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号牌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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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企业形象,提高公司员工荣誉感,展示员工精神面貌,公司实行全员佩戴工作牌上岗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泸州永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工号牌管理工作归口人力资源部统筹管理。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工牌制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衔接行政部制作;

第五条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完毕后由人力资源部将工号牌配发。

第六条工号牌统一佩戴在左胸前,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外衣遮盖,违者以未佩戴工牌处理;

第七条上班时间(含外出),员工必须佩戴工牌并保持整洁,不残缺;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应督促所属员工佩戴工牌,并由行政督导负责考核工作(除罚款外,计入员工个人考核档案,在晋升和评优时作为参考依据);

第九条工牌有遗失或损坏,应到人力资源部补办或更换,每个扣缴工本费10元,如为故意损坏则全额赔偿;

1、补办:员工个人写书面申请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经理级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并递交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汇总统一制作;

2、更换:员工调岗后需更换工号牌的,凭原工号牌和调离手续完备表予以更换;

第十条员工离职时工牌应缴回,否则将赔偿20元;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资部对公司员工工作牌佩戴情况负有提醒、监督、检查、处罚的责任。

第三章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临聘人员(实习生、兼职)采用吊卡式工号牌(附本人相片),用人部门填写《临时工牌需求表》交至人力资源部统一制作,有效期为一周。

第十三条公司试岗期员工采用吊卡式工号牌(附本人相片),在填完试岗表后,人力资源部统一发放,试岗结束办理入职手续时,以吊卡式工号牌更换佩戴式工牌,有效期为一周。

第四章其他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解雇或移交法办:

第十四条对于无故未佩戴工牌者、工牌信息内容不完整者(含故意划伤和涂改),给予当事人10元/次处罚,部门负责人20元/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的,在全公司书面通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工号牌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涂改,如员工因本人工号牌保管不当,导致公司或公司内员工财物等受损的,由其承担所有的后果;

第十六条利用工牌在外作不正当的事情者。

第十七条将工牌借给非本公司员工,在外破坏本公司名誉或肇事者。

附件:

1、临时工牌需求表

2、流程

临时工牌需求表

流程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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