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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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主管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1]行政机关的处理是最终解决。 2]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后,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但 是作为行政案件主管。 3]法院与行政机关并行主管理,对某些民事案件,法院 和行政机关都有权处理。这种类型在实践中非常复杂,我 国对此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a.法院主管优先于行政机关主管,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 机关处理,另一方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 主管; b.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主管, 但当事人不服的,一般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 c.行政机关的处理属于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而向 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 d.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如果法律规 定先裁后审的,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若法律规定或 裁或审的,当事人无权起诉,法院也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受 理。
第五章
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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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法院立案范围的立法规定及其 存在问题
第一节 受案范围概述
一、研究法院的受案范围,有助于当事人 诉权的保护与实现 二、研究法院的收官范围,有助于审判权 功能的发挥 三、研究法院的收案范围,有助于诉讼与 非诉讼机制的协调发展 四、研究法院的收案范围,有助于实现诉 权与审判权的协调
三、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 织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1.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的 关系 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如果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依法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 后反悔的,(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 束力,仅仅具有合同的性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
2.法院主管与仲裁机构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1]仲裁机关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不完全相同。 2]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又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 裁协议,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 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应由法 院主管;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的,由当事人确定主管,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 由法院主管,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的,由仲裁委员会主管。 3]或裁或审
第二节 法院立案范围的立法规定 及其存在问题
一、立法规定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三、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组织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四、问题与评析
一、立法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 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 的民事诉讼"。 1,主体标准。这一方面是指提起民事诉讼 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完全平 等,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2,内容标准。纠纷内容只能是民事领域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争议。
四、问题与评析 1、任意扩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完全以制定法为依据确定案件是否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3、完全从法院的角度和立场出发,滥 用司法解释权,对法院收案范围与任意的 增减,严重侵犯当事人的诉权。
第三节
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
一、确定法院受案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 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法院司法权的本质属性,这其中包括: 第一、案件性原则 第二、国家行为例外原则 第三、司法干预社会生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四、司法政策的调整 二、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 1, 界定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时应遵循原则: 1】,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救济的原则 2】,兼顾公正与效益原则 3】,实定法依据为主,衡平正义观念为辅原则 2,界定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应遵行的标准 1】,诉讼主体地位平等 2】,具有诉的利益 三、受范围争议的解决机制 1,审判权作用范围(法院主管)异议制度 2,违反法院受案范围规定所作裁判效力否定制度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 2.商法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案件 3.经济法调整依法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受理解 决的部分经济关系的案件例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 赔偿纠纷案件,因不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 案件。 4.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 案件。 5.法律规定由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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