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案例 预期违约制度——霍彻斯特诉德拉图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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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期违约制度

霍彻斯特诉德拉图尔

Queen’s Bench,1853.

2E.& B. 678,118 Eng.Rep.922.

【违约赔偿之诉】声称:“迄今,即1852年4月12日,考虑到原告因被告的请求,同意作为导游,与被告缔结服务和雇佣协议,在1852年6月1日,以导游的身份陪同被告在欧洲大陆进行为时3个月的旅游,被告并为这种服务给予原告一定的薪水,即”每月10英镑。“被告同意原告的陈述。

【原告进一步主张,已经签订了协议,并由于“信任”被告的承诺以及被告通常都知道的,从那时开始至被告违约时止,原告一直“随时准备并愿意”开始在前述的时间与被告一道旅行并接受被告的服务,但是被告却违约了。“然而被告不管之前的协议,在1852年6月1日之前错误地全然拒绝了”协议的雇佣原告为期三个月或者其他时间,然后解除了原告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随时准备并愿意”,终止了雇佣,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令状载明的日期为1852年5月22日。

被告答辩:

1.被告未以特定方法和形式进行签订合同。

2.原告并未同意被告此方法和形式。

3.原告并非随时准备并愿意,并且被告未在方式和形式上解除或者免除原告的

随时准备并愿意。

4.被告并未拒绝,也没有错误地解除或终止合同。

在初审法院阶段,厄尔法官,在合议期,原告是一个导游,于1852年4月与被告达成伴游的协议,根据原告的声称,将于1852年6月1日开始。1852年5月11日,被告写信给原告,告知他已改变主意并拒绝原告的服务。他也拒绝提供任何补偿。原告于5月22日提起诉讼。原告,在诉讼开始至6月1日之间,以相对公平合理的条款接受了阿什伯顿的雇佣,但是开始的时间是7月4日。被告律师抗辩称,他的行为发生在6月1日之前,不能构成违约。博学的法官虽有不同意见但并未驳回,而是留给陪审团来处理,陪审团支持原告的主张。

勋爵坎贝尔法官,陈述法庭判决:

在这项停止裁决的动议中,问题是是否A 和 B 之间存在雇佣关系。B

将雇佣A在未来的某一天开始的一定时间内,作为导游与B在国外某国一起旅行,并且开始A可以基于这种持续的服务而从B处获得月薪,B可能在这

一天之前,拒绝履行合同,并且解除合同,以便使A有权在执行协议的之前对B提起诉讼以违约为由获得赔偿,A在B违约并通知之前一直准备并愿意

履行合同。被告律师强有力地声称,如果原告并没有声称解除合同,并且放弃一切补救措施,则在这项服务事实上开始履行之前仍有义务保持准备并愿意履行的状态;并且在这之前不存在违约行为,所以原告无权提起诉讼。但是,并不能就此判定其为一项普遍使用的规则,在一项行为应在未来的时间履行的情况下,在此项行为需要事实上被履行之前无权提起诉讼。如果一个男人承诺在未来某一天迎娶一个女人,在那一天之前与另一女人结婚,他立即构成对这个女人的婚约的违反。见硕特诉斯通(8 Q.B.358)一案。如果某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日期是从未来的某一天起或者是未来的某一天,在这一天之前,以同样的条款把房屋租给了其他人,他可能会直接被诉违约。所以,如果一个人缔约在未来一个时间进行特别货物的买卖和配送,在此之前他把货物出售或配送给了另外的买家,他将立即被最初缔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博得尔诉帕森斯(10 EAST,359.)其中一点支持诉讼的理由是,被告在履约日期之前,使在履约日期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这点也并非必要地被遵循;因为,在履约日期之前,签订婚约的妻子可能已经死了,租赁关系可能已经解除了,被告可能已经重新买回了货物并且准备好了可以出售和配发给原告。另一个理由是,当存在一个在未来的时期履行的合同之时,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关系,并且他们默示地承诺不可为有害于对方当事人并且破坏这种关系的行为。作为一个例子,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订婚,则两人之间在订婚和婚礼举行期间就成立了一项缔结婚姻的约定。在这种特殊的旅行者和导游之间的案例中,在订约雇佣日期和开始履行雇佣职责之间的时间,他们之间是缔结了一项约定的;如果其中一方撤销或终止了这个约定就相当于违反了一个默示的合同。以上的推理和我们法院遵循的大量先例是相符的。在当前案例声称违约的主张中陈述的不仅是站在被告的角度表达他可能后悔并且可能被证据证明他完全中止履行合同,或者做了一些使他无法履行合同的行为的意愿。如果原告没有因为被告违约的补救措施除非他认为此合同仍旧有效,并且坚持等待履行合同直到1852

年6月1日,因此断定直到那时,他都不能签订任何其他合同,否则会跟原有的承诺相抵触,并且他必须随时配备好作为期三个月欧洲大陆旅行的导游

必备的装备。但是事实应该更为合理一些,更多应该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在被告中止协议以后,原告必须有自由考虑免除协议对未来履行的约束并保留因为被告违约对他造成的损失起诉的权利。因此,取代毫无用处的毫无作为和其他为准备履行的花费,原告有自由寻求另外的雇主,这样可以有权减轻他因另一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但是被告在中止合同并且绝对地声称他将不会履行之后,可以准许反对考虑被告的主张,并且反对给予被告一个改变主意的机会,这样看起来有点儿奇怪。如果原告被禁止采取与6月1日履行原合同不符的任何新的约定的方式来补救,他的利益也将由于信赖被告的主张受到损害;而如果被告被禁止表明他在声称他完全中止合同时并没有违约,这样会更符合原则。如果被告在表明他将不履行时,已经开始了去澳大利亚的旅程,以致把自己置于物理上不可能雇佣原告作为导游在6、7、8月为他的欧陆之行服务了;根据已决的案例,诉讼应该可以在6月1日之前提起;但是宣告放弃可能已经基于其他可能公平地将被告置于履行不能的境地的事实。错误地宣布将不履行一项他曾经很谨慎地签订的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合理地进行反驳,如果他直接被另一方收到损害的当事人起诉;并且,允许受损害的一方作出选择,直接起诉或等待履行期已到,仍接受按预期的合同约束,这样可能对无辜的当事人一方有利,但是却不能对违法者予以惩戒。有一种反对在6月1日提起诉讼的观点认为,造成的损害时难以计算的;但是这种观点相对于另一种观点还较为有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在9月1日之前,即三个月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得提起诉讼。在任何案例中,估算损害数额的陪审团必须考虑到一切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增加或减轻原告在审判之前所遭受的损失的事件。我们并未找到任何与本案中我们所持的观点不一致的判例。李诉帕特森一案,8 Taunt,540,也仅仅表明在一定时间内代售的货物,如果卖主在通知买方他不能送货之前已经将货物转售给他人,则买主可以把根据应当被送货的日期的市场价的损失计算在内。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本案的主张是充分的。这满足了我们给予反馈条件,问题记录在案,我们的观点也会在复审法庭被复核。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给予原告一个判决。

判决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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