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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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
【论文摘要】
从古至今,法治和人治从来就不分离,治国.治家.修身同样需要。

【关键词】
法治人治东西方对此的争论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实名向北大推荐案例
目录
1历史上早就有关于法治与人治的争论.
2中国古人对此的认识观
3中国现代对此的发展认识
4实名向北大推荐案例
5总结关于法治与人治的认识
序:从古至今,法治和人治从来就不分离,治国.治家.修身同样需要。

历史上早就有关于法治与人治的争论.
(1)儒家和法家关于法治有不同见解,争论的核心是实行人治还是法制.儒家主张人治,或称德治,礼治,认为国家要由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贤明君主或圣人贤人通过道德感化和约束进行治理.为此,儒家的代表人物进行了充分论证, ,法使人民无廉耻之感,而礼则使人们不仅知道廉耻,而且有了规矩相反,法家主张要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
制定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才能够治理好国家。

. (2) 古希腊思想家关于法治与人治也有争论,争论的核心是是否
实行"良法"之治.他们关于法治的论述,主要是与自然法,良心,公平,善良等哲学政治学伦理学观念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思想只是其庞大的政治思想,哲学思想,。

( 3)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之争,在政治制度领域主要表现为实行民主还是专制之争,法治思想的核心是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 17,18 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总是把实行法治还是人治与政治制度,国家体制联系起来.美国思想家潘恩宣称:"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应该成为国王."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更高高地举起了民主共和国的旗帜。

中国古人对此的认识观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

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
则存,失其人则亡。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

”(《荀子·君道》)
“无土则人不安居,无人则土不守,无道法则人不至,无君子则道不举。

故土之与人也,道之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

君子也者,道法之摠要也,不可少顷旷也。

得之则治,失之则乱;得之则安,失之则危;得之则存,失之则亡,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传曰∶‘治生乎君子,乱生于小人。

’此之谓也。

”(《荀子·致士》)
这两段话说明了儒家对人治与法治问题的基本看法。

在儒家看来,“法”不能自己产生,必须由“人”制订的。

而且,“法”制订出来后,它又不能自动付诸实践,必须由“人”执行。

特别是,“法”不能遍及所有情况,更不能应对新的问题,都必须由“人”去酌情处理和随机应变。

这都说明,人治与法治作为治国的两种基本方式,都是不可或缺的。

既没有纯粹的人治,也没有单纯的法治,它们总是相互依存,互为补充,共同组成治国的基本手段。

或者更准确地说,在人治范畴中必然包括对法律因素的运用,在法治范畴中也必然包含对人的因素的利用。

综上所述,在孔孟荀中,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

人治中包含着对法律的肯定与利用;
法治中也包含着人的因素的作用。

如果一定要对人治与法治进行比较的话,那么儒家认为人治在总体上是优于法治的。

但是,需要再次强调说明,儒家人治观念并不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人治概念,儒家人治可以说是一种理想化的圣人之治、君子之治,是一种人性化的、充满道德理想色彩的德性之治。

在人治制度的背景下,儒家的德治思想及其施行,更有利于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发展。

因此,儒家的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的。

与儒家人治思想相对立的是法家的法治思想。

法治思想是法家的一种自觉选择。

由此可见,法家所谓“法”迥然有异于现代意义的“法”。

它的主权不属于公民,而在于帝王;它的制订不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而是为了保护帝王权利;它自身不具备至上性,只有帝王才是至高无上的终极权威。

所以,法家所谓“法治”实质是作为帝王人治的一种变相手段而已。

中国现代对此的发展认识
从人治到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

我党自建国以来,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吸取了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

从建国初的人治,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其中一字之差,产生了质的飞跃,它包含着新的、更高层次的理论内涵和重大的实践意义,反映了中国领导人在认识上的统一和重大提高。

法治以及人治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首先,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赞成人治则意味着反对法治。

法治和人治被人们在对立的意义上加以使用,在中外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

中国近代资本主义思想家政治家如孙中山等也倡导以民主政治和法治取代封建专制政治和人治,并有精辟论述。

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历任领导人中,也同样是在与人治相对的意义上运用法治一词。

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与人治不同甚至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
略或原则。

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和人治探讨的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关键问题。

“法治论”认为,关键在于要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并予以充分实施;“人治论”则相反,认为关键在于国家领导人是不是贤明,“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主张法制并不意味着否定领导人可以发挥巨大作用,而是认为领导人贤明与否不应成为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所在。

作为一种治国原则,“法治论”主张法律应有极大甚至无上的权威,不能听任个人和组织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论”则相反,它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总之,倡导法治,反对人治,为解决以下两个始终困扰着中国政治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

