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分蛋糕”原理:一个有效的社会公平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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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分蛋糕”原理:一个有效的社会公平分配机制p【关键词】社会公平;收入分配;分蛋糕;机制
近年来,我国因社会分配不公造成的城乡之间、行业之间、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状况,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难解的“全国一道题”。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在2009年曾高达3.33:1;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行业,其职工人数合计不足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却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
在亚太国家中,中国大陆亿万富豪人数的增长幅度最大,2009年仅有28人登上福布斯富豪榜,2010年则有64人上榜,仅次于美国,名列全球第二;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是普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仅相当于城镇职工月平均收入的73.5%。
中国的基尼系数早在2000年就越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现已接近或超过0.5。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贫富差距拉大导致两极分化,必定会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社会发展。
因此,通过治理社会分配不公,遏制我国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的趋势,逐步将目前少数人占有大多数社会财富的“倒金字塔”失衡结构转变为中产阶层人群占大多数的稳定的“橄榄型”结构,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1 原理简介
“分蛋糕”原理也被称为分蛋糕理论、分蛋糕问题、分蛋糕博弈、分蛋糕故事等。
由美国著名学者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2-2002.11)在1971年出版的专著《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中提出。
“蛋糕”本义是指用鸡蛋、白糖、小麦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松软的西点,这里用作社会财富的通俗称呼。
2010年2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发表讲话强调,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财富蛋糕”分好,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分蛋糕”原理自罗尔斯提出之后,在管理学、经济学研究领域以及利益分配、民间交易、国际贸易谈判等实务和行政、企业等的管理工作中,已被广泛提及和应用。
其内容,简言之就是:若干人要“平分”一个蛋糕,在切好之后,其他人先取,操刀分割蛋糕的那个人最后取。
原理中所设定的规则,目的就是通过把掌握分配权力的那个利益相关者关进“利众也利己的‘笼子’”,以求得分配结果的公平正义。
2 原理对公平分配的有效性约束机制分析
分配是联结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以产品分配或收入分配为标志的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事关享有者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故人人都希望分得最大块的财富“蛋糕”,以充分满足个人的消费之需,但在“蛋糕”质、量一定的情况下,它并不能满足每一个利益分享主体“最大化”的愿望。
在经过难分胜负的博弈之后,共享者们最终达成妥协,一致公认,最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公平分配”。
而要做到公平分配首先需要制定公平的规则,这是公平分配的“源”。
“公平”即公正而不偏袒,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规则,一般指由利益相关群体共同制定、公认或由利益群体代表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
规则是公平的载体,公平是规则的生命。
一个公平的规则,至少应是与法律、制度、政策等不相抵触的规则,即于法有据。
“分蛋糕”原理中所设规则的公平性正在于它
确立了“平分”的公平原则,即“人人都有质、量相等的一份”,这是规则在法义上使利益相关者获得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
一个规则的公平,则必定会使各利益相关者从内心感到合情合理,这是情义上对“公平”的心理认同和满足。
“分蛋糕”原理中的规则规定了“分者后取”的约束机制,这种不需要花费额外监督成本的机制,通过操刀者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量而内生了自我约束的动力,客观上达到了公平分配的良好效果。
“分蛋糕”原理中公平分配的实现,关键在于解决了“操刀者”内生公平愿望的动力问题。
