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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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航空法的发展史
一、国际航空立法的初步探讨时期
(1784-1913一战)
航空法是伴随着航空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的。 航空法始于热气球的发明,1784年法国巴黎的治安条 例中第一次提及; 1902年,提出航空活动管理文件; 1903年,飞机发明; 1910年,法国巴黎航空活动大会——未达成协议

第二节 航空法的发展史
二、国际航空立法的活跃时期
(1914-1941二战)
1、1919年,巴黎和会签署《巴黎公约》 第一次明确领空原则。 2、1929年签署《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 公约》,也称《华沙公约》 规定航空承运人的赔偿问题。

第二节 航空法的发展史

3、1933年,《统一关于飞机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 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也称为《罗马公约》 针对第三人损害问题
第二节 航空法的发展史
三、国际航空法的成熟和完善期
(1941二战——至今)
1、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称《芝加 哥公约》。 为国际民航的宪法性公约; 成立国际民航组织ICAO; 第一条就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 提出并规定了国际空中飞行的五种自由权。
第二节 航空法的发展史
2、1948年,《关于国际承认对飞机权利公约》 也称日内瓦公约,飞机国际注册制度。 3、1952年,对1933年的罗马公约进行修正,重 新定制了新的罗马公约。 4、1963年,《关于航空器上犯罪和其它某些行 为的公约》,也称东京公约 。 5、1970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也称海牙 公约。 6、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 约》也称蒙特利尔公约。
民用航空法规
民用航空法规提纲



(1)明确民航法定义、地位及作用; (2)了解民航法发展史; (3)掌握重要航空法规涉及的重要内容; (4)了解双边航空协定; (5)航权与天空开放; (6)中美航线航权案例分析;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
一、民用航空法的概念
民用航空法简称民航法,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引起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航法在中国 我国于1996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还颁布了关于民用航空活动 的各项法规、条例及细则
二、双边协定形式:

第三节 双边协议
三Hale Waihona Puke Baidu双边协议典范:
双边航空运输协议的经典范例就是美国和英国于 1946 年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即百慕大协定。 在这之后,其他国家间的双边航空运输协议都是以此 为蓝本签定了,视两国间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形成最 后的双边协议。 如果是完全自由化的航空运输协定,各国则基本上使 用美国“天空开放”(OPEN SKY)航空运输协定文 本商定。

谢 谢 大 家!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
三、民航法的地位和作用
1、法律地位: (1)航空法是自成一体的,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现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2、法律作用: (1)调整权利、义务关系,规范行为、活动的作用; (2)保障作用——行业安全、有序的发展。

第三节 双边协议
一、双边协议定义:

两国政府或两个航空公司之间鉴定的某种特殊的排他 的协议,该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只在签定后由双方执行, 任何第三方均不可参与此双边的活动。 最常规的双边协议为“协议运价”,该运价有别于一般 的普通运价和特殊运价。它规定的承运人只是签定双 边协议的公司,任何第三方航空公司均无权享有此项特 权,即协议运价客票不可被第三方航空公司均无权享有 此项特权,即协议运价客票不可被第三方航空公司接 受,具有严格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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