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机制,环境]试论协商解决环境纠纷机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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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协商解决环境纠纷机制的选择
一、解决环境纠纷之困境
( 一) 环境诉讼的难题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环境诉讼已逐渐成为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环境立法在加快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最显著的成绩,就是有关应对和解决环境纠纷的相关立法有了重大的突破。国际上,环境诉讼问题也是备受关注,逐年增加的国际环境条约数量就说明了这一点。由于环境问题更多的不仅仅是国内问题,而是全球具有共性的问题,所以解决环境纠纷需要具有全球的视野。由于国际条约在国家层面上提供了法律权利的补充性渊源,同时现代环境立法的内容因为环境科学的发展变得更为技术化和相对复杂化。因此,环境法的发展也导致许多新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产生,使政府部门在环境行政决策方面获得了更多法定权力。
随着环境法的发展,更多的应对和解决环境纠纷的困难也因立法解释而出现。特别是当环境法引入了关键的科学术语和概念时,由于没有根据其通常的、科学上的用法进行界定,或者某部成文法未规定任何定义时,使许多环境纠纷的解决陷入困境。比如,在1989 年澳大利亚昆士兰的《计划法》就未对环境规定任何涵义,但是该法要求计划部门考虑某一申请开发的行为对环境的任何负面影响。1989 年Murphy 案的焦点就在于,从龟群的利益出发,海岸边的一块土地世界著名的龟群聚集地是否应当被允许分割出来。在2∶ 1 的判决中,州上诉法院在对环境这一术语进行定义时,认为生物不应包括在环境的定义中。但是立法随后修改了环境的定义,将生物包含其中。因此,不完善的环境立法只能给解决环境纠纷制造麻烦。在极端情形下,可能会导致环境法管理目标的混乱与虚幻。
近年来,环境法学者们公认环境纠纷有一些重要的特征与涉及的技术问题有关,因为环境纠纷大部分是因对科学技术事项问题的认识不同而产生的。所以,一些环境纠纷的解决需要在科学中寻求答案。而未经过科学训练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们也被要求能够理解科学证据,审查其可靠性,然后运用这一证据去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环境诉讼中搜集证据有一定时限,法院对证据的审查都是倾向于对科学证据的认定而非法律问题的考量。所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环境纠纷面临很多难题。如何破解这些难题,确实是现代环境立法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快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当下,我们必须要认真考虑解决之策。
( 二) ADR 的局限
环境法的迅猛发展使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也大大拓展了,ADR与诉讼是两种互补但又完全不同的解决环境冲突的途径。虽然ADR 越来越受重视,但是ADR 不是能够用来解决一切环境冲突的万能的灵丹妙药,有一些环境问题只有通过诉讼来解决才是最适当的。对于现代环境问题来说,当务之急是能够对具体的环境冲突进行分析,以便迅速确定是选择用ADR 程序还是诉讼程序去解决纠纷。如果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提起诉讼后,争议双方在开庭之前可以申请庭外和解。如果无论是庭外和解程序还是通过法院附带ADR 程序,双方都不能达成和解则进入开庭阶段,由法院对争议进行定性并下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判决。这种诉讼方式看似很传统顺畅,但由于它缺少公众参与,局限了各方参与事实认定的权利以及冲突
的最终解决中应分担的义务。这种局限性不利于环境纠纷的真正解决以及实现诉讼中的公平正义。
虽然社团咨询、参与程序、公众参与以及公众质询一直是政府为环境纠纷各方提供的、在法院与诉讼之外参与公共利益环境纠纷的机会,但是这些仍然克服不了局限各方参与事实认定的权利以及冲突的最终解决中应分担的义务问题。只有选择用ADR ( 外部及独立的非附带法院的ADR 途径) 来解决涉及特定区域和政策层面的公共利益环境冲突时,这一局限才不存在。ADR和谈判对于解决环境冲突的优势就是赋予各方一个机会,通过建设性的合作解决机制与政府机构共同应对和解决环境纠纷,使各方当事人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使各方权利义务平衡纠纷得以真正解决。这也符合环境立法一直所追求的通过明确主体之间的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关系,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由于在环境纠纷中与环境和自然资源相关的冲突经常是多边的并且是反复出现的,所以没有一种万能的方法可以应对和解决错综复杂并持续存在的环境冲突。相反,环境冲突双方会发现,为了应对冲突并达成一致却需要实施几个不同的程序。相应地,解决环境冲突的关键是: 明确何时依靠某个特定的冲突解决程序; 何时认为这一程序是应对和解决特定纠纷或者冲突的某一阶段是适合的。同时,由于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冲突,比如生态多样性、生物技术、环境影响评价、有毒化学物质以及温室效应都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它们均与土地利用问题密切相关。许多环境冲突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涉及全球性可持续发展问题,同时涉及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诸多领域。而且环境纠纷必定会与决策所需的信息方面的科学不确定性相关,所以信息是冲突最主要的来源。当信息不充足、不确定时,诉讼成了事实的最终评判手段。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说服法庭,否则就会败诉。可见,科学在这些情形中将会服从判决,直到更多研究和结论可为所用。那么,环境纠纷如何能最有效地获得解决? 是通过诉讼由法庭做出最终裁决并且将判决加诸冲突双方,还是由当事人自己通过协商找到它们双方都认可的解决方式? 这是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和诉讼法学研究一直很关注的问题,也是当代环境立法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的保障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尤其是与生态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健全和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所以,我们必须认真面对并去找寻解决这一具体问题的方式方法。这也是当代中国环境法学人在建设环境法治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诉讼或者谈判: BATNA 分析
由于环境纠纷的产生源于环境冲突,所以近几年在国外普遍运用BATNA 分析程序,它可以使环境冲突各方能够依据对自身的具体判断做出正确的选择。诉讼曾经一直是环境冲突的首要解决方式,但是随着对环境冲突解读的日益加深和细化,逐渐产生了环境冲突的评价程序,其工具是BATNA 分析方法,BATNA 分析可以使环境冲突各方对采取哪种方式解决冲突做出正确的选择。就消除争议和解决冲突而言,诉讼和谈判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必须明确,即诉讼通过法院消除争议。也就是说,法官们并非在法庭上解决受诉的冲突,而是法官们对争议进行裁决然后对各方下达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在审理程序中,法官们必须解决的是法律问题,只是对争议事项做出裁决。但是,裁决并不能消除争议产生的根源,冲突可能在不久后再次产生并仍需要解决,这是一个难以预知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