20世纪70年代末,围绕“法治与人治”问题,中国法学界爆发了一场学术大讨论。

正是这场讨论,拉开了中国法学界思想解放运动的序幕,为中国法和法学的复兴开辟了道路。

1980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小礼堂里举办了全国第一个
“人治与法治”专题讨论会,会议最终公开出版《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

从讨论的情况来看,当时主要提出了三种观点: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法治与民主相联系,人治与独裁相表里,因此社会主义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与人治是可以统一的,法律要靠人去执行,两者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法治与人治的区分是中国历史上的观点,我们应当抛弃这种提法。

讨论的结果,第一种观点得到了大家的认同。

“法治与人治”的讨论已经过去了30多年,现在我们回过头来冷静地反思一下,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虽然这场讨论还比较“浅显”,并带有“感情色彩”,但它已经涉及到了法学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法的定义、本质,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等等。

尤为重要的是,这场讨论有着极为强烈的现实政治意义,即它是对1957年以来20多年法律虚无主义历史的清算和总结,它使我们从以往惨痛的教训中得出这样的共识: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治理国家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其实,法治是一种理想,是人们为寻求决定而制定的工具,理想中的法治是能够做到公平、公正的,然而现实里的法治却是不完善的,也就是说,现实里,我们的法治没有做到完全的公平、公正,也无法做到。

这也是各种社会问题,诸如政治问题、经济问题、文化问题,甚至人们的思想观念问题、立场问题,法治无法解决的根本问题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法治和人治的结合,取两者优势为一。

正如仇和式的厉政,对下属干部的“苛刻”,还有“没有规定的,都可以去干”的豪言,这些都是人法合一的行为,既不违法,也无不合理之处,结果提高了官员质量,得到了人民大众的肯定和支持,加强了政府执
政力。

重要的是解决了问题,法治和人治都是方法和工具,我们不能迷信工具,要聪明地运用工具。

北京大学对于学生录取即将增添一个新办法,除了正常高考分数线录取之外,大约有3%的招生对象可以通过全国各地的中学校长,具以实名向北大推荐,被推荐的学生由北大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依然要参加高考,但在录取时可以享受比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的照顾政策。

北大的这个实施办法还有一些具体细节,但是,本质上很简单:中学校长的推荐如果被认可,可以值30分。

这个方案一出来,立即引起很多议论。

新浪网的调查显示,68%的网民反对这一方案,认为它将造成对多数人的不公平,24%的网民支持这一方案,认为它能弥补高考机制的不足。

在我看来,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

高考统一分数线录取,就是严格的法治,但是,统一分数线的严格法治并不完美,因此,面对分数线的严格法治,如何让其更加合理,如何避免单纯法治的缺陷,就是一个问题。

在我看来,法治迷信是应该破除的。

毫无疑问,一个社会必然需要法治。

但是,以为法治就能解决一切问题,或者只有法治才能实现最好的结果,实际上是对法治错误的迷信。

从本质上说,法也是人制定的,法也是人执行的,因此,任何法治都不可能没有人治的成分,任何法治都是人治的结果。

问题只在于,法治与人治应该是怎样的关系。

我认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简单说在于两方面,一,所有的法治只有好人来制定、好人来执行,才能有好的结果;二,为防止装好
人或者好人变坏,对于“好人”也应该由法治实施监督。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同样是法治,好人与坏人执行的结果是不一样的这也是造成网络调查中三分之二网民反对的原因。

单纯的法治并不完美,中国历史已经多次证明了这个结论。

单纯的人治也不可能完美,中国的历史同样对此做出了验证。

中国古人的宝贵经验是,法治一定要与人治相结合,才是更为合理、更为朝向完美的制度。

人治还是法治?的确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人治即主观之治,以君主或皇帝个人意志而治理国家。

法治即客观之治,以制度或规则所确立的行为准则而治理国家。

人治和法治的确反映出了一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对于人治还是法治到底那一种治国理念更好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应盲目效仿、从众,而应由自己独立的思考、判断。

人治并不必然导致暴政,法治亦不必然产生和平。

人治一样可以开创盛世,法治一样可以导致苦难。

如此观来,民众生活幸福与否不在于人治还是法治,关键在于人治或者法治与一国国情之契合度。

对于人治和法治而言,其实任何将二者绝对对立或者割裂的观点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

迄今为止,我们人类历史上并未真正出现过有人治无法治的王朝,亦为出现有法治而无人治的国家。

人,由于人性的弱点,需要有外在的制度来约束其内心的欲望,这种制度就是法治。

法,由于具有弹性,需要有人来执行其无法细化的规则,这种人的执行就是人治。

总之,如今的社会,我们在处理任何事情都要兼程法——治与人治并行,在治理
国家的同时不仅需要的人治,更需要法治。

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家会越来越强大,世界越来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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