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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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成华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和加强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合理经营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锈蚀,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根据《市成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市成华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区属国有资产或参照区属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公司和人民团体用以直接获取经济收入,或具有现实经济价值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目标是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调整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闲置资产,转换无效资产,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确保资产增值保值。

第四条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登记、集中调配、分类管理、经营审批和收入统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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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国资办负责对全区经营性资产进行登记汇总;根据资产特性提出配置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对资产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核、审批和监督;组织、督促资产管理单位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第六条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利用所管理资产依法开展经营;妥善处理资产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安全维稳、涉访涉诉事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运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发挥效用;努力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流程
第七条经营性资产出租。

出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合理确定租期、价格水平及相关约束条件,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一)原则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因特殊情况不采取公开招租的,须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二)出租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宽,租期3-5年(含5年)的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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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5年以上的由区政府审批。

长期租赁合同的价格固定时段不得超过2年。

(三)出租应使用经区法制办审查的全区统一格式合同。

(四)出租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报批程序为:
1、资产管理单位填写《国有资产经营申报表》并附租赁合同及相关资料,根据审批权限报请审批后报区国资办审查;
2、区国资办审查同意后在《国有资产经营申报表》上加盖公章;
3、资产管理单位按批准事项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经营性资产开发、对外投资和举办经济实体。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上述经营行为,应对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国有公司开展上述经营行为,按照公司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经营性资产担保。

资产管理单位为区属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公司担保,由担保双方向区国资办提出申请,国资办审核后报区重大资金调度领导小组审批。

单位对外提供担保,须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经营性资产出借。

资产管理单位向区属有关单位出借经营性资产,出借期6个月以(含6个月)的由区国资办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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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6个月以上的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对外出借经营性资产,出借期6个月以(含6个月)的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6个月以上的由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经营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取得的收入即时直接全额缴入区收费结算中心国资收益专户,并在《缴款书》上详细载明资产经营事项。

第十二条区属国有公司受托管理资产取得经营收入,参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自有配置资产取得经营收入,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处理账务,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缴。

第十三条街道受托管理资产上缴的经营收入,由区财政全额安排到该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公司受托管理资产上缴的经营收入,区财政根据单位综合预算予以安排。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监督。

区财政局(国资办)将经营性资产运营情况纳入年度财政综合监督检查容,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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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将全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容,对区国资办履行综合管理与审核审批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纪律监督。

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区经营性资产的运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一经发现有违规审核、审批和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及挪用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华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成华府〔2008〕2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成华区人民政府公室2012年4月5日印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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