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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第二轮办学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3]7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11

【实施日期】2013.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第二轮办

学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3〕77号)

各有关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管理,进一步促进和引导学校规范办学,整体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在开展首轮办学绩效评估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轮办学绩效评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通过办学绩效评估,建立客观公正的学校评价制度,进一步引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政府资金投入的效益,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良好教育打下基础。

二、评估对象

本市近两年连续年检合格的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

三、评估内容

本轮办学绩效评估内容包括学校管理、教师发展、课程教学、校园文化、办学成效等5项一级指标、13项二级指标和29项“基本要求”,总分值100分(评估指标见附件)。

四、评估实施

(一)评估时间

本轮评估时间为2013年10月至12月。2013年11月15日之前,区县完成区级评估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市级办学绩效参评学校;2013年11月20日至12月,开展市级评估。

(二)评估方法

1.办学绩效评估采用学校自评和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学校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学校按照《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第二轮办学绩效评估指标》,认真做好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学校进行审核后,组织或委托教育评估机构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评估,形成办学绩效评估报告,并提出区级“办学绩效评估优良学校”建议名单。

2.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办学绩效优良学校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比例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市级办学绩效评估参评学

校。

3.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评估专家对区县推荐的学校开展办学绩效评估,并向社会公示市级“办学绩效评估优良学校”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评估组评估程序

1.集中听取学校汇报,审阅有关资料;

2.对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家长及社区人士进行访谈和座谈,并进行相应的问卷调查;

3.观摩教学、巡视校园;

4.检查学校工作,查阅有关资料;

5.评估组汇总意见,撰写办学绩效评估报告,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四)评估经费

本轮评估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不向学校另行收取费用。

五、评估结果及处理

1.本轮区级“办学绩效评估优良学校”名额控制在区县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总数的20%-25%以内;本轮市级“办学绩效评估优良学校”名额控制在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总数的10%以内。

2.本轮办学绩效评估两年有效。评为市级“办学绩效评估优良学校”和区级“办学绩效评估优良学校”的,给予学校内涵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有效期内发生重大事故、严重违法违规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第二轮办学绩效评估指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0月11日

附件

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第二轮办学绩效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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