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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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9年 1 2月 2 6日第 十一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二 次会 议通 过 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侵权
责任法 》 其 中第 3 , 6条 的规定 引起 了网络产 业 界和 知识 产 权 学界 的质 疑 , 为 《 权 责 任 法 》 于严 厉 , 认 侵 过 将会 影 响我 国网络产 业 的健康 发展 。因此 , 本文 从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的服务 类 型人 手 , 理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的侵权 梳
络服务 提供 者 承担 共 同侵 权 责任 。原 因是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收 取费 用 为 网络 终端 用 户 服 务 , 可 以管 理 自己 并
的 网络 系统 ; 网络服 务提供 者 有经济 赔偿 能力 , 并且 身 份 明确 ; 权人 总是 希望 在本 国提起 诉讼 , 版 因此如 果 内 容提供 者位 于别 的 国家 , 网络服务 提供 者在 本 国司法 管辖 的范 围 内 ,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就成 了最 合适 的被 而 则 告 了020这种 一 味地追 究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的共 同侵 权责任 是受 到传 统侵 权行 为理 论 的影 响所致 。 [2 ]7 传 统侵 权行 为理 论认 为 , 如果 当事人 一方 帮助 、 唆或 引诱 另一方 实施 了侵 权行 为 的 , 教 实施 帮 助 、 唆或 教 引诱行 为 的一方 当事 人应 当 与侵权 者承 担共 同侵权 责 任 。但 侵权 行 为 的归 责原 则 主要 是 过 错 责任 原 则 , 即 帮助者 、 唆者 或 引诱 者 是否 承担共 同侵 权责 任 , 教 首先 要考 察行 为 人 主观 上 是否 有 过错 , 即是否 知 道 或应 当 知 道 自己行 为给 他人 造成 了损 害 。“ 9世 纪在重 视个 人 的 自由和理 性 , 失 责任 主义被 奉 为 金科 玉 律 , 同 1 过 视 自然法 则 , 主要 理 由有 三 : 1 道德 观 念 : 其 () 个人 就 自己过 失 行 为所 肇 致 的 损 害 , 负 赔 偿 责 任 , 正义 的要 应 乃
信 息 的快 速获取 离不 开搜 索 引擎服 务者 , 即根 据 网络用 户输 入 的关键词 查 找包含的论述 来看 ,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基 本上 都包 括 了网络传 输 服务 提供 者 、 机服 务提 主
供 者和 搜索 引擎 服务 提供 者 。第 三 , 从立 法上 看 , 国 1 9 美 9 8年 的《 千禧 年数 字 版权 法 》 2 0 、 0 0年 《 盟 电子 商 欧 务 指令 》 我 国 2 0 和 0 6年通 过 的《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保 护条 例 》 网络 服务 提 供者 分 为 三种 : 网络 传输 服 务 提 将 即 供者、 主机 服务提 供者 和搜 索 引擎服 务提供 者 。1 9 9 7年德 国 的《 多媒 体法 》 网 络服 务 提供 者 分为 信息 提 供 将 者、 主机 存放 服务 提供 者 和网络 接入 服务 提供 者 。 ] [3 1 但这 样分 类 的 目的是 为 了分 清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的行 为及其 责任 。实 践 中除 了 网络传输 服务 必须 由专 门 的法人 提供 外 , 他服 务种 类 既可 以由法 人 , 可 以 由 自然人 或其 他组织 提 供 , 且 , 其 也 而 这三种 服务 提供 者所 提 供 的 网络 服 务并不 是 固定 的 , 可能 互相交 叉 , 有 处于 变化 之 中。 网络传输 服务 提供 者也 从事 主机 服务 或搜索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侵 权 责 任 限 制 问 题 探 析
