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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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下面造成名誉权侵害的行为有 • 1、记者张某在采访笔记中对采访领导肆意谩骂, 该笔记被小偷窃得,小偷敲诈不成,将笔记公布 。 • 2、王女士与邻居争吵,该邻居是骂架高手,尽辱 骂之能事在众人围观下骂得王女士无还口能力, 王女士从此觉得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郁郁寡欢 。 • 3、王记者与面包店店主争吵,说店主卖假货,但 当时正好无人,没人知晓此事,王记者威胁要通 过自己的媒体曝光。
• 从侵权内容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 • 从侵权的后果看,具有广泛性与迅速性等特点; • 主要有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具有特定指向 • 一般包含下列几种情况: • A 以真实姓名所写事实和虚构类作品 • B 没有真实姓名,但情节、地点等相关信息可 以确定为特定人 • C 影射,采用谐音、类比等暗示手法进行丑化 。
• 武夷学院
传媒与动漫学院
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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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本权利 1.2 政治权利和自由 1.3 人身自由 1.4 社会经济权利 1.5 获得救济的权利 1.6 社会生活权利 1.7 公民的平等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
•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3)宗教信仰自由; •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 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 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 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 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思考
• 2002年《东方体育日报》发表《传闻范志毅涉嫌 赌球》一文,转述了另一家报纸关于范涉嫌赌球 的消息,又报道了范本人的否定意见和足协的反 应,并注明此事并未明朗,事实需要进一步探究 。此后该报又连续四次报道。最后一篇文章是《 真相大白:范志毅并没有涉嫌赌球》。范半个月 后将这家报社告上法庭。
• 3、行政法规 • 《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 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4、地方性法规 • 5、部门规章
侵犯私权类别
• • • • 传媒侵犯名誉权 传媒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 传媒侵犯肖像权 传媒侵权原因与特点
wenku.baidu.com
• 侮辱罪与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
• • 1、某著名音乐人醉驾,某网站上网友大量围观,众多网友发表评论,称其为 畜生、混账、王八、SB、应该千刀万剐等语言颇多。 2、某教授性侵犯女学生案发,一审判决强奸罪成立,二审审理过程中,一家 报纸发表某大学老师评论称其为强奸犯,戏称是叫兽。 3、1998年,重庆某报社发表了题为《这家伙,我认识》的文章,对多次制 造假新闻的孙某进行批评,文章这样描绘孙某:“油腻腻的领带脏黑得酷似 海带,更令人恶心的是粉刺丛生的脸上时有点点的脓血渗出,一张嘴,焦黄 的牙齿缝里露残存的菜渣” 4、某电视台偷拍不排队现象,镜头只拍下半身,王先生在镜头出现时间很长 ,于是其裤头长时间在镜头出现,连裤链都清清楚楚,朋友们都认出是王先 生, 使得他颇受尴尬。 5、娱乐记者小牛最擅长抓拍明星尴尬时刻,某明星到当地演出,小牛抓拍了 一批该明星打哈欠、斜眼、摔倒、走光、化妆一半、光线只照半边脸等照片 ,卖给某报社,报社将其刊出,引来众多市民的眼球。
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 名誉权
• 名誉,即名声,社会上人们对公民的品德、情操 、声望、信誉、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具有社会性、客观性、特定性、观念性、时 间性。 •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 得的名誉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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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有
• 1、某新闻评论报道了该市贪污窝案,最后悲愤地说“无官不贪”, 与社会主义中国的情况极不相符。 • 2、2001年,重庆某报发表题为《狗比女人好的15条理由》,引起妇 女公愤,被重庆市委宣传部通报批评,该地妇女组织想要提起侵害名 誉权诉讼。
小结
• 1、新闻报道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不 应认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 2、新闻报道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 ,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 3、新闻报道基本失实,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人格权
• 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 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 由及人格尊严四方面。 •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 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和荣誉权。
《民法通则》
• • • • • • • • • 我们《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包括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肖像权、 姓名权(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婚姻自由权。
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条规 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 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名誉权的权利主体:
• 1、自然人 • 自然人在我国,不论性别财产地位,皆享有平等人格权。其本质 是一种精神权利和与此相关的经济权利 •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机关、个体户 • 法人是拟制人格,因此其名誉权主要是财产权利。 • 3、死者 • “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 (我国不同法律部门对近亲属的界定是不一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新闻单位的特许权
