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岛的设置就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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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的去向
法律禁止弃婴
弃婴岛的设置:
1 讨论设置与否,都不影响我们的核心观点:对孩子的救助应该加强
2 讨论国内当下的状态分析利弊
3 替代方案:是否真正的保护婴儿:当下被遗弃婴儿百分之九十九是病婴儿,如唐氏综合症,等等,假如,不弃不管,一弃全管,那么,弃婴岛何不改成一个咨询联络机构,长期治疗,处置措施,隐藏在背后
广州弃婴岛,并不是一种爱心停摆而是真正务实负责任
弃婴岛当时孩子活下来了
4 是否操之过急:当前法律不明朗,只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刑法中有所提及
5 道德难题:孩子需要的,社会遗弃之风
法律禁止,变相说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执法不严,北京自2010年以来未有一例因一起儿童而获刑的
当前国情,治标不治本,儿童福利制度,完善婚检孕检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加强性教育
弃婴存活率,弃婴去向不明:更加容易弃婴,替代方案
长期弃婴,道德问题,风气,助长不负责任之风
未婚妈妈,
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词,但是我方持有不同观点,认为弃婴岛的设置弊大于利。弃婴岛,是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为弃婴提供室内庇护场所,用来收容被遗弃的婴儿,设置目的是避免婴儿被遗弃后其身心再次受到外部不良环境的侵害,增加弃婴的存活率,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救助。
我想,今天我们在这讨论这个辩题的意义源于2013年7月,民政部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弃婴岛试点工作所引起的一种全国性的对弃婴岛存在合理性的讨论。我方判断弃婴岛设置利弊大小的标准在于,从当前来看,是否适合我国国情;从长久来看,是否有利于社会风气的正确引导。
首先,我方认为,弃婴岛的设置与我国当前国情不符。在国外,儿童医疗体系十分完善,将婴儿遗弃在弃婴岛上的多数是未婚妈妈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人,弃婴岛的婴儿大多数是健康的。而就民政部在山东、河北、广州等省区市开展弃婴岛试点的情况来看,全国各婴儿安全岛接收的弃婴约99%都是病残儿童,患有脑瘫、智障、先天愚型、唐氏综合症等非常严重的疾病。一个落款为“没有资格为人父”的人在广州市社会福利院门外的弃婴岛内留下的字条,说:虎毒不吃子,今天遗弃骨肉如同用刀削骨,医生说我儿的病情无药可治,留在家中会导致更大的家庭悲剧。”由此来看,在我国,导致父母遗弃婴儿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很多贫困家庭无力承担病残婴儿的治疗费用。但我想问,将婴儿遗弃这些患病婴儿就可以保护这些婴儿吗?他们就可以得到很好的治疗吗?全国各地弃婴岛公布弃婴的存活率大幅提高,我们不可否认,但这只是将弃婴救活而已,并没有保障这些病残儿童能得到进一步治疗,或者,即使
儿童福利院能够联系很多慈善机构,帮助弃婴治疗,但弃婴岛的作用岂不就是将没钱治疗的婴儿送去治疗,由此看来,我们为何不成立一个婴儿先天重大疾病救助机构,让病残儿童在不被遗弃的情况下就得到治疗,而不是等他们被遗弃之后才得到救助?
因此我方认为,弃婴岛的设置,在我国已经背离了帮助被未婚妈妈遗弃的婴儿的目的,实质上已经变成了病残婴儿的收容所,这些婴儿先天患有疾病,已经很可怜了,弃婴岛却还让他们失去父母,更是与理不容。
然后,从长远来看,弃婴岛的设置潜移默化中可能让人们对弃婴现象习以为常,逐渐增加对弃婴的容忍度。哪个父母不爱自己的孩子,从古至今,我们的观念中就对遗弃婴儿这种行为所不齿。但随着民政部弃婴岛的设置,却从官方上为弃婴这种行为提供了便利,默许了弃婴现象的存在。
如果弃婴岛得以长期存在,首先,对于想要弃婴的人来说,更加方便。以前他们或许遗弃婴儿需要巨大的心理斗争,需要偷偷摸摸掩人耳目,而现在他们却可以正大光明的在众人的目光中弃婴而去,降低了他们的罪恶感;其次,人们每天都可以看到有婴儿被遗弃,可能从心理上能够更加接受弃婴这种行为。认为,原来每天都有这么多婴儿被遗弃,原来官方都为遗弃的婴儿提供照顾,原来遗弃婴儿是被大家所接受的等等。
最后,弃婴岛的设置与我国法律的执行相违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弃婴岛的设置表明官方对于弃婴行为的存在是默许的,现实中将婴儿遗弃在弃婴岛的父母并没有收到任何法律制裁。这样,法律的存在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何在?对触犯刑法遗弃婴儿的父母执法何在?这是不是对弃婴行为的一种包庇与承认?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我国当前国情,还是长远的社会风气引导以及我国法律法规执法来看,弃婴岛的设置弊大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