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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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对汉律所做的调整: 《汉律》不仅繁芜,而且杂乱,篇目之 间互相重复或抵触的律文甚多。魏律集类 为篇,对汉律内容作了更合理的调整。
一是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 一律。如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 诸亡律;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以 上合为魏的毁亡律。
二是将一律中包含数种罪例的重分为 别律。如贼律中的欺谩、诈伪、逾封、矫 制和囚律中的诈伪生死皆与原律名相抵, 故分出立为诈伪律。 三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 作为正典,所谓“律以正罪名”。
(二)东吴法律
吴国“律令多依汉制”。
(三)蜀汉法律 蜀国都成都后,着手制法。建安二十 四年,刘备令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 李严等五人“共造蜀科”。蜀科内容未明。 蜀科外,又有《科令》两篇,《军令》 三篇。
(四)西晋法律 1.《晋律》 曹魏末年,曹魏大权已完全操于司马 氏之手,晋王司马昭以“患前代律令本注 烦杂”,“科网本密”为由,“于是令贾 充定法律令”,与杜预等十四人典其事。
梁律的篇目和内容基本与晋律同,惟 盗律改称“盗劫”,贼律改称“贼叛”, 请赇改为“受赇”,捕律改称“讨捕”, 删诸侯一篇,增仓律一篇,只此而已。
(六)北朝法律 1.北魏法律 拓拔珪即皇帝位后,着手制定法律。 天兴元年(398)诏尚书吏部郎中邓渊典官 制、立爵品、定律品、协音乐;仪曹郎中 董谧撰郊庙、社稷、朝觐、饷宴之仪;三 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用科禁;吏部尚书崔 玄伯总而裁之。
四是体例上的调整。汉《九章律》中《具律》 在第六篇,《具律》规定刑名,类似现代刑法总 则,放在中间很不恰当,故魏《新律》将其改称 《刑名》置于篇首,统领全文。魏律因嫌汉律
的“罪(名)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 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 首”。“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这
一改动为以后的晋律、北齐律所肯定。《刑名》 后又增《法例》一篇,北齐律则将二者合为《名 例》一篇,此后相沿未改,直至于清。
《晋律》为东晋பைடு நூலகம்宋、齐沿用,至南朝 梁武帝改律共承用235年,是两晋、南北朝 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 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晋律》的设置更为进步。一是严格 区别律令界限;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 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所 谓“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 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 足,……名例齐其制”。
太和五年再次诏定新律,于十六年颁 行。主要负责太和新律修订的是李冲等人。 李冲是陇西世族,是河西文化的嫡传。李 冲辅佐文明太后和孝文帝的汉化改革,他 所主持参订的太和新律,使河西文化的因 素渗进了北朝法律系统。
魏除正律外,还有令、科两种法律形 式。曹操时,陆续颁布了设官令、军策令、 褒赏令、求贤令等六十多篇,是根据形势 随时颁发的法令,作为法律的修改,成为 魏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魏修正律时,又于律外再修编魏令一 百八十余篇,分为州郡令、尚书令和军中 令三大类,内容涉及民治、吏治和将治, 属于行政法规,与汉令集皇帝诏令的统一 法典有所不同。
这是北朝首次制定较系统的成文法,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封建秩序,同时废除 了一些原始落后的酷刑。
(1)《神䴥律》 拓跋焘即位后,第二次修定法律,神 䴥三年(430)诏司徒崔浩改定律令,主要 是宽刑省罚,如增设一年刑、允许以官爵 除刑以及对孕妇、老少的恤刑等,进一步 废除了原始刑罚的残余。
(2)《太和律》 孝文帝即位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汉化 改革,包括对律令的改定。太和元年(477) 诏群臣于太华殿议订律令。三年,又诏中 书令高阁集中书秘书官修改旧律条文,经 群官参议、孝文帝亲自刊定,于五年颁行, 共832章,以枭首为最重刑,废除了轘刑。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 (267)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 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 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 具法律效力,故又称“张杜律”。这一形 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 的先河。
《晋律》共二十篇,即刑名、法例、盗 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 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律、毁亡、 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诸侯, 620条,27657字,体例比较严谨,与汉、 魏旧律比,“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 中典,归于益时”。
因关津交往频繁,贸易活动发展,救 火防火,分封侯王、郡国并行而增设《关 市律》、《水火律》和《诸侯律》。 并将多达七百余万字的汉末律讼,精 简到约十二万六千字,称得上是“蠲其苛 秽,存其清约”。
2. 《晋令》 《晋令》40篇,2306条,98643字。 晋令以教喻为目的,不具备副法作用。 先教化,后刑罚,晋令首开教令法之先例, 在法典上有着重要意义。使律令分离,令 不再作为法律的补充形式,而独立为教令 法,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互相抵触的 矛盾。
(五)南朝法律 梁律 南朝最大的立法活动是梁天监元年 (502),梁武帝因律令不一,实难去弊, 下诏重议新律。“得齐时旧郎济阳蔡法度, 家传律学云,齐武时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 合为一书,凡一千五百三十条,事未施行。 其文殆灭,法度能言之,于是以为兼尚书 删定郎,使损益植之旧本,以为梁律”二 十篇,1529条,天监二年正式颁行。
第八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主要法律
(一)曹魏法律 魏明帝太和三年(229),鉴于汉末“法令 滋章,犯者弥多,刑罚愈众,而奸不可止”的弊 端,“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等“删约旧 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 其中,盗、贼、捕、杂、户五篇袭用汉律, 又增加了“劫略、诈伪、毁亡、告劾、乏留、请 赇、惊事、偿赃、免坐等九篇”。又改具律为刑 名,改兴律为兴擅,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 从此“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这 一改动为以后的晋律、北齐律所肯定。 《刑名》后又增《法例》一篇,北齐律则 将二者合为《名例》一篇,此后相沿未改, 直至于清。
此外是对新增篇目与“故五篇”的统 一调整,其中的《告劾》、《捕》、《系 讯》、《断狱》四篇的先后排列顺序,正 与当时的司法程序相吻,不能不说是立法 技术进步的体现。魏《新律》成为三国时 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并成为晋律的直接 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