• 新闻单位的特许权,一般是指报道党政机 关或其它权威部门正式提供的材料,如法院判决 、权威机构鉴定、公安部门的案件通告等,如果 这些材料本身发生差错,新闻单位不承担法律责 任。
下列在我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名誉权主体有:
• 1、小兰出生在中缅边境出生,父母早亡,无法考 证,主要居住在我国境内,国籍不明,是个无国 籍人。经常被人谩骂为杂种。 • 2、乡村梦想是几个大学生组织的NGO,一些不 明真相的人发表言论,认为这一组织侵吞捐款。 • 3、清末太监小德张的养孙诉电视剧《宦官小章子 》侵害死者名誉权。 • 4、据称是秦始皇嫡系后代的嬴姓人士状告某期刊 侵犯秦始皇名誉权。 • 5、某局长被下属乱传贪污,将下属告上法庭。
侵权法的渊源
• 一、我国新闻侵权法的渊源 • 1、宪法 •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 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此外,《宪法》还规定公 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姻、 家庭受法律保护。
• 2、基本法律、法律 • (1)民法 • 《民法通则》: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 权、荣誉权、人格尊严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 作了规定,并特别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 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新闻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要素
• 一是捏造、伪造或失实 • 二是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 ,指向特定受害人 • 三是传播并造成影响
注意
• 新闻侵权的构成的要件中,必须新闻作品发 表了,才能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案,否则,就只 能是一般民事案件中的侵害名誉权案,这个是需 要注意的。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
•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 A 作品已经发表、传播。 即侵权行为至少需要 有受害者之外的第三人知晓。 • B 引发损害事实: • a社会对受害人评价降低,引发家庭不和、 朋友误解等 • b受害人精神痛苦,如悲伤、忧郁、绝望、 羞辱等。如果没有进一步引发身体损害,这类损 害比较难以取证。我国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也相当 保守。 • c造成受害者的财产损失
• (3)行政法 • 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侮辱、诽谤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偷窥、偷 拍、窃听他人隐私等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 (4)其他 • 《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监狱法》、《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等。
名誉权定义
• 对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评价的权 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
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
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 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 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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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侮辱 (insult) • 即以暴力、口头、书面方式使人蒙受耻辱。 • 按惯例,报纸、杂志、网络、电视、广播的内 容都为书面,所以我们只探讨书面侮辱。
侮辱与诽谤不同
• 诽谤以虚假陈述为最主要特征, • 侮辱以辱骂和丑化为主要特征。 • 过失可构成诽谤,而侮辱则是故意的。
下面造成名誉权侵害的行为有
• 根据以上《民法通则》规定作出的司法解释,主 要有: •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 (2)刑法 • 侮辱罪和诽谤罪 • 关于侵犯公民住宅、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的犯罪等
• 诽谤 (defamtion) • 陈述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 a、陈述:包括故意的捏造和传播,也包括过 失的传播 • b、虚假:严重失实,基本失实 • c、涉及他人社会评价
思考
• • • 下面不会构成诽谤的新闻传播行为是: 1、王记者通过某个线人得知当地房管局长贪污,于是报道了相关事实,后经 查,这些“事实”乃线人伪造。 2、王编辑收到记者发来的新闻照片,一群少先队员正在认真打扫卫生,而老 师却在一旁观看。于是配上文字“如此学雷锋”,对老师加以批评。校方指 出实情,教师只是暂时休息。 3、葛小姐在某酒店就餐。警察正好来扫黄,电视台记者随行采访,将葛摄入 镜头,配以“查获卖淫女4名”的解说词,次日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引发人们 误解。 4、1989年四川《家庭与生活报》发表新闻《大明星偷漏税百万元》,随不 指名,但影射刘晓庆明显,经查,刘的确偷漏税,总额约1万元。 5、刘某患有麻风病,不想为人们所知,当地一报社得知消息,发表一篇文章 《麻风病人在我市出现》,报道了刘某患病在医院治疗的情况。
诽谤: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新闻 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侮辱: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一 般表现为用“非人”的言辞辱骂、丑化、 嘲讽、诬蔑、猥亵等。 非贬义的语言,“不真实的好话”也会构 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 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 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 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真实是对新闻诽谤最有效的抗辩。 • 事实不能成为侮辱的抗辩。对事实进行评论,如 果使用了明显的超过了限度的侮辱和丑化的言语 ,则应认定为侵权。
关于评论
• 如果基于事实(基本属实),发表符合公共利益 ,立场公正(不一定客观),没有恶意的言论, 不应认为是侵权。
案例
• 1991年,北京国际贸易中心惠康超市非法搜查两 位女青年,并说了些侮辱性的话。著名作家吴组 光写文章批评,用了“恬不知耻”“流露出扎根 深远的洋奴意识”,国贸中心在向女青年道歉后 ,将吴祖光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定,吴的行为 是正当的批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