邓 社 民
( 中南财 经政 法大 学 知 识 产权研 究 中心 , 北 武汉 4 0 7 ) 湖 3 0 2
摘 要 :侵权 责 任 法 》 3 《 第 6条规 定存 在 以 下 问 题 无 视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服 务 的 类 型 , 刀 切 地 规 定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与 网 络 一
①参 见袁 泳 :数 字 版权 》 载《 识 产 权 文 丛 》 二 卷 , 国 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19 《 , 知 第 中 9 9年 版 , 9 第 9页 ; 立 先 : 网 络 版 权 问题 研 究 》 丛 《 武 汉 大 学 出 版 社 2 0 年 版 , 1 2页 ; 志培 :网 络 与 电 子 商 务 法 》 法 律 出 版 社 2 0 07 第 9 蒋 《 , 0 2年 版 , 1 1 ; 玉 瑞 :互 联 网上 知 第 8页 张 《 识产 权— — 诉 讼 与 法 律 》 人 民法 院 出版 社 2 0 , 0 0年 版 , 1 6页 。 第 8 ② 冯 晓青 :因特 网 服务 提 供 商 的 著 作 权 侵 权 责 任 研 究 》冯 晓 青 知 识 产 权 网 ,tp /e g i qn I_O 1 0 7年 7月 3 日访 问 ; 《 , ht:fn x o igpC H 20 a 王迁 :网路 版 权法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2 0 年 版 , 1 3 1 4页 《 , 08 第 3— 3
了 中 国 电 信 、 国 联 通 、 国 移 动 外 , 有 有 线 电视 公 司 提 供 的拨 号 上 网 、 中 中 还 ADS L宽 带 上 网 与 有 线 电视 宽 带 上
网业 务 等均属 于 网络传 输 或接人 服 务者 ; 其次 , 网上信 息交 流离 不 开主机 服 务提 供者 , 方面 , 一 提供 各种 信 息 ( 字或 各种 视频 ) 网络用 户浏 览 或下 载 , 一方 面 , 自己 的服 务器 为 网络用 户 提 供存 储 空 间 , 许 其 上 文 供 另 以 允
法 人 , 可 以是 自然人 或其 他 组织 , 也 但不 包括 网络终 端用 户 。 目前 关 于 网络 服 务 提供 者 究 竟 包 括 哪些 种 类 ,
学界认 识还 不一 致 。具体 来说 有二 元 说①、 三元说 Ⅲ。 钉、 四元 说②、 六元 说 _加 2 j
等 观 点 。这 四种 学 说 分别
总 第 1 6期 1 21 0 1年 5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 Ga s n t u e o o iia ce c n a o r a n u I si t f P l c l i n ea d L w o t t S
G e r lNO. 6 ne a 11 Ma y., 011 2
供 者 。网上 信息 交流 首先 离不 开 网络传 输服 务提 供者 , 即通过 自己 的硬 件 设施 向用 户 提供 以 电话 线 、 光缆 或
微 波方 式接 人 因特 网的服 务 。无论 是有 线或 无 线上 网都 需要 电信 、 动等 提供 设施 、 径和 技术 支持 平 台 的 移 途 网络服 务提供 者 提供 信息 交流 的传 输管 道 , 则 , 否 就不 可 能 实 现计 算 机 的互 联 互 通 , 互联 网就 无 从 产 生 。而 且 能够 提供 此项 服务 的一 般 只能是 具有 雄厚 实力 的法 人 , 自然 人 和其 他 组织 无 法 提 供 此项 服务 。在 我 国除
引擎 服务 。主机服 务者 除 了提供 信息 内容 、 储 空 间 、 存 邮件 、 天室 外 , 从 事 搜 索 服 务 , 新 浪 的“ 问 ” 聊 也 如 爱 。
搜 索引擎 有 时侵 权 时 , 网 络服 务 提供 者 的 责 对
收 稿 日期 :Ol ~O — 1 2 1 1 O
作 者 简 介 : 社 民 ( 9 9 ) 男 , 肃 正 宁人 , 邓 16一 , 甘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中心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 汉 大 学 副 教 授 , 武 主要 研 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学 。
