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队伍建设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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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的队伍建设问题的研究摘要: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社区矫正制度应运而生,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仍处于尝试阶段,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解决方式,特别是社区矫正人员的组成问题以及工作队伍不健全等问题。
所以,我国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的队伍建设,以此来开展高效专业的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员构成专业化队伍
一、社区矫正的工作特点以及对执行人员的要求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非监禁执行措施,作为一种行刑制度的改革,体现着国际潮流与趋势。
社区矫正也是一项专业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它需要专业人员来从事。
其主要特点有:第一,针对特定对象。
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刑事执法活动,是否能有效地控制和预防罪犯再次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此罪犯个体情况的分析,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所以,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但要具备一般刑事执法工作者的素质,还要对管制、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等刑罚方法和相关刑事措施能够清楚的把握和定位。
第二,执行地点在社区。
社区矫正在社区中进行,与在监狱执行相比种类较多,且管理对象要区别对待,因此社区矫正的执法更具复杂性。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掌握在社区中对罪犯改造和矫治的特点和规律。
从社区矫正的特点中可以看出,社区矫正是一项极具专业性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员来从事此项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需具备法律知识、矫正技术和相应的社工理念。
基于上述工作特点,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就有相应要求,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是指具体执行矫正工作的人员,大部分国家是由专业人员参与社区矫正的执行,他们受雇于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是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组织一支业务能力强,专业知识扎实的队伍是必要的,它不仅能弥补刑罚制度的缺陷,还可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棘手问题,但是,现实中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建设存在很多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自2002年起,为适应行刑制度改革需要,我国已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这项工作基本上已经全面推开,全国有20多个省都已经有了社区矫正工作试点。
从目前来看,队伍建设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已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
社区矫正工作不但是一项执法活动,也是一项社会工作,具有专业性与群众性,要在社区的支持下达到社区矫正的预期目的,必须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资格、能力、素质与培训。
现今社区矫正管理体制限制了矫正工作的开展,放眼未来,我们迫切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改变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以及司法机关作为工作主体的并存模式,建立健全专业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司法部2004年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司法所工作者、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三部分人员组成。
目前,三部分人员从来源、知识结构上看没有体现出其应有专
业性,不符合建立专业化队伍的需要。
首先,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抽调的公安干警组成社区矫正
所谓的“专业”队伍。
司法部及各地文件中对司法所的职责规定有如下几方面:1.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接收、建档、考核、奖惩等。
2. 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相应的矫治,包括公益劳动、教育转化、心理治疗等。
3. 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活动。
但司法所显然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完成上述所有工作。
虽然各地的文件都把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定位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队伍,但不论从社区矫正的哪一个职能而言,司法所人员都难以完全达到“专业”要求,从体现刑罚执行的监管的职能来说, 司法所的人员不但缺乏执法权,且缺乏监狱劳教的管理经验。
从帮助矫治的职能来说,司法所缺乏对被执行人员的心理矫治、行为矫治的专业能力和技术,通常只以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唯一的矫治方法,而此种单纯的思想灌输已然被许多行业和经验证明是收效甚微的
一种方法。
因此部分地区采取了抽调监狱或者劳教警察到司法所, 通过抽调的干警体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公平性与刑罚性。
但实践中, 抽调的干警和司法所人员之间通常没有明确的职能划分,实际效果有待进一步考证。
另外,抽调干警和司法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缺乏归属感与责任感。
其次,社会团体发挥积极作用。
社会团体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最大作用,就是使用了社会工作理念,转变了以往教育手段单一、矫治效果不理想的现象,并且为司法所分担了许多工作。
社会工作
者的职能是为他人提供专业服务,促其改善人际关系、发掘其自身潜能,从而使其个人生活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善。
因为,我们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想要达到的最高目标是让服刑人员找回自我,重新迈入并融入社会。
第三,社会志愿者作用有限。
由于我国社区的建设比较滞后,志愿者队伍建设机制不如国外成熟,在实践中较难得到有效的运用,因此社会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正因为队伍建设关系着社区矫正工作的真正进步与发展,甚至是社区矫正的成败,特别是在我国,我们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更需要以创新的精神来完成建设社区矫正队伍的工作。
在现有实践中,我们的志愿者,大多组织不统一,工作任务不明确,而且资金的运用没有总体规划,整体来说比较散漫且无目的性。
三、完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建议
首先,建设一支精良的社区矫正队伍是尤为重要的,所以在打基础的时候马虎不得,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聘用人员时有较高要求。
在美国,多数州对警察的职业入门要求只需要高中毕业学历,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要求是具有本科学历,另外一些州还要求具有研究生的学历,所学专业要求是刑事司法执法、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
在美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较重。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任务也会随之加重。
因此,让街道人员、乡镇司法所兼管社区矫正工作既不利于专业管理,也会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
我们应从我国实际情况出
发,可以从监狱选抽调少数优秀干警,因为他们有丰富的刑事执法经验,同时设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入职门槛,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
其次,我们还可以与专业培养联系起来,可以从培养相应专业的学生开始。
第一,学生的专业培养可以满足社区矫正人员的三种工作要求,法律知识、特殊矫正技术和社会工作理念,这些都可以通过课堂学习与实践来掌握。
学校具备专门的师资力量和学习环境,在培养人才方面具有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
第二,学生的社会实践可以弥补社会志愿者工作的缺陷。
社会志愿者作用有限,社会志愿者作用之所以有限是因为组成志愿者的人员来自各个行业,由于专业不对口和缺少相应经验的关系,他们并不具备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
而本专业的学生在学到了专业知识以后就如其他专业学生一样需要实践的机会,在课余时间中,他们可以作为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
第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也应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有一个科学的设定。
如果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放在街道和司法所,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却领取相同的报酬,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我们一定要使社区工作人员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其才能没有后顾之忧的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去,发挥更多的才智。
第四,在试点阶段应当允许不同的管理模式出现。
因为我国各省、市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极不平衡。
在试点阶段应
允许各省市采取多样的管理模式,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以便在今后从中央向地方推行的时显现优势。
总而言之,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的政策,在刚开始实施的时候难免会出现阵痛和不适,但是随着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单一的刑罚方式是不能满足当下社会需求的,所以,社区矫正势在必行,但是只有群众的普遍参与和支持,社区矫正才能够取得真正的成功,因此在未来社区矫正的队伍建设中,应充分发挥社区资源和社会力量的优势,积极促进社区的参与,使群众都能了解什么是社区矫正,并且真正的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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