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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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6
第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共同管辖
1、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 行政行为决定的,由最初做出具体行为的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2、公民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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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 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3、临界不动产,有关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法院都 有管辖权。
4、行政机关由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有对财产实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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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确定管辖的办法:
1、原告选择。 2、最先受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4、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18
(三)裁定管辖
第一: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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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主要是对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 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 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 进行审理。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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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域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 就是从法院的横向系统来确定同级人 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限。 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 共同管辖
7、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 行政行为。
10
四、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实质是依 据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来确定上下级人民 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行政 诉讼的级别管辖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的 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 法院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由 其上级人民法院制定管辖。
2、有管辖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他们共同上 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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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移转管辖。
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 意,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由下 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 院审判的制度。
第七讲 行 政 诉讼
1
主要内容: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特点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2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特点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 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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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转管辖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其转移的是行政案件的管 辖权;而移送管辖其移送的不是管辖权也 不可能是管辖权,而只是行政案件。
(2)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 间进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异地人民 法院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 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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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的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5
(二)行政诉讼的特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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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般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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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 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1、人民法院审查的对象仅限于具体行政 行为。
2、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3、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4、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5、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和结果。
6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
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 辖权的法院审理。但是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 得自行移送。 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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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指定管辖
是指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 同一行政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 院以裁定的方式,决定案件有某个人民法院管 辖的制度。两种情形:
3
行政诉讼的特点:
(1)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案件; (2)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具有稳定性; (3)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的起因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5)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适用行政 诉讼程序而进行的。
8
(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 4、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
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
9
5、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 仲裁行为。
6、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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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二:中级人民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商标纠纷案件和海 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4、反补贴、反倾销行政案件。 5、本辖区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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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共同管辖
1、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 行政行为决定的,由最初做出具体行为的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2、公民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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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 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3、临界不动产,有关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法院都 有管辖权。
4、行政机关由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有对财产实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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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确定管辖的办法:
1、原告选择。 2、最先受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4、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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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定管辖
第一: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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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主要是对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 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 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 进行审理。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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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域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 就是从法院的横向系统来确定同级人 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限。 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 共同管辖
7、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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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实质是依 据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来确定上下级人民 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行政 诉讼的级别管辖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的 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 法院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由 其上级人民法院制定管辖。
2、有管辖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他们共同上 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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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移转管辖。
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 意,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由下 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 院审判的制度。
第七讲 行 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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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特点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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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概念、特点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 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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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转管辖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其转移的是行政案件的管 辖权;而移送管辖其移送的不是管辖权也 不可能是管辖权,而只是行政案件。
(2)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 间进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异地人民 法院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 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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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的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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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的特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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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般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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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 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1、人民法院审查的对象仅限于具体行政 行为。
2、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3、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4、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5、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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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
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 辖权的法院审理。但是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 得自行移送。 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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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指定管辖
是指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 同一行政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 院以裁定的方式,决定案件有某个人民法院管 辖的制度。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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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特点:
(1)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案件; (2)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具有稳定性; (3)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的起因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5)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适用行政 诉讼程序而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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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 4、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
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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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 仲裁行为。
6、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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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二:中级人民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商标纠纷案件和海 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4、反补贴、反倾销行政案件。 5、本辖区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