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之辩与义利观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义利之辩与义利观

朱熹曾经说过:“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而在为学之方上与朱熹有严重分歧的陆九渊也说:“学无深浅,首在辨义利”,可见,义利问题和义利关系在人类伦理思想与价值观中是极为重要的,而义利观就是人们义利范畴、义利关系以及义利取向等的认识和态度。

一、义利范畴

人类史上的许多思想斗争之所以不能取得深入下去的应有的成果,往往是因为受制于概念或范畴,正如乔治·爱德华·摩尔所说,在未能对自己谈论的对象作出界定之前就试图解答。例如孟子与荀子的性善、性恶之争,孟子认为人的本心为“不忍人之心”、“恻隐之心”,从而以本心论本性,由不忍人之心得出‘四端’说,所以人才有“仁义礼智”四德,确立性善论。而荀子认为人的性本只限于食色、喜怒、好恶、利欲等情绪欲望,从而确立人性本恶的性恶论。二人对于人的本性的界定的不同,造成了二者相互对立的人性学说。再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里特的著名命题“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到底如何界定“同一条河流”这个范畴会让我们对于这个命题有不同的看法。虽然义利概念的界定带有现代语言中有各种解释,各个思想家对其的解释也带有自己的认识和立场,难免有片面性,呈现给我们的是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况,但在讨论义利关系与义利取向之前,我们还是有必要看看作为义利观之基础的义利范畴。

从词源上看,义,繁体为上羊下我。清代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说;义,善也。引申之训也。从我。从羊。威仪岀於己,故从我。一种解释为:羊,作为一种兼具审美功能与功利功能的温顺动物,自古以来被人们看作美好的事物,此与善同意(《说文解字》)。“义”的上羊下我结构,暗示着自我利益要置于美善之下。而另一种解释为:我”是兵器,又表仪仗,而仪仗是高举的旗帜,“羊”表祭牲。合起来的意思是为了我信仰的旗帜而牺牲。利,左禾右刀,以刀割稻谷表示收获之意,同时也是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是个体生活需要还是公共生活需要或者二者皆有尚不清楚。然而从字体的基本结构已经可以看出,“义”基本上是代表公正合宜且具有责任感的道德行为、理由,而“利”则与好处、物质的收获相联系。

先秦百家争鸣之时,各家代表对于义利范畴也给出了不同的理解。以儒墨为代表,《孟子·离娄下》中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儒家的“义”就是“仁义”,作为一种君子必须遵循的道德修养原则,在本质上区别于物质利益,认为“利”是“小人”所追求的。而墨家代表墨翟所说的“义”是和劳动果实相联系的,是讲物质利益的。农夫“耕稼树艺”,妇人纺织,王公大夫“听狱治事”,士君子“治官府”,这都是“义”的,而偷他人园子里的果实,抢夺别人的牛马,亏人以自利,那就是不仁义了。所以,对义利范畴的不同解释,使得儒墨两家在义利关系与义利取向上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看法。

二、义利关系

基于“义”“利”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到,义利关系主要包含两种内容,一方面是物质利益与伦理道德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儒家思想中体现地最为深刻,儒家维护奴隶主利益,所谓的“君子”剥削劳动者果实,享受现成的物质,因此不计较物质利益,从而注重道德上的修养问题。而墨家却直接把道德与劳动联系起来,将劳动成果以及其获取的途径看作是评价道德行为的一个尺度,以非道德去衡量道德,避免了以道德衡量道德的循环论证。同时“不与其劳获其实”“亏人自利”,揭示了“不义”的剥削的本质。

另一方面是动机与效果的关系,现代西方规范伦理学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道德时,认为以行为的效果为标准的,是效果论及功利主义,认为是以行为的动机为标准的,是动机论。将儒墨两家对于善恶的评判标准与西方伦理学相联系似有不妥之处,但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明显认为“君子”重视行为的动机而“小人”看中的是行为的效果。相比孔子,墨翟对于行为的判断,就如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史新编》中所说:是注重效果的,但也不是片面地注重效果。在《鲁问》中有这样一个故事:鲁国的国君问墨翟,我有两个儿子,一个

喜欢读书,一个喜欢把自己的财产分给别人,你看哪一个可以成为太子?墨翟说,这很难确定,他们也许是为了赏赐和名誉而这样做的。钓鱼的人,恭敬地站着,并不是为鱼的利益。用虫做饵引诱老鼠,也并不是爱它。君子应当把“志”和“功”结合起来。“志”为动机“功”为效果,墨子认为,注重动机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效果。

三、义利取向

作为义利观的根本与宗旨,义利取向也就是人们对于义利关系的认识和看法对于日常生活具重要的指导作用。仅先秦的义利观而言,主要有四种模式,分别为:重义轻利,义利合一,义利并重与重利轻义。

1、重义轻利的代表为儒家的孔孟,虽然孔子并不完全排斥“利”,也曾提出“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但其最终目的还是为统治阶级服务,为“仁义道德”服务。在个人义利与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时,孔子认为应该放弃私利,遵循道德,坚决反对“见利忘义”。孟子继承孔子,强调义与利之间的对立,甚至提出“何必曰利”。

2、与儒家的这两位代表人物不同,荀子主张义利并重,认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虽桀纣不能去民之好义”任何人都不可能不考虑自身的利益。所以,重点在于如何使对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符合道德伦理规范的要求,而不是争论义与利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

3、主张义利合一的墨家,对于墨家来说“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这就是“义”的,道德原则也是可以和天下大利结合的。值得注意的是,墨家这里的“利”,是天下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私利。所以,贵利就是贵义,贵义即是贵利,因而墨家是贵义尚利的。

4、以管子、商鞅、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认为真正的义离不开利且必须以利为前提,因而重利轻义。《管子》有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满足物质生活需要之后才有精神需求。而商鞅则更为激进,他说“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之母也”,将儒家的仁义道德批为罪恶之源。韩非子站着性恶论的角度,认为人性都是趋利避害、贪图享乐的,都怀有计算利益之心和自为之心,否定伦理道德,“夫施于贫困者,此世之所谓仁义;哀怜百姓,不忍诛罚者,此世之所谓慈爱也,夫有施于贫困,则无功者得赏不忍诛罚,则暴乱不止”。所以,“仁义”毫无作用,那首先就应当放弃,满足人的私利之心,再以法律加以制约,惩恶扬善,以满足统治需要。

以上是我对先秦义利观的理解,有失偏颇及不足之处望老师谅解与指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