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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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浩,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雷,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电梯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1)闸民一(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迅达电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文浩,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杨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上海迅达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期限为2001年3月12日至2003年3月1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董事长秘书。上海迅达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张某办理了起始日期为2001年3月12日,终止日期为2003年7月31日的招退工登记手续。
2003年8月25日,张某与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期限为2003年8月1日至2005年
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2003年8月1日至2003年11月1日,约定岗位为法务主管。2004年7月23日,商务部批复同意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迅达电梯公司。
2005年8月16日,张某与迅达电梯公司签订期限为2005年7月3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法务主管。2008年1月18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工作内容为法务管理工作,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8,000元/年,按12个月计发,每月11,500元。迅达电梯公司为张某办理了起始日期为2003年8月1日,终止日期为2010年1月13日的招退工登记手续。 2007年1月5日,迅达电梯公司发布《关于员工在迅达公司间调动的规定》,其中载明该规定适用于迅达中国公司的员工,按内部招聘流程,加入中国范围内迅达所属其它公司所涉及的劳动雇佣关系的改变;调入公司承认被调员工在其他迅达在中国的公司的工龄,所有涉及工龄的事宜均以员工在迅达的连续工龄计算。
2010年1月13日,迅达电梯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
:“1、张某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基本职业道德、劳动合同及公司相关规定,包括公司关于‘利益冲突’的行为准则,在公司法务部和律师协调处理张某好友杨某劳动合同解除之谈判并为此准备诉讼时,张某身为公司法务经理和负责执行公司行为准则的合规经理,营私舞弊,私下与他见面,提供对杨某有利的法律咨询,泄露公司对策,支持杨某与公司抗争,损害公司利益;2、严重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公司保密信息;3、在‘每日工作记录’单上编造工作内容,欺瞒上级管理;4、不服从和不接受领导合理的工作安
排和工作分配。公开顶撞领导,用不礼貌言辞怒斥领导,造成极坏的影响,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5、对公司领导进行威胁、恐吓,干扰妨碍领导的工作和生活;6、违反合规经理的工作职责和职业道德,不依照正常程序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上报和处理,而将告发他人所谓‘违规行为’作为筹码,对他人进行恐吓、要挟,以达到损公肥私的个人目的,已构成失职,并违反了法律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禁止营私舞弊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迅达中国纪律条款’第4、5、13、14、19、20条等规定,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根据规定既可立即解除合同,也可分别给予书面警告累积三次以上后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决定合并处理,自2010年1月13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迅达电梯公司为张某开具的退工单载明张某2001年3月12日至2010年1月13日期间在迅达电梯公司工作。张某2009年月平均工资为23,217元。
迅达电梯公司的《员工手册》附录1《迅达中国纪律条款》中所规定的违纪行为包括:4、违反迅达行为准则及其指导方针、行为准则确认书或其他与行为准则相关的规定;5、违反保密或竞业禁止规定;13、工作不力、不尽职;工作时间睡觉、擅自离岗、干扰他人;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14、对其他员工进行威胁、恐吓、强迫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妨碍其工作或生活;19、工作时间从事工作范围以外的私事;20、对其他员工使用侮辱性言语、欺诈性或恶毒表述。其中,4、5项处理方式为解除合同;13、14、19、20项的处理方式为初次处理书面警告,再次处理为解除合同。《迅达中国纪律条款》还规定:如一次违反行为可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处分;任何员工连续在一年之内累积三次书面警告,或一次书面警告加一次降薪/撤职处分,公司即有权采取解除合同处分。
迅达电梯公司的《员工手册》附录2《迅达中国行为准则的指导方针》第三项原则的内容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迅达的业务进行竞争,避免可能对迅达造成损害的利益冲突。这其中包含如下两层含义:1、禁止与迅达竞争,迅达员工对公司负有忠诚的义务,这主要意味着不能参与与迅达集团相竞争的业务,比如提供与迅达集团所提供的类型相同的产品和服务,或直接、间接地与迅达竞争者相联合;2、披露利益冲突,迅达员工、员工的配偶或亲戚从事与迅达直接往来的业务或者员工可能与迅达有其他潜在的利益冲突,应该向当地人力资源部披露该情况。第五项原则的内容为:积极帮助迅达实施行为准则。员工不仅自己要遵守行为准则,还要积极支持本行为准则的实施,在发现其他迅达员工违反准则时向本地法务或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也可以通过个人秘密的方式与公司领导联系。2009年4月15日,张某确认再次阅读迅达行为准则及其指导方针。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9年11月18日迅达电梯公司与案外人杨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就劳动合同的解除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原审法院再查明,迅达电梯公司有关奖金的制度中规定,目标奖金适用于迅达中国所有具有人员管理职责的经理和主管及那些业绩可用目标控制及衡量的关键岗位上的人员。“其他经理及主管”的目标奖金是在每下一年度的二月底前,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将经理及主管的奖金计算的结果报迅达中国人力资源部审核,迅达中国总裁审批。年底(即12月31日)仍在岗,发放之日前离职的员工,应享有目标/年终奖金,当年度的目标/年终奖金将根据其个人业绩并按奖金考评标准计算得出,根据迅达中国统一的奖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