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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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概述

一提到黑社会这个名词,人们就容易想到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和旧上海的青红帮。在我国很早就存在黑社会组织,但由于它们以帮会的形式表现,所以一直很少被称为黑社会。在我国古代,社会一词中的“社”是指土地神或祭祀土地的场所;会是指集会;社会一词则表示春秋社日中祭祀土地神而举行的游艺活动的集会,如唐柳棠《答杨尚书》诗:“未向燕台逢厚礼,幸因社会接余欢”而现代意义的社会一词是由我国的一些学者翻译日本的学术菱而介绍过来的。1998年版的《新华字典》中解释“社会”一词为:1)指由一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2)指由于共同的物质条件和生活方式而联系起来的人群;而“黑”字在1998年版《新华字典》中有秘密的,隐蔽的和恶毒的两种意思,把黑字加在社会之前表明黑社会也具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黑社会是秘密的非主流社会,另一种是指黑社会从事的社会活动是不为正常社会道德、法律所容忍和许可的,也就是从事犯罪活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黑社会的含义应是秘密的控制一定区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有着与主流社会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亚文化的人们共同体。

2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为、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

织。刑法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了界定,确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和暴力性。但刑法第294条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做了描述性的规定,即“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和固定性,拉拢国家工作人员等特征则没有明确的反映出来。为了更好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的区域或者待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些特征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的一种界定,从某种角度上讲也是对刑法第294条的修正。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已超越其司法解释权的范围了。为此,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的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我们把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最高法院各自提出的四个特征相比较的话(我们暂且不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超越权限)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大体相同,但有所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化程度的规定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组织化程度要求是比较高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第二个特征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目的的确定,指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发展,有力的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与经济利益面之间的辩证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第三、第四个特征,清晰明确的界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范围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

济、社会生活秩序”。它揭露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手段“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仅仅揭示了“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这一方面,却忽略了黑社会在国家基层组织较弱不能发挥其正常运作时,也能生存和发展这另一方面。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界定,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和发展两个手段:侵蚀国家工作人员和暴力手段都讲到了,避免了认定的片面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第四个特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其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这样的提法容易让人们只注重这几种犯罪,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犯罪活动和新型的犯罪手段则容易忽视,这就会为处罚带来消极的一面。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第三、四个特征则高度概括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活动和手段,弥补了具体化带来的消极面。

学者们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及特征表述略有不同但各有千秋。其中中国政法大学何秉松教授定义黑社会组织概念为“由3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犯罪并(或)介入合法经济或政治以获得金钱、物质利益和权力而一致行动的,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势力范围的、有组织结构的暴力性集团。”这个定义把获得金钱、物质和权力作为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目的,比一般学者把黑社会犯罪的目的仅仅局限于经济方面更为明确、全面。何秉松教授把实施一项或多项犯罪并(或)介入合法经

济或政治作为黑社会组织的手段,这就不仅把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靠实施一项或多项犯罪作为手段,而且根据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律(一般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跨国黑社会组织)预见到黑社会势力强大了就会介入合法经济或政治这一现象,具有前瞻性。何秉松教授还归纳了黑社会组织的五大特征:“1)有一定结构组织;2)有组织的暴力;3)通过犯罪和(或)介入合法经济和政治以获得金钱、物质利益和权力;4)有一定经济实力;5)确立排他性的势力范围”,并指出了有组织的暴力是黑社会组织区别于一般的犯罪团伙、共同犯罪根本性的特征,因为“有组织的暴力是黑社会组织的整体的暴力,它属于组织所有,受组织的统一支配、指挥和使用,依靠组织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而存在与发展,它的存在自身就是一种强大的威胁力,是黑社会组织力量的表现和标志。”总的来讲,何秉松教授以客观、全面的角度科学的概括了黑社会组织的意义和特征。

【参考文献】

[1]何秉松.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m].北京:群众出自社,2001.

[2]王汉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草案)的说明[z].

[3]康树华.中国大陆带黑社会性质犯罪现状及其发展趋势[j].

法学探索,1997(1).

[4]何秉松.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演变过程、规律及其发展趋势[j].政法论坛,2001(1).

[5]高一飞.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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