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热点与难点问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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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是否具有对世性
• 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主体是谁? • 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性?
正确理解相邻权的对世性
• 相邻权: • 1、发生依据法律; • 2、内容依据法律; • 3、相邻一方归入不特定的义务人范畴。
物权对抗性之含义
• 物权的对抗性,是指排除交易当事人在同一物上 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的效力。是现有物权针 对欲产生的“物权”的对抗。
物权因法律行为 以外的原因而变动
(一)法院、仲裁机关生效法律文书; (二)政府的征收决定; (三)没收等其他公权力; (四)建造、继承、遗赠; (五)法律的直接规定。 效力: 1、未经登记,即生效力;2、未经登 记,不得处分。
问题:房屋拆迁中,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移转 时间。
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 (一) 要件 1、让与人为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名义人; 2、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人; 3、受让人善意,且因合同有偿取得财产; 4、受让人占有动产或办理物权设定或转让登记。 (二)效力 1、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 2、原物权人的损失,由无权处分人赔偿; 3、善意取得动产的,该动产上的原有物权消灭,但受 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权的除外。
• 物权对抗效力以登记为要件的立法理由是维护交 易安全。
• 表明:实质上的物权与形式上的物权应当一致, 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实质上的物权发生效力,行使 实质上的物权应止于交易安全。
物权对世性与对抗性的区别
• 对世性所突出的是物权人义务主体的不特 定性,对抗性所强调的是物权人阻却他人 就同一物依交易行为(法律行为)取得与 自己物权相抵触的物权。
• 对物权与对人权的区别:前者无特定义务人,为 绝对权,形成于罗马法对物之诉的分类。
他物权是否具有对世性
• 他物权是否对人权? • 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有无对世性? • 对保管物、运输物的占有有无对世性? • 对借用物的占有、使用有无对世性?
正确理解他物权的对世性
• 他物权:1、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能产 生于法律,他物权人行使权利只服从于法 律;基于债权而对物的占有与使用,其内 容产生于合同,行使权利还需服从他人意 志。2、所有权人与任何人一并作为他物权 人的不特定之义务人(可对抗所有权); 债务人具有容忍债权人占有、使用标的物 的特定义务(不能对抗所有权)。
• 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明确物权的对世性与 对抗性。
物权的对世性
• 物权的对世性,即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 • 物权的绝对性为物权本质所决定 • 物权的本质:独占、垄断支配特定物 • 物权的本质,是定分止争的立法目的的必
然演绎 • 物权的对世性没有例外,也未因社会的 发
展而遭突破,关键是如何解释各种社会现 象
而不受任何人意志约束; • 2、垄断支配特定物,必须以“一物一权”
规则为物权法原则,该原则的本质是禁止 不相容之物权并存; • 3、物权的对抗性是禁止不相容物权同存一 客体必然推论;
物权对抗性发生条件 及其理由
• 发生条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物权,自登记发 生效力;未经登记公示,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 取得物权的效力。如物权法第24条、第129条、 第158条、第188条、第189条规定。
(三)效力: 1、物权的设定;2、移转; 3、抛弃。
(四)问题:如何适用《物权法》第15条 与《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
动产物权的变动
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要件: 1、行为人有处分权; 2、行为人有设定或转让物权的意思表示; 3、交付动产(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4、变动行为的有因性。 效力: 发生物权设定、移转的效力。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一、要件 具备善意取得条件的,善意取得拾得人处分的遗失
物 二、效力 (一)原物权人享有取回原物的权利,金钱与无记
名证券除外 (二)该取回权受除斥期间限制 (三)如果善意取得人自拍卖途径或有经营资格的
人取得遗失物的,原物权人取回原物时应当向善 意取得人支付代价
善意取得物的回首占有
一、回首占有之情形 二、回首占有之效力 (一)学术观点的介绍 (二)本人的观点
物权对世性内容
• 内容:1、就特定物的垄断支配;2、权利的不可 侵害性。
• 物权是对物权,如果将权利定性为自由,物权是 特定人依其意志作用特定物的行为之度,易言之, 是权利人在特定物上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如果 将权利定性为利益,物权是特定人作用特定物的 利益。如果将权利定性为法律之力,则物权是特 定人作用特定物的法律上的力量。作用,即依据 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加以利用,法律上的表述是 支配。
物权法理论与实务 热点与难点问题
一Hale Waihona Puke Baidu物权的对世性 与物权的对抗性
问题的提出
• 一次物权法国际研讨会上,有一与会者提 出这样一个问题:既然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那么为什么未登记的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力?
• 物权法起草中,对物权定义如何下存有争 议,其中之一是:该不该在定义中表现 “排他”或类似含义的语句。
• 所有的物权都有对世效力,并非所有的物 权都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 物权的对抗性与物权排除他人干涉的属性 含义不同。
二、物权变动问题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物权的设定、 转让、抛弃)
(一)性质:物权变动行为独立性
(二)要件: 1、行为人有处分权; 2、 行为人有设定或转让物权的意思表示; 3、不动产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4、变动 行为的有因性。
三、留置权要件之同一法律关 系的认识
问题的提出
1、无因管理人在相对人不履行必要费用支付义 务时,管理人能否留置管理的动产?
2、动产入侵致人损害后,债务人不履行赔偿义 务时,受害人能否留置入侵之动产?
3、相互错取对方之动产,在一方不履行返还义 务时,另一方能否留置错取物?
• 物权对交易相对人的对抗效力基于物权的公示原 则。具有登记或占有外观的物权,权利人可以阻 却在该物上再度设定物权或阻却依法律行为移转 物权。故此,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效力,没有公 示的物权缺乏对抗效力,不能阻却或排除善意的 交易当事人取得物权。
物权对抗性的理论依据
• 物权对抗性为物权本质使然: • 1、物权的本质是权利人垄断地支配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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