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税务稽查案例说明应缴税款及追缴期限的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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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以税务稽查案例说明应缴税款及追缴期限的规定-财税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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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某市地税稽查局对一家企业2009年~2012年的纳税情况进行历行税务检查,检查后发现问题如下:1.2009年少缴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6万元,主要原因是主管税务分局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发生错误造成。2.因企业财务人员的疏忽,造成2009年未申报少缴纳营业税8万元。

3.2009年~2012年,企业少缴纳土地使用税35万元,主要原因是土地单位税额调整后,企业未足额申报及核减土地使用税免税面积误差造成。

4.2010年~2012年,企业税后利润累计分配给个人股东145万元,应扣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9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税务检查人员和稽查局审理人员经过仔细分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纳税人作出相应处理处罚决定,笔者将上述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及追缴期限归纳如下:

一、追缴企业2009年少缴纳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6万元,不加收滞纳金,不处罚。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由于主管税务分局适用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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