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腐败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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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腐败案例研究

摘要:从工程建设方面的案例分析,工程建设中的腐败问题主要表现在领导干部的干预、招投标的违规、工程建设质量几个方面对于领导干部的干预必须强化联合执法力度,纪检、检察、审计、公安等部门形成合力1从严查办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对于串标行为,必须严把招标文件关,确保招标办法的公正性。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同时也要提高专业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的意识。

关键词:腐败;领导干部;执法力度;串通投标;安全质量;监督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工程建设由过去国家投资改为多家投资,投资主体开始多元化,施工队伍也由部门过去独家经营,改为向社会招投标。在这种变革中往往容易发生一些腐败问题,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存在着大量腐败行为,且十分复杂[1]。从工程建设方面的案例分析,工程建设中的腐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案例一:2006年至2008年,常德市水利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周栋民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水利等项目中承揽业务,本人及其家属多次收受贿赂且数额巨大。常德市纪委先后查处了周栋民等7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此案件的发生很大程度是腐败者自身因素,个别党员领导干部,背弃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放松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满足私欲的手段,违反法律法规大肆插手工程建设领域的经济活动,热衷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不法商人牵线斡旋、充当“保护伞”,以此谋取私利。水利局长必定掌握一系列权利,这也正是许多腐败官员干部利用职务收取高额贿赂的原因。这些腐败官员缺乏正确的政绩观,背离了科学发展观,单纯追求“政绩”,为树“形象工程”,以招商引资为借口,直接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采取“先上车,后买票”的形式,直接或间接“推荐”不具备施工能力的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中标,从而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使建设工程的质量难以保证,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

作为领导,必须要要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自律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2]。一是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领导要带头执行纪律,做到不打招呼,不递条子,不搞权钱交易。二是不搞“领导工程”,不搞“献礼工程”,严格按科学规律办事。三是对属下的工作多一些指导、支持和督促检查,少一些直接干预。四是制定明确具体的岗位责任,明确每个岗位的职权和责任,。

对于领导干部的插手干预而导致的工程腐败必须强化联合执法力度,纪检、检察、审计、公安等部门形成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办案信息,充分利用办案资源,从严查办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可以重点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违法审批立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规避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等环节中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案,深挖窝案串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案案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力争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还必须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组织专案组,选择案源线索可查性强、问题比较典型的案件重点查办,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是充分运用查办案件工作的成果,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公布查处的典型案件,震慑腐败分子,坚定人民群众的信心,运用典型案例,以案明纪、以案说法,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二、工程招投标违规

案例二:2008年,深圳市瑞沃建设有限公司和其子公司瑞沃工程有限公司。为参与深圳市公明供水调蓄工程第七标段投标并提高中标率,采取多方单项联合的方式组织多家有资质单位参与投标,分别约定联合投标事宜并确定中标后的工程分包额,帮助部分投标单位编写、审核标书并负责前期费用,事实上形成以该公司为核心的串通投标团,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在某公司以2.6亿余元中标后,瑞沃工程有限公司从中分得1.5亿余元的工程。2011年4月,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瑞沃建设有限公司和瑞沃工程有限公司罚金各人民币100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瑞沃建设有限公司、瑞沃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继克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原总经理谢势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原总工程师栾新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原经营部经理杨玉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工程招投标本来用法定方式吸引建筑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筑任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可是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原本合法的竞争行为已经成为完全的一场戏剧,它程序到位,细节完整,构造着“公平、阳光”的形象,而实际上却已经失去了它的作用。

本案件中的深圳市瑞沃建设有限公司正是看中了这供水调蓄工程的巨额利润才策划了案件中的串标行为,这样的招标,明白说就是从项目资金中分肥,招标程序变成权力寻租的一块遮羞布。以瑞沃建设有限公司为核心的串通投标团事实上,只是几个合伙人组成的名义上的竞争对手,共同分割工程的利益,而且整个招投标的过程中也并不是这些建设公司会出问题。案例中的工程师同样参与了串标行为,因为串标行为如果只是一方作假,一系列的评标手段必定会甄别出作假行为。所以,工程师以及评标专家等必然也会参与其中,中标之后,他们都能获得部分利益。

招投标已是号称最公开、最阳光的权力行为,但从这一个案看,其实际运作竟是完全的演戏。如果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透明的媒体报道和必要的约束机制,程序就是使戏剧表演从无需编写分镜头到需要写出步骤,所谓严格不过是要分镜头写得更细些罢了。

投标企业的势力范围的划分和“友情陪标”之所以出现,类似自发秩序,也可能是黑道秩序,这可使拥有势力范围的企业利益最大化,又可用于驱逐新来者。投标的成本是巨大的,因为权力掌握者和一些招标代理都将获得固定的回扣,招标过程还需要各种支出,所以它需要工程有更高的价格,本案中工程的工程量巨大,其利润也是高额的,所以建设公司不仅需要中标而且它还需要粗制滥造,这就是为什么会有很多豆腐渣工程了。

对于此类的串标行为必须严把招标文件关,确保招标办法的公正性。招标前邀请监管单位(纪检、检察、发改、审计等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联审,保证其科学、严谨、规范,避免由于评分裁量权过大而影响评标公正性。严把公告发布关,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性。要求业主必须根据工程规模,在相应级别、影响大、覆盖面宽的大众媒体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严把评委确定关,确保评委专家的权威性。业主不参加评标,在监管部门监督下,采取异地随机抽签方式确定评标专家(不得与业主和投标商接触)评标。严把封闭评标关,确保评标过程严肃性。监管人员全程参与评标、开标,要求业主和投标商及监管人员一律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和误导性的言论,干扰或影响专家评审。严把中标公示关,确保招标结果透明性。中标后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在一定的天数内没有投诉问题的再签订中标合同,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串标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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