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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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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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xx 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对本案有了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和了解。现代理人根据本案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过错,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对受害人的死亡,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被告经营管理的电力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其10KV的架空线路与地面距离仅为5.7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3.0.2规定,及被告据以抗辩但实际已经废止了的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的《城市电力规划规范》附表C.0.1的规定,电压为1KV—10KV的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在居民区为6.5米。而本案事故发生地现场,导线与地面距离,审判长组织原被告双方现场勘查测量,仅为5.7米。被告方辩解,说该线路是早已安装的,符合xx年发布的《城市电力规划规范》1—10千伏高压线离地面距离为5米的规定。暂且不论xx年发布的《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已经废止,即使该部门规章现行有效,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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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C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同样是要求1—10千伏高压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在居民区是6.5米,在非居民区才是5米。也就是说,1—10千伏高压线离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和xx年发布的《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规定是一致的。是被告方为推脱责任,故意以非居民区的标准来与本案事故高压线距地面的垂直距离相比。

被告方推脱责任的态度是很明显的,其辩解也是苍白的。

被告在其对xx县安监局出具的《关于10KV xx分支线情况说明》(该说明经庭审质证,被告认可)中,就有意识的说“线路对地约6.5米”。很明显,被告知道“线路对地6.5米”才符合标准,而审判长组织原被告勘查现场测量为5.7米后,被告为推脱责任才故意搬出已经废止的xx年发布的《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并以非居民区的标准来辩解。事故现场就在xx村村里面,不仅仅是挨着xx水库,前来钓鱼玩耍的人很多,也离公路很近。这样的位置,在法律没有对什么地方属于居民区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出于一个正常人的思维,我方认为,本案事故现场应属于居民区。故被告经营管理的事故高压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

2、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设置安全标志。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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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和《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一条“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组织电力设施产权单位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2、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之规定,电力管理部门负有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设置安全标志的法定义务。

庭审举证质证时,原告方提供的第4组证据“事故现场照片”和第7组证据“事故现场视频”,被告方认可拍摄的确实是事故现场。以上两组证据显示,事故现场在红旗水库旁边,紧挨着xx村一户村民的房屋,来钓鱼的人和过路的村民活动频繁。被告依法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如此频繁的地区设置安全标志,而被告并未履行这一义务。

3、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立标志。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和《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之规定,导致本案事故的导线向外侧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应为保护区,即本案事故是发生在保护区范围内。且被告方在辩论时,也说了事故现场是保护区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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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之规定,被告依法应在该保护区设立标志,但被告没有履行这一义务。

4、被告疏于管理,未尽到监督、检查和贯彻实施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之规定,被告负有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宣传教育的职责。而本案,原告方指出被告经营管理的该事故高压线距村民房屋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与树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时,被告方辩解说安装该高压线时并没有房屋,也没有树。当然,20年前安装高压线时的情况,我们不得而知,但就算真如被告方所说,当时没有房屋,没有树木。那后来村民修房屋,种树,被告方是有责任阻止的,以及在村民还没有开始修房屋,没有开始种树时,就应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村民修房屋、种树的行为,在庭审时,被告方虽然否认其负有监督检查等法定义务,但承认了其有告知义务。可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所谓的“告知义务”,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监督检查等义务。出现了高压线距房屋距离如此近,高压线直接从树林里穿过的这种危险现象,究其原因,是被告方疏于管理,未尽到监督、检查和贯彻实施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而如果不是距村民房屋如此近,事故现场还是一片荒凉,受害人从事故现场过的可能性就会很小。

正是因为被告的以上过错,受害人无法识别该事故电线是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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