任追 究应 具体 情况 具体 分析 , 视其 所从 事 的服务 形式 而定 , 不能 一 刀切地 让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对 网络用 户 的侵
权承 担连 带责 任 。
二、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的侵 权 责 任 及 其 限制
( ) 一 传统 网络 侵权 理论 随着 新技 术 的发展 、 作权侵 权行 为泛 滥 , 著 著作权 人 对作 品 的控 制 不 断弱 化 。为 了加 强 著作 权 的保 护 , 国际公 约 和各 国立 法对 著作 权 的权 项 不得不 进行 扩 张 。从 印刷 时代 的 复制 权 、 行权 和 演 绎权 到 电子 时代 发 的表 演权 、 广播 权 、 放映权 、 制权 、 摄 出租 权 , 到 网络时 代 的信 息 网络 传播 权 和 权 利人 对 自 己作 品所 采取 的 再
责任及 其 限制 与反 限制 问题 , 并对 该 条 的修 改 提 出立法 建议 , 抛砖 引玉 , 教 于法 学界 同仁 。 求 一 Nhomakorabea、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的定 义及 其 种类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是指 为信 息 的传输 、 储 和搜 索提 供管 道 、 间 与路 径 服 务 的 网络 经 营 者 , 既 可 以是 存 空 其
传信 息 , 以供其 他用 户浏 览或 下载 或者 提供 B S电子公 告版 、 T B F P文 件传 输协 议 、 人 主页服 务等 。如 新浪 个 等大 型 门户 网站 , 以及各 种 网站提 供的 免费 电子 邮箱 、 子公 告版 ( 电 在互 联 网上 以 电子 布告 牌 、 电子 自板 、 电 子论坛 、 网络聊 天室 、 留言板 等交互 形式 为上 网用 户提供 信 息发 布条件 的空 间) 等服 务 , 如腾讯 QQ 等 ; 后 , 最
从 网络 服务 的行 为方 面进 行分 类 , 虽观 察角 度不 同 , 基 本 上 涵盖 了 目前 网络 服 务 的所 有 行 为 类 型 。然 而 , 但
作为法 律关 系 的主体 必须 明确 , 要有 概 括性 和抽 象性 , 样 , 律 才 能根 据 其行 为 性 质 确定 具 体 的 权利 和义 这 法
用 户 承担 连带 责 任 ; 国 内外 立 法 已经 确 定 的 避 风 港 规 则 视 而 不 见 , 单 化 处 理 网 络 侵 权 纠 纷 ; 《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 对 简 与 信 例 》 规 定 存 在 严 重 冲突 建 议 修 改 《 权 责 任 法 》 即删 除第 3 的 侵 , 6条 第 2 3款 , 留 第 l , 补 充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有 规 定 的 除 、 保 款 并 “
外 ” 或 者 删 除第 3 的 规 定 , 网 络 侵 权 责 任 作 为 专 门 一 节 进 行 规 定 , 除 法 律 法 规 间 的 冲 突 。 ; 6条 将 消
关键 词 :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 权 责 任 ; 善 侵 完 中 图 分 类 号 : F 2 D 56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 8 X( 0 1 0 — 1 10 1 0 —7 8 2 1 ) 3 0 1 - 7
务, 并分 配其 行 为给他 人权 益 造成 损 害的责 任 。 因此 , 认 为应将 网络 服 务提供 者 分 为三种 , 我 即网络 传输 服 务 提供 者 、 机 服 务 提供 者 和 搜 索 引擎 服 务 主 提 供者 。第 一 , 技术 上看 , 从 网上信 息交 流离 不 开 网络传 输 服务 提 供 者 、 主机 服 务 提供 者 和 搜 索 引 擎服 务 提
技术措 施 、 标示 权 利管理 信 息等 , 作权 人 的权利 延伸 到数 字化 作 品 。虽 然法律 对 著作权 保 护随着 技 术的发 著 展不 断加 强 , 著作 权侵 权行 为也 呈现 多样化 的趋 势 , 但 尤其是 网络侵权 愈 演愈烈 。当 网络 用 户在 网络上 下载
或上传 侵权 材料 时 , 由于网络 终端用 户很 难找 到 , 即使 找到 , 因为其 没有 经济赔 偿 能力 , 也 著作 权人 就要 求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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