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媒介审判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

摘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违反司法程序~在法院的正式判决未做出之前~利用手中的媒体资源~超越职权对案件做出判断~这是一种违法的和无效的裁判。然而~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众口铄金~铺天盖地的媒介报道势必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影响到公众的正确认知和司法公正。媒介审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对策也是多元化的。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绝不能因噎废食~媒介审判和合法的舆论监督是不可相提并论的~合法的舆论监督不可少:

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角色错位

1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这个词语是舶来品,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而对被告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从理论上来讲,媒介审判在以英美法系为主的国家更容易形成,因为西方一些国家的新闻法制以判例法为主,法庭审判实行审判陪审制度。如果媒介在审判前对案件或当事人做了过多的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投票及至判决的公正

长期以来,人们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独立之间的矛盾冲突这一问题争论不休。中外的很多案例,由于媒介在其中的狂轰滥炸,发挥了显而易见的作用,而事后,在业内外却落得个“媒介审判”的诟病。譬如号称震撼全美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譬如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无不是这一现象的明证。

例如,在对“张君案”的报道当中,有一家全国性的大报以此为标题;《重庆满街声讨魔头》。应当声明的是,这篇报道刊发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首先,它对张君已经先法院一步作出“判决”:张君“早就该枪毙”,“该杀”、“不杀,天理、国法不容”、“杀一儆百”等字眼充斥着整篇文章。显然,这是违背“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的。令人瞠目的是,在文章的小标

题上,“张君该千刀万剐”几个字眼刺眼至极,诚然,张君是坏事做尽,然而作为一家全国性的大报,公然宣扬“凌迟”这种封建社会的刑罚,煽动民愤,显然既没有法理依据,又毫无理性可言。

写到此,媒介审判的危害和暗藏的渊源是不言而谕的。

首先,它伤害了新闻的真实性和公信力。真实,是新闻最基本的特征,向来被每一个尽职敬业的新闻人奉为新闻生命,失去真实性,新闻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新闻真实性的伤害,势必带来一个更为现实的问题:媒体公信力的降低。在民生新闻铺天盖地的今天,很多生活在城市里的百姓遇到问题,哪怕是鸡毛蒜皮的小事,通常首先想到的是到当地的新闻媒体,要求媒体曝光或请求媒体帮助,即使是农村里农民,随着维权意识的慢慢培养,在多次上访无果之后,会选择媒体作为他继续求助的对象。虽然,这对一些相关部门来说是个极大的讽刺,但至少对媒体来说是一种无言的美誉,人们已经用实际行动证明了对你的信任。然而,让我们不禁担忧的是,媒介审判带来的负面影响:真实性的缺失,长久以往必然

2

导致公信力的下降,当一种媒体得不到公众的信任,那么他也就到了穷途末路之势,这是媒介审判为日后埋下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隐患。

第二,妨害司法独立,损害法律尊严。长期以来,由于司法过程的不完全公开性,媒体很容易用自己的观点引导舆论,再加上可怕的从众心理,和公众法律知识所谓模糊,很容易引起社会的群情激奋,使得原本不了解真相的公众顺应媒体指示,形成对司法审判的压力。而相对法院而言,很难有自己的发言权。信息的不对等传播,会严重影响人们对真实情况的判定。这种不正确和不适时的舆论引导,不仅会影响审判的正常进行,严重的还会造成对法院审判权力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形成双重侵犯。

在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的天平上,媒介审判有滥用新闻自由的嫌疑,有悖法治精神,是对神圣的法律的无情亵渎和践踏。

但是媒介审判作为一种传播现象,就其传播效果来看,主要考究这种传播现象所带来的社会效果如何。针对媒介审判,我们要用辩证的观点来看待。

首先,必须认识到中国的媒介审判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效果。它不仅严重干扰了司法的公正和进程,同时也折射出媒体的伦理道德的丧失。但是如果由于这些负面影响而全面否定媒介审判,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媒介失语。所谓媒介失语就是媒体在面对公共性事件发生时无为的表现。媒介失语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司法的天平可能由于我国司法的不健全而存在的漏洞失去平衡,那么法律所带来的社会公平正义将荡然无存,记者的伦理道德将会受到严重的挑战。

其次,媒介审判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负面影响,在某些方面还是有积极的意义。它不仅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强大的话语空间,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促进了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进步,正如大法官肖扬所说:“媒体对逐步演进的司法改革的报道,回应了公众对司法改革的呼声、要求和愿望,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化:媒体对法院业绩的传播,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

如“孙志刚事件”就是个典型的媒介审判的例子。由于在全国媒体的集体舆论压力下,“孙志刚案”不仅得到及时审判,而且最终促使国务院废止实施了二十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致使中国的救济制度代替了收容制度,促进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当然,我们不能由于媒介审判的积极影响而任意

3

放任自流,这样的后果将会纵容媒体的“越位”,盲目放大了媒体的权利,这不仅给司法审判带来混乱,也会间接造成“媒体暴力”。

值得一提的是,杜绝媒体审判和正常的新闻监督必须楚河汉界地分清楚,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害怕堕入媒介审判的漩涡而不敢说真话。正如不能因为一个人说错话而不能让他永远不说话一样,防止媒介审判和正常的舆论监督同样不可相提并论。合情合理合法的舆论监督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在事实的基础上对新闻事件的披露或曝光,是无冕之王的利器,为鸣屈者伸张正义,为正直者宣扬真理。事实雄辩地证明着,合法的舆论是反腐败运动的先锋和斗士。然而针对危害日益滋生媒介审判,如何防止它的进一步泛滥必须及早地提上议事日程,防微杜渐总好过亡羊补牢。那么,如何寻找新闻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点,

首先,坚持报道的平衡性原则,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在新闻报道中,只要遇到冲突,遇到矛盾,遇到人们有不同看法、不同观点的地方,就一定要倾听双方的意见,报道双方的真实态度和观点,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的机会。这是新闻报道的基本规律。而不是“墙倒众人推”,只听一面之辞。

其次,坚守报道的客观性原则,禁止添加报道者主观色彩,改“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司法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任何感情的主观因素的添加都有可能带来天平的倾斜,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媒介在进行法治报道时,应该主要采用“冷静的摆事实、讲道理,运用理性或逻辑的力量来达到说服的目的”的方法,即“诉诸理性”。

最后,新闻媒介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公益性特征,将法治新闻报道的功能定位于消除“知沟”,而非商业炒作。新闻媒介由于具有“引导舆论”的特殊社会功能,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我国的新闻媒介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更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公益性的特征,将法治新闻报道的功能定位在传播、普及法律知识,消除社会“知沟”上来。只有全社会都能充分了解法律知识,舆论才能正确监督司法,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媒介审判”现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