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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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1)

2.科研基金项目管理条例 (24)

3.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26)

4.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28)

5.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31)

6.学术论著管理办法 (35)

7.学术成果奖励条例 (38)

8.科技人员行为规范 (43)

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45)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加速优秀成果的推广,促进我院的发展,参照《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通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是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各项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进度检查、经费管理、结项验收和成果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A类项目主要指我院承担的由国家、各级政府和我院提供科研经费(含贷款)并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A1),各部委、省、市政府(含厅局)项目(A2)和我院或系部自筹经费立项的项目(A3)。

二、B类项目主要指我院承接的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三、C类项目主要指自行研制开发的处于试制阶段(1-3年)的科技产品项目。已成熟的产品项目应鼓励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不列入科研项目管理。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科研项目的提出,应能为我院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符合我院的发展规划;有利于我院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有利于地方的建设与发展,提高地方科技水平;有利于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科技含量。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申请范围包括哲学、人文科学、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等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推广应用和科技服务等。

第七条申请条件

一、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

科研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并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符合我院及地方和行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经费预算合理。

三、对正在承担校级以上项目,或三年来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执行科研管理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再立项。

第八条申请程序

一、科研处每年九月初向全院发布下一年的项目申报要求。

二、各部门组织申报,项目申请人填报《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经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盖章,于十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科研处。

第九条项目立项

一、科研处对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组评审和院领导审批三个步骤:①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予受理;

②专家组(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③审查结果通知书经院领导审批后送申请部门,再由申请部门传达给项目负责人。

二、通过审批的申请项目,自接到审查结果通知书后一星期内,项目负责人与科研处签订《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列入院科研项目年度计划。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即成为项目承担部门。

三、符合院《科研基金项目管理条例》要求的申报项目,可申请院科研基金资助。

四、承接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直接与科研处签订《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承担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如项目研究人员因工作调动、健康或出国进修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研究人员更换手续。

第十一条自签订《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后,

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召开开题报告会,随后开始实质性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凡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等,项目负责人在征得项目承担部门同意后,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经科研处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院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跨单位合作项目,项目负责人为我院职工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跨部门项目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实施,相应部门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科研处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项目,或一直不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可作出中止或撤消该项目的处理。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我院财务制度。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费、试验费、燃油和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项目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做到合理安排,精打细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到位后,在院财务处、承担部门和科研处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科研经费管理条例》的要求支配使用。

第五章结项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必须结项。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要求时间向科研处提出结项申请,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项表》,并将项目结项支撑材料交科研处,由科研处按《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组织评审、鉴定工作。

第十八条哲学、人文科学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应为:确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研究或咨询报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专著等。

第十九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形式应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学术上有新见解,对专业建设和科技发展有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报告,并有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专著,视情况还需原理性的试验装置或模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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