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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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规定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3.02

•【字号】浙发改能源〔2015〕116号

•【施行日期】2015.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2015〕116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5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能源局。

联系人:吴炳成,电话:*************。

附件:1.《浙江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规定》

2.浙江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法律文书(样式)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2日附件1

浙江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许可与备案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全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管道保护行政许可和对管道建设、投入运行后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管道保护行政许可、备案,根据涉及的管道跨区域情况,分别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实施。

省、设区市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实施管道保护行政许可、备案时,应当征求所属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意见。

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行政许可,由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实施的管道保护行政处罚,由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规定明确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职能,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由设区市、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第二章许可与备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一)新建、改建、扩建管道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的管道防护或改线方案;

(二)条例规定的第三方施工作业。

第七条管道企业申请审核新建、改建、扩建管道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的管道防护或改线方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管道防护或改线方案申报表;

(二)地理条件受限制区域总平面图;

(三)管道项目核准文件;

(四)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六)管道防护或改线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施工单位申请审核条例规定的第三方施工作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条例规定的第三方施工作业审核申报表;

(二)承担条例规定的第三方施工作业的建设、施工、勘测、监理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

(三)条例规定的第三方施工作业合法性证明文件;

(四)条例规定的第三方施工作业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事项实施备案:

(一)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管道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重新启用停止运行、封存管道的理由及安全运行保障方案;

(三)管道竣工测量图;

(四)管道企业应急预案;

(五)管道建设选线方案。

第十条管道企业报送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管道备案申报表;

(二)备案管道的基本情况,包括路由走向图、投运时间、设计压力、管径、输送介质、长度等;

(三)备案管道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管道企业申请重新启用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停止运行、封存管道重新启用备案申报表;

(二)重新启用管道的基本情况,包括路由走向图、管道初次投运时间、停止运行或封存时间、设计压力、管径、长度等;

(三)重新启用的依据和理由;

(四)重新启用的管道安全运行保障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管道企业报送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申报表;

(二)符合规范的纸质和电子版管道竣工测量图,包括管道中线测量成果表、线路走向总平面图、线路带状地形图、线路纵断面图、穿(跨)越地形图和纵断面图。

(三)管道竣工验收时涉及管道安全的验收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管道企业报送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管道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符合规范的纸质和电子版应急预案文本;

(三)应急预案首次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意见和本次修改备案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管道企业报送管道建设选线方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管道选线方案备案申报表;

(二)管道建设规划及选线方案文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管道企业申报管道防护或者改线方案、施工单位申报特定第三方施工作业相关文件材料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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