为确保“操刀者”产生这一动力,规则刚性规定了其“最后领取”的强制性顺序,这是原理规则中最有效约束的机制,因为操刀者明白自己是最后领取蛋糕的人,所以在切分过程中,会自觉内生公平切分之意愿,以保证自己领取的份额不因自己的“行刀”失误而减少。
否则,如果主观上自利或责任心不强,导致切分不匀,在那么自己肯定是那个领取最小块蛋糕的人。
刚性规定“操刀者后取”的循序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操刀者实际上往往是掌握分配规则制定权力或履行权力的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者,“后取”利益所得体现的是领导者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与民争利”的实际行动和良好形象。
而且,只要领导者出于公心,最大限度地确保分配公平,则这个强制性“后取”顺序其实并无妨碍自身利益。
当然,在现实应用中,为避免这种“强制性”潜在的“不公平”可能造成无人操刀的尴尬,组织者也应备份可行性的预案,一是发挥自愿奉献的道德力量,鼓励“毛遂自荐”操刀人选;二是可以采取“客观公平”的抽签方式,确定人选。
这两种方案应是各利益相关者可以普遍认同的办法。
同时,为保证非操刀者利益群体领取蛋糕的“顺序公平”和维持良好的现场秩序,同样可以采取“客观公平”的抽签方式来确定取蛋糕的先后顺序。
3 原理的适用条件
有了公平的规则并不意味着社会收入的公平分配就可以高枕无忧、自然而然水到渠成了。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必然有其赖以存在的条件,分蛋糕原理的规则同样有其适用的条件。
如前所言,“操刀者”往往是现实中分配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即单位的领导者。
因此,要制定相关利益者普遍感到公平合理、尤其是大多数仅能分享较少利益的弱势群体感到合理的收入分配规则,首先,要求决策者有克服“自利性”取向的决心和勇气,在规则制定过程中自觉秉承公平原则,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要素贡献大小有差别地分配财富时,更要兼顾公平,不能借口贡献大而人为拉大级差“陡度”,造成严重的分配不公。
其次,在公平分配的执行过程中,“操刀者”要以对利益相关群体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对工作一丝不苟的态度,确保群众利益不因个人主观或客观的失误而蒙受损失;面对“分者后取”的刚性约束,要有甘于吃苦、吃亏的奉献精神,在这方面,原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党委书记吴仁宝同志已做出了表率:他是带领群众致富,使华西成为我国乃至世界知名的“天下第一村”的创业者,但在“蛋糕”获取上,他总是做那个最后领取蛋糕的“守夜人”。
其三,做大“蛋糕”,努力增加社会财富。
发展是硬道理,一切问题最终是发展问题,财力增强了,人民福利自然会增加,否则分配再“公平”,大家也只能在贫穷中挣扎,斤斤计较打“穷仗”,反而耽误发展的宝贵机遇和时间。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不争论,先干起来,“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
劳动创造财富,先生产出财富,才谈得上分配、谈得上公平。
其四,要承认差别,辩证地看待公平。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公平,绝不应是计划经济年代“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大锅饭”。
由于社会成员中每个人的能力大小、
贡献多少、主观努力程度是有很大差别的,故不能借口公平而掩盖差别。
只有在现实中看到差别、在观念上承认差别、在分配上体现差别,才能真正接近公平意义上的“公平”。
从哲学意义上讲,公平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
何况差距是扭动社会发展、调动创造积极性的动力。
稳定的平衡态,是没有任何活力的。
4 原理的局限性
在市场经济强调并重视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按贡献大小进行有差别的分配的情况下,要做到分配公平,分蛋糕原理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因为,论资排辈、按贡献大小进行有差别的分配,虽是规则在情义上的公平,但最终的公平与否,取决于规则的理性考量。
在市场失灵、政府或权力干预的人为不公更多、更不易察觉的社会分配大环境下,于法、于情公平的规则在“理义”上却并不公平,因为在各个分配主体获得蛋糕份额大小的“级差”没有客观标准和可量化指标而使公平失去“边界”的状态下,谁来制定这个“差“的“标准”或“指标”就成为公平与否的关键。
正因为这个“差”的陡度不合理,最终导致了公平分配大厦的“坍塌”。
按照“分蛋糕”原理确定的“分者后取”、大众优先的规则约束,在许多发达国家一般会采取民主投票的方式来确定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事情,而且如果“操刀者”即使侥幸通过不合理途径牟取了“大块蛋糕”,那还有税收机制,即通过征税来对这个“差”进行二次调节,使之趋于合理、公平。
但目前我国地方基层的现实状况是:在事关公众利益上的民主往往是“小事开大会,大事开小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被“儿戏”;在税收调节机制上,则是或法不健全或有法不依、执行不力,因此,“分蛋糕”原理的约束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总之,分蛋糕原理给出的是解决社会分配公平的一种内生的公平动力机制,随着我国法制化、民主化进程的进一步完善,切蛋糕原理如果能在经济活动、单位、部门管理上得到更普遍的应用,那必将会赢得公众更多的“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