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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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析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就是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美国常常使用这个法律,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并且威胁谈判不成就进行报复。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例如,欧共体和日本,都深受其苦,对这个法律有切肤之痛。

一、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历史演变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形成和东亚经济的迅速崛起,美国的贸易收支恶化,因此美国的贸易政策出现了巨大的转变,由积极的贸易自由政策转向贸易保护政策。美国贸易保护法律体系成为美国保护其国内利益的有利武器,对世界贸易和法律产生重要影响。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法律上的规定,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在该法中,总统被授权对外国歧视美国的出口的做法进行报复。

七十年代早期,给予总统更大的自由以打击外国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在1974年贸易法案中,第301节授权美国总统采取广泛的报复措施,以对付那些“不合理的”或“不公正”进口限制的国家,或者对付那些导致美国商品在国外销售减少的出口补贴措施。这扩大了不公平交易做法的定义,也扩大了可以实施报复措施的种类。美国逐渐感到关贸总协定不能有效的维护美国利益,尤其是通过互惠协定,各成员国做出让步,以换得相等的贸易利益,更让美国难以接受。

1985年由于出于对美国极大贸易赤字和逐渐增加的保护主义压力的关注,国会开始着手制定新的贸易法,1986年开始起草这个法案。尤其是重写第301节,来寻求补救措施。很多人主张,应该把该法变成一个令人恐惧的武器,以便用他来削减贸易障碍。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超级301”终于在1988年变成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一部分。

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407节对《1974年贸易法》306节的修正。依据“超级301”,确立了一项“国家贸易评估”,以表明外国对美国贸易的障碍以及其代价。美国贸易代表依此为依据,调查有持续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国家,如果调查发现这些做法是“不合理的”或“不公正”的,那么贸易代表就应该设法使这些国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这些做法。如果这些做法还在延续,那么美国总统就必须对该国相应价值的商品实施报复。但总统有两种也可以不实施报复。第一种是报复会对美国的经济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第二种是报复对国家安全造

成严重伤害。“超级301”是针对整个国家的,而不是针对特定产品的,他通过更为严格的规定,限制总统的权利,他使报复成为强制性的,除非报复有损于美国。

二、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内容及法律本质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只是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具体内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性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

广义的“301条款”一般指第301~310节的全部内容,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体配套措施。其中,一般301条款,即狭义的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然而,“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种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

当外国的法律、政策和做法违反了任一贸易协议的规定,或与贸易协议的规定不一致,或否定了美国一句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或是不公正的,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和限制时,贸易代表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政府修改有关政策或做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况,若贸易代表确定在非常情况下,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对美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其所带来的利益或有可能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时,可以不采取制裁措施。贸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可以是不加区别针对有关外国并且不论此种货物或经济部类是否涉及该措施所针对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也就是说制裁措施可以针对该国的经济整体,迫使该国改变其法律政策或做法。

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经济和制裁强迫其他国家遵守其价值观念和法律准则,美国的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以优厚的市场条件作为诱饵,鼓励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另一方面,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对其他国家司法主权独立的干涉,是经济领域的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对世界经济和多边贸易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三、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与中国

美国经常把国内问题当成国际问题解决,把国内法律当成国际法来执行。美国在经济领域日益明显地移植了它在国际政治领域的“处世哲学”。一般说来,美国贸易法相关的“301条款”,只是美国内国法的组成部分,只对美国国民发生效力和管辖权。然而,美国的“301条款”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强迫外国政府的国内贸易政策和美国的国内政策保持一致,极大地影响其他国家的内国立法,显然具有域外效力,这是违反国际法准则的,是美国强权经济的体现。

尽管WTO争端解决机制保障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和发展,也保护了美国的贸易利益,但美国对之并不满意。与此同时,美国对利用301条款的兴趣也丝毫未减。从WTO成立后,美国动辄适用301条款或威胁适用301条款的实践可见一斑。多年来,这项法律条款在为美国成功开拓海外市场和捞取贸易好处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美欧“香蕉战”、“牛肉战”和“钢铁战”,以及日美“汽车战”、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等举世瞩目的贸易争端中,美动辄利用这一条款进行贸易制裁,因而使它成为最有争议的美国法律之一,不断遭到各个国家的谴责和控诉。

2003年由美国84家工业和农业协会组成的“健全美元联盟”正在考虑是否就所谓“中国操纵汇率”问题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出“301条款”调查申请,其目标是说服美国政府与中国就人民币汇率制度问题进行磋商。在9月初美国财长斯诺访华推动人民币升值计划落空后,又以301条款为武器,希望推动人民币升值,欲达到提高美国制造业竞争力,改善就业状况的目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贸易代表佐立克说,针对中国对美国半导体“不公平”的关税,美国将“尽快在世贸组织机制内对中国提出诉讼”。4月底,在美国公布的年度“301”贸易报复条款中,“中国也将成为被施压的对象”。除了半导体税制,美国目前最关切的议题还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纺织品配额。

随着中国经贸的发展,对世界经济事务参与程度的加深,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对中国对外贸易无疑产生越来越大的冲击。目前由美国引发的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已经开始并将继续直接或间接地对中国经贸产生不利影响。美国政府在贸易领域内表现的单边主义行为,表明其背离了推动贸易自由化的承诺,将对正在进行的WTO新的谈判造成负面影响,并对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复苏和正常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针对这种形势,中国应该谨慎应对,未雨绸缪。要充分利用中美贸易协调机制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加入世贸后,为免于陷入被动,应积极主动地利用DSB。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积极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保护。同时,在被申诉时,也应积极应对,化被动为主动。并且要加强WTO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对301条款及其动态研究,可以随时了解美国贸易政策的变化。在WTO体制还允许301条款存在的状态下,中国不应消极应对,而应效法欧盟的做法,一边和301条款做坚决的斗争,一边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建立自己的贸易壁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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