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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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
会筹备金的通知
【标 签】代收工会经费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2008﹞292号
【发文日期】2008-11-27
【实施时间】200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州、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各金融、铁路、东航系统工会:
为确保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收缴,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在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全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
云南省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收。已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缴纳建会筹备金。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缴费单位按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临时工、季节工等人员,以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一个月为单位)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以国家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三、代收管理
(一)原则。按照“属地代收,税费同步”的原则,由地税机关按季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二)登记。缴费单位于2009年2月28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缴费登记。今后,新成立的缴费单位自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缴费登记。
(三)申报。缴费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并填报《云南省规费通用申报表》(附件1)。
(四)征缴。各级地税机关根据缴费单位申报情况,开具《缴款书》或《完费证》。在昆明市的省级产业、厅(局)、公司、省直机关、各金融、铁路、东航系统及所属基层单位将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缴入省总工会的经费集中户;在其他州、市、县、区的省级产业、厅(局)、公司、省直机关、各金融、铁路、东航系统及所属基层单位将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缴入所在地县、市、区总工会开设的经费集中户二级账户;州、市、县、区属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分别缴入州、市、县、区总工会经费集中户。
工会经费管理体制由全国总工会直接领导的各金融系统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的15%缴纳,铁路、东航系统等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5%缴纳。
(五)催缴。缴费单位少缴、未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由地税机关送达《云南省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限期缴纳通知书》(附件2)通知其补缴,并填写《云南省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回证》(附件3)。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欠缴金额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六)强制措施。经催缴无效的,主管地税机关书面告知地方总工会,由地方总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退费。缴费单位因特殊原因造成多缴工会经费的,一般不予退费,可在下期申报时调整。但因破产、改制、撤消、合并等特殊原因终止缴费的单位,在办理多缴部分退费时,需填报《云南省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退费申请表》(附件4),并附缴费单位工资表、职工人数、《缴款书》或《完费证》、《云南省规费通用申报表》等缴费资料复印件,交同级地方总工会审核后,由同级地方总工会办理退费手续。
四、责任和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和地方总工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使命感,加强沟通,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好代收工作,确保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全面、足额、规范征缴。
(二)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不得减免。造成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流失的,追究相关单
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申报缴纳等情况列入日常检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发挥审计监督职能,配合地税机关做好促缴工作。
(四)各级地方总工会于2009年2月10日前,将缴费单位的登记清册(附件5)提供给对应的地税机关(纸质加盖总工会印章和电子版);每季度末提供新增、变更、注销的登记清册。 (五)县级以上工会开立经费集中户,实行独立管理,按季清算。地方总工会于季度征期结束后20日内,按规定比例留成和上解,并核拨基层工会留成的工会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压库和挪用;县(市、区)总工会经费集中户中的二级账户代收到的省级产业和中央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按规定比例留成后,剩余部分于征期结束后5日内全额上解省总工会,不得混库、压库和挪用。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缴纳建会筹备金的单位成立工会并单独开设工会账户的,上级工会于20日内按规定比例返还其应留成的建会筹备金,未建立账户的,暂时留在上级工会经费集中户,待账户建立后再拨付。除基层工会留成外的建会筹备金,要于季度征期结束后20日内按规定比例留成、上解。
(七)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3号)要求,基层工会必须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对于年度留成经费确实较少的,可由单位行政财务代管,但必须单独核算,并严格按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制定的工会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五、本《通知》由省地税局、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相符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1.云南省规费通用申报表(略)
2.云南省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限期缴纳通知书(略)
3.3、云南省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回证(略)
4.云南省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退费申请书(略)
5.工会经费缴费户登记清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