
并发症
副作用 并发症
副作用
知情同意 无过失责任
案例一
案例:
一位56岁男性患者罹肺结核,于胸腔科门诊治疗一段时间 后,发烧仍然持续,胸腔科医师由于怀疑患者是否同时罹 患AIDS,因此抽血检查,发现患者罹患AIDS。
检查结果出来后,胸腔科医师还没有机会告诉患者该检查 结果,患者又因为发烧来到急诊部。急诊部医师基于好意, 在发现患者罹患AIDS后,便将患者罹患AIDS的情况,告 知其太太。
书面同意:法律规定
医疗法§ 63:手术或麻醉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法§ 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法§ 79:人体试验同意书之签具
未附条件之同意
同意的明确性原则:
同意必须明确 附条件的同意,条件是否成就仍未知 不明确
明天如果我儿子从美国回来了,我就愿意开刀
附有效期限的同意:有效
急诊部医师得知患者罹患AIDS后,是否有 义务告知患者?
1. 是:基于患者自主权与医师的告知义务,医师 应告知患者
2. 否:如果该患者到急诊部求诊的病情,与罹患 AIDS与否无关时,急诊部医师无告知义务
争点五
医师将患者罹患AIDS的情况告知其配偶, 其行为是否妥当?
1. 是:基于保护患者配偶、防止AIDS传播的考量, 医师应该告知其配偶,其配偶有权知道。
能力:患者具有足够的理解与判断能力
自愿:患者不受身体约束、心理威胁、及信息操控,而自 发性的做成意思决定。
医师应该站在协助者的角度,提供充分的医疗信息,让患 者与医师一起来做医疗决定,医师与患者之间为一种伙伴 关系,但最终的医疗决定应该由患者来做成
说明义务 vs. 医疗裁量
知情同意的法律观点
有效的同意:
个别同意 事前而持续之同意 有效同意 书面同意 未附条件之同意 推定同意
个别同意
患者之同意,限于个别医疗行为:
法益之处分行为,应该依个别情况分别为之,不 可概括处分。
医师你就帮我开刀吧,要怎么开、怎么刮我都相信你!
患者同意Fra Baidu bibliotek师为其进行某特定医疗行为,应仅限 于该医疗行为,医师不可以逾越。
知情同意的民法观点
患者未同意,医疗行为构成「不法行为」:
民法第一八四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 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 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 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患者的同意权
同意权:
患者的同意权,属于「处分行为」 为处分之行为人,必须有处分权
例外:当开刀进行中,如果医师认为开刀结果与 当初临床诊断有所差别,应该当机立断,依照新 的发现而开刀。
事前而持续之同意
事前同意:
患者的同意,应该在医疗行为尚未进行前为之
刑法上:只有事前同意可以阻却违法 民法上:可以事后承认,而溯及既往(民法§115)
持续同意:
在医疗行为进行前,该同意必须持续存在;如果 患者已经撤回或该同意具有无效原因而不发生同 意的效力,该同意失效。
争点一
患者是否有权隐瞒其AIDS病情?
1. 是:基于患者自主权,患者有权可以拒绝告知 2. 否:基于医疗行为安全的考量,患者有义务要
告知医护人员其病情
争点二
医师高度怀疑患者可能罹患AIDS时,是否可 以在未征求患者同意前,为其检验AIDS?
1. 是:基于医疗裁量权,医师有权利基于医疗需要, 为患者检测AIDS感染状况
未必有医界的惯行存在 所有影响患者医疗决定的医疗信息,都应该提供给患者 做参考,并不能由医师来加以认定。 重点:不在于什么为患者所特别想知悉,而在于什么为 合理的患者所想要知道。
批评:
使医师无所适从 法院不应该由事后病患所发生的不幸,来推断当初医师 为何没有加以说明
告知义务的范围
具体患者标准说:
未得患者同意的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对于患者的身体结构、生理功能、心理 状态、精神情况、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未得患者的同意:
刑法上,医疗行为无法阻却违法 民法上,医疗行为将构成「侵权行为」
知情同意的刑法观点
患者同意,阻却违法:
犯罪成立要件:
构成要件该当 … 是否合于法定构成要件 违法性 … 是否有阻却违法事由 有责性 … 罪责判断 (责任能力、罪责型态、不法意识)
2. 否:基于患者自主权,在未征求患者同意前,医 师无权为患者检测AIDS
争点三
胸腔科医师得知患者罹患AIDS后,是否有 义务告知患者?
1. 是:基于患者自主权与医师的告知义务,医师 应告知患者
2. 否:基于患者的最佳利益考量,如果告知患者 后,可能导致患者拒绝接受治疗,医师未必要 告知患者
争点四
前项书面,医疗机构应记载下列事项,并于接受 试验者同意前先行告知:(同施行细则§ 52)
一、试验目的及方法。 二、可能产生之副作用及危险。 三、预期试验效果。 四、其他可能之治疗方式及说明。 五、接受试验者得随时撤回同意。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81:诊治患者时之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诊治患者时,应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配偶、亲属或关系人告知其病情、治疗方针、处 置、用药、预后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应。
医师告知患者需要手术,患者签了手术同意书
美国的发展
二十世纪初:
医疗行为必须得到患者同意,否则构成「对身体 的不法接触 (assault and battery)」,应负损害赔 偿责任。
即使未对身体造成具体损害,也可以因为对于人 格尊严(human dignity)造成伤害,而应负损害赔偿 责任。
疑点:
糖尿病患者下肢感染,需要截肢以保全性命, 患者却坚持只进行清疮手术。医师在手术进行 之中,为了患者利益,逾越其同意而进行截肢
病患自主权
父权主义 vs. 病患自主权
父权主义:患者最佳利益
Beneficence 基于医疗的专业考量,医师为患者做出最符合病
患利益的医疗决定
患者自主权:
Autonomy 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医师应该将患者的病情
合理医师标准说:
尊重医界专业,由医界的专业来做决定 依照医界惯例,一般医师所为的合理说明范围 「医师裁量权」 批评:
是否有所谓「医界惯例」存在 如何判断医师说明是否达到符合医界惯例之合理标准? 患者自主权未受到充分的尊重
告知义务的范围
合理患者标准说:
Canterbury v. Spence, 464 F.2d 772 (1972)
限制同意的期限,可保障病患的法益 有效
病患要求一定要在农历七月以前开刀
推定同意
前提:
依推定同意所为之医疗行为,必须有利于患者 紧急状态下,无法事前获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亲属、或其它关系人之同意
同意之逾越
同意的范围:
同意必须明确、个别 同意的范围不得逾越,医师只能在患者的同意
范围内进行医疗行为
告知患者后,由患者自己做医疗决定
患者最佳利益 vs.患者自主权
拒绝治疗的患者?
「耶和华见证会」教派信徒,拒绝输血 三太子交代不可开刀,否则后果凄惨
对于希望自杀或积极安乐死的患者?
医师是否可以协助自杀?协助积极安乐死?
被害人同意
权利处分之自由
法律原则上允许权利拥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自身 权利。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66:药剂交付之告知义务
医院、诊所对于诊治之患者交付药剂时,应于容 器或包装上载明患者姓名、性别、药名、剂量、 数量、用法、医疗机构名称与地点及交付年、月、 日。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79:人体试验之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施行人体试验时,应善尽医疗上必要之 注意,并应先取得接受试 验者之书面同意;受试 验者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得其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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