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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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大人口发[2006]9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口计生局、长海县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现将《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确认条件和规定程序认真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发至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办法

为做好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根据《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大人口发[2006]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助对象条件

(一)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户籍为大连市;

2、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曾经生育子女,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现无子女;

5、女方年满50周岁。

(二)对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具体解释

1、关于“户籍为大连市”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指现家庭,“户籍为大连市”以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户口地址为准。

(2)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暂不予资格确认。

(3)一方为大连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大连市

户口的一方享受扶助待遇。

(4)新迁入本市并按申报程序确认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扶助待遇。

(5)户口不在我市同一地的,以女方户籍地为准进行资格确认、统一上报,按户籍地归属发放扶助金。

(6)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的户口地址界定。

2、关于“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独生子女家庭是指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送养、离婚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

(2)再婚夫妻则按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子女合计数量计算。

(3)按照规定应当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必须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关于“曾经生育子女,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1973年后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生育行为发生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4、关于“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现无子女”

(1)死亡指独生子女因病死亡或因车祸、溺水、自杀等

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因夫妻虐待子女导致其死亡的除外)。

(2)独生子女生育下一代后死亡、且下一代仍存活的,不纳入扶助范围。

5、关于“女方年满50周岁”

(1)本次扶助以家庭为单位界定扶助对象,以个人为标准计算扶助金额。

(2)家庭享受扶助制度的年份以女方年满50周岁为起点。

(3)男方户籍为大连市、配偶户籍为外地的,或为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以本人年满50周岁为起点。

(4)年龄界定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出生时间为准。

(5)届时已超过50周岁的,按照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出生时间上限为1933年1月1日。

6、关于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接

若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同时也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按扶助金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待遇。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扶助对象家庭在女方年满50周岁年度的1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的死亡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至户口所在的村(居)

委会。拟定扶助对象的有关证件或材料丢失的,参照《关于做好农村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口发[2004]43号),补办与事实相符的手续。

(二)村(居)委会审议。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地址、生育状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审议,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计生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印章,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于2月28日前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在《申报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于3月31日前上报所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市、区)审查认定。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结果在村(社区)以一定方式公示。无异议的,建立扶助对象信息档案并存档,于5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申请人名单汇总录入到“大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系统”,并统一发放《大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证》。市人口计生委对资格确认工作进行抽查。

由于本人原因没有进行资格确认程序的,从通过资格确认当年起纳入扶助对象。

三、扶助对象的退出

(一)退出条件

1、现存子女数增加的(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等导致子女数增加);

2、户口迁出的;

3、扶助对象死亡的;

4、扶助对象服刑(含劳动教养)期间;

5、因弄虚作假等原因取得扶助金的,取消其扶助对象资格,追回已领取的扶助金。

(二)退出程序

所在地村(居)委会对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其变动原因和时间等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后及时变更扶助对象信息并汇总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四、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是实施扶助制度的首要环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扶助对象信息要逐人、逐项调查核实。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质量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关当事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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