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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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

建设项目经所在市环保局批准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的编制,由建设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审批大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和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单位须进行专家现场检查;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申请(建设单位正式文件并加

盖公章);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表)(环保部制式);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四)建设项目环保执行情况总结(建设单位正式上报文件);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表(制式试行表);

(六)市级环保部门同意项目投入试生产的正式文件;

(七)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八)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含电子版);

(九)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十)违法试运行或违法生产项目提交处理结果证明。

以上材料各一份,未注明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

二、验收公示

环评处会同审批大厅对受理的拟进行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每半月进行一次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参照《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执行(式样附后)。在公示期间,如公众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举报,环评处会同督查中心对公众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暂停验收审批流程,待处理完毕后继续进入流程。

三、现场检查

环评处每半月组织专家组(A类)或委托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B类)对拟验收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意见反馈环评处。

四、验收批复

对拟通过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环评处依据以下材料起草验收意见,经处务会研究后报厅领导审批。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经审批大厅送达建设单位,抄送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 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

(二) 现场检查情况;

(三) 验收申请材料(全套)。

不予通过环保验收的项目,由环评处负责向建设单位正式下达限期验收通知,限期不得超过30天。完成整改内容后,重新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验收申请。

五、时限要求

环评处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含专家现场检查15个工作日和建设项目整改时间)。

六、验收公告

环评处会同审批大厅、信息中心按季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公告(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主题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流程通知

抄送:各设区市环保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

室 2011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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