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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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摘要】现代社会,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与日俱增,非婚生子女这一弱势群体的数量亦不断激增,如何强化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是新时期立法应该关注的重点。
本文拟从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
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备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经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子女,未婚女子被强奸所生的子女等。
现代社会均称之为“非婚生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该条对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具有笼统性,并未具体设计怎样保证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得以实现。
现实中,非婚生子女虽在要求父母抚养、教育、继承遗产以及赡养父母等方面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及各方面的压力,非婚生子女很难真正享受到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群体,他们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成员,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
一、取消“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区别
区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称谓的标准是父母在子女受胎和出生期间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
事实上,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他们之间的自然的血亲联系,与父母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没有任何关联。
人为地把子女区别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无异于夸大两者之间的不同。
而实际上,我国婚姻法又明确规定了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子女与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欠缺的只是如何立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区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实乃没有必要。
有些国家,在子女的称谓上不再作“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不管父母之间有无婚姻关系,其所生的子女均统一称谓为“亲生子女”。
如德国、埃塞俄比亚等国。
为充分体现民法领域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我国法律也应改变对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子女的称谓,即将父母所生的子女统称为“亲生子女”,表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全血缘关系。
二、建立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确认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主要是因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常常基于各种原因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生母一般无法避免怀孕、分娩、抚养与教育子女的辛苦,而生父却常常否认自己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少数生母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放弃自己对孩子应尽的抚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5条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建立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已经明确的基础上,因此,首先应建立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确认制度,否则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根本无从谈起。
对非婚生子女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确认其与生父母的关系。
(一)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主动承认亲子关系,并且自愿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
此种情况一般是未婚男女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较多,未婚男女生育子女后结婚,再通过合法程序将非婚生子女领回,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其的亲子关系。
(二)女方生下非婚生子女后、男方不承认孩子与其有亲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生母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并提供有关证据和人证、物证等证据,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父子女关系。
必要时,也可通过“亲子鉴定”来确认。
(三)丈夫怀疑其妻所生子女非自己的亲生子女,而拒不承认其父母子女关系。
这种情况下,应由丈夫举证证明妻子受胎时未与妻子同居,也可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丈夫与子女无血缘关系,则丈夫与该子女不构成父母子女关系,不承担法律上抚养教育该子女的义务,但如果丈夫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明的,认定为夫妻双方所生的子女。
三、明确非婚子女的监护人
我国现行婚姻法未具体规定父母间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的监护人,仅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为了保证非婚子女的健康成长,立法应在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父母间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的监护人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只能确定生父母一方身份的,由确定方行使监护权;倘若双方身份都能够确定,且生父母一起生活的,则由生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若生父母并未共同生活,则依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由双方协议确定一方行使监护权,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从生父母中选定监护人。
同时,在确定监护人时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子女在监护人选问题上的愿望;生父母在监护问题上的愿望;子女与生父母家人的相互关系;子女对家庭、学校和居住区的适应程度;亲生父母的身心健康状况等。
四、设立先行垫付抚养费制度及补偿给付制度
受抚养的权利对于父母间无婚姻关系的子女是极其关键的权利,综观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生父母对其不具备婚姻关系所生子女平等地履行抚养义务,并且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
现行婚姻法第25条虽原则规定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实际上,生父母逃避抚养义务的现象却时有发生。
使本来就备受歧视的非婚生子女更加处于极度困窘之中。
基于近代基本人权思想的发展,如何有效地保护非婚生子女受抚养的权利,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成为国家的义务。
法国的“先行垫付抚养费制度”很好地保证了非婚生子女受抚养的权利。
我们可以借鉴之。
另外一种情况是,当非婚生子女的生活和教育与婚生子女相比,两者出现较大差距时,应如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在出现这样极不平等现象时,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生父或生母给予其与婚生子女相同或相似的生活条件。
此谓补偿给付制度,是基于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公平理念,更能体现出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的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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