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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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的起源与发展(一)
清政府时期:
司法警察是警察的一种,专指执行司法职能的警察。在我国,司法警察最早出现在清朝末年,北洋政府成立后设立一直未有改变。清政府在改革司法制度方面还是做了贡献的。特别是康熙年间,有很多的清规被人们所接受,人们都很有秩序地生活着。实际上我国出现法律最早的是在唐朝,唐朝有一部法律叫《唐律》,但法律制订出来以后,人们不太好懂,最后又搞了解释叫《疏仪》,这时才被人们所接受,把唐朝治理的很好,周围国家都来唐朝学习,形成了中华法系。清朝末年法律较健全,用10年的时间,制订了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初步形成了那个时期的法律体系。
清朝末年的司法警察是设置在检察厅内的,当时的清政府改革司法制度怎么改的呢?一是改刑部为法部,掌握全国的司法行政大权;二是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大理院设两个厅〈审判厅、检察厅〉,检察厅的职责就是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充当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和公诉代理人,监督判决的执行。司法警察就是为了适应检察职能的需要而设置的。宣统二年也就是1910年,经法部奏定发布了《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这是最早的一部司法警察章程,这个章程规定各级检察官享有调度司法警察之权。司法警察的职责是:在检察官的调度下,实施对犯罪的侦查。主要承担逮捕人犯、搜查证据、押送人犯、取保传
人、检验尸伤、接受呈词等任务。当时调度司法警察是凭指挥证,没有指挥证你不能调度司法警察,要是滥用指挥证,要按照滥用职权论处。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这个时期司法警察是为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而设置的特殊警种,其人员有专职与兼职之分。专职司法警察由检察官统一调度,专为办案而设。兼职司法警察即没有固定的编制,也没有服装,只是临时受检察官的调度来完成司法业务,但不能办案。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个时期无论是工农民主政权还是抗日民主政权、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都建有革命的司法机关,并设有执行司法职能的公安警务人员。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司法警察作为特殊警种分设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之中。
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法院司法警察也就是俗称的法警,是法院内设立的特殊警种。在社会上,法警不像一般警察那么为人熟悉,事实上他们贯穿每个案件的始终,从犯人的追捕,到犯人的押解、看管、送审,甚至器械的管理。正因为他们与犯人接触很多,所以特别需要铁面无私、秉公执法的正气。
工作内容编辑
做好刑事审判的被告人押解工作,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按时将被告人提押到指定的地点;负责押解、值庭、看管人犯,负责出入刑事审判庭人员的安全检查,依据法律以及审判长的指示,维护法庭秩序,并进行值庭做好法庭的警卫,确保庭审活动中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
以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性;
根据庭审工作需要,传唤证人、出示作案证据;
执行院领导签发的拘留、拘传、逮捕人犯的决定和其他强制措施;
在诉讼活动中,及时、准确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通过调警程序参加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在执行现场协助执行法官,维护执行现场秩序,配合执行法官指示完成执行任务;正确使用、保管配备的枪支、弹药、械具和交通工具;
负责审判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对出入审判大楼人员的人身进行安全检查,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司法警察工作职责: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种之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3)送达法律文书;
(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6)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7)执行死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5、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6、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标志、臂章、警号、警官证、制式服装、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职业要求编辑
教育培训:
大专学历公安学等相关专业,接受过专业培训。
工作经验:
从事该职业需要具备一定的实习经验。
发展路径编辑
司法警察需要大专学历,公安学等相关专业,并且要接受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司法警察除了在法院工作外还可以转至公安机关或是检察机关,或是其他一些保卫部门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