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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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标 签】使用税纳税期限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发﹝2001﹞111号

【发文日期】2001-10-19

【实施时间】2001-10-1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征管模式转换后的具体情况,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作如下调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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