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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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1]1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01.01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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