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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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xx银[xx]35号附件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规范福费廷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品种,满足客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促进国际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相关国际惯例以及本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福费廷(FORFEITING)又称包买票据。本办法所称的福费廷业务作为出口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特指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我行应出口商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承兑的未到期汇票或经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以及在承兑交单(D/A)项下,我行应出口商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银行保付的已承兑商业汇票。我行目前与我行代理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

(1)出口商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本币或外币账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往来,信誉良好,收付汇记录正常。

(2)叙做福费廷业务的出口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我行办理福费廷融资的业务范围

(1)经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承兑的未到期汇票或经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承兑电文)。

(2)经连续有效背书的银行保付的已承兑商业汇票或本票。

(3)出口商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项下的开证行,必须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代理行有福费廷业务关系。

第二章操作程序

第五条接受申请

客户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向我行提出无追索权融资申请,我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对客户贸易背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融资意向。

第六条价格确定

在与出口商初步确定融资意向后,根据业务情况,向我行代理行询价,确定包买价格,在代理行提供价格(含其他相关费用或预先扣费)的基础上,我行加收融资金额的1‰-1.5%作为操作福费廷业务的手续费,并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在收到客户书面确认后,正式操作此项业务。

第七条签订合同协议

(1)在确认叙作福费廷业务后,与第一次来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出口商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见附件2),并要求出口商提供经其签字的《福费廷业务确认书》(见附件3)及有关资料。

(2)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代理行提供包买协议,我行审核认可协议内容后,由有权人签署后提供给我行代理行。

第八条款项让渡

信用证项下:我行将信用证项下“款项转让通知函”(见附件4)以加押电文方式发送给开证银行,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付款日将信用证项下款项直接解付给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代理行,同时以加押电文或有权人签字的方式将让渡函发送给该该代理行。

远期汇票或本票项下:通过连续有效的背书将汇票或本票转让给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代理行,如需其他银行(如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提供担保,则该银行应在已承兑汇票或本票上加注“PER AVAL”字样,写上担保银行的名称并加签。或由担保银行出具单独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第九条提供有关材料

根据我行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代理行之间的协议要求,向我行代理行提交包买协议中所列文本要求的包买票据:

1、信用证项下所需提交的材料

(1)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复印件

(2)开证行加押承兑电文复印件

(3)我行给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代理行行的让渡函原件

(4)我行发给开证行的转让通知函复印件

(5)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复印件

2、远期汇票或本票项下所需递交单据(托收行必须指定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境内外资银行海外分行)

(1)经连续有效背书至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代理行的汇票或本票原件

(2)发票及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复印件

(3)出口商的签字确认

以上资料,根据不同的我行代理行的要求而有所不同,以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代理行要求为准。

第十条解付

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代理行将在收到我行提供的有关材料后对我行付款,我行在收到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代理行付款通知并收妥头寸后,为客户办理解付手续。此时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为客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供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退税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涉外申报手续。

第三章授信及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授信

福费廷业务的风险主要是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信用风险和其所在国家/地区的国别风险。由于对出口商的融资无追索权,福费廷业务不占用对出口商的授信。对福费廷业务所涉及的承兑/承付/保付银行风险由买入银行进行授信管理,我行对此类风险不予控制。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

1、单笔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由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审批;

2、单笔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须报分管行长审批。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交易金额

我行福费廷业务原则上适用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或以上的交易融资。

第十四条融资期限

我行福费廷业务原则上适用期限为3年以内的交易融资。

第十五条总行目前仅授权国际业务部办理福费廷业务,国际业务部应将发生的福费廷业务逐笔登记台帐备查。

第十六条国际业务部应建立福费廷业务档案,保管的档案资料包括福费廷业务申请书、福费廷业务合同、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与境内外资行父福费廷业务交易协议(传真件)、款项转让通知函、境内外资行付款通知、我行账户行贷记报单、实际收汇通知(传真或报文)等。档案保管期限为业务终了后5年。

第十七条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应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2、福费廷业务合同

3、福费廷业务确认书

4、款项转让通知函

5、福费廷